苏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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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等,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围绕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计划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全面覆盖,深度融合。将绩效目标管理融入四本预算,
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先导的预算编制模式,推动绩效目标和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和同步公开,将预期绩效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基础性依据,建立以绩效为核心、以目标为指引、以成本为衡量的预算分配机制。
(二)明确职责,权责对等。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要同步设置绩效目标;坚持“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审核预算时要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坚持“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批复预算时要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科学规范,标准健全。加强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将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框架。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目标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重要绩效目标随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预算部门要按规定主动公开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计划;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完善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规范,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体系,推动预算部门(单位)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
(四)建立重要绩效目标随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机制;
(五)优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指标库实施动态化管理,促进绩效目标信息与其他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
(六)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九条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流程;
(二)开展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研究建立本部门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负责指标体系的动态更新;
(四)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十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研究建立本单位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一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和项目,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未按要求编制整体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单位),不得申请部门(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编制绩效目标主要包括设定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明确指标目标值和目标值来源等。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
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目标可对应一条或多条绩效指标。设置绩效指标时,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绩效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绩效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入类指标,主要衡量预算资金投入和业务管理等情况;
(二)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预期产出,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三)结果类指标,主要衡量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四)影响力指标,主要衡量可持续影响以及相关保障机制建立的情况。
第十五条设置绩效指标时应当同步明确指标目标值,并保持逐一对应关系。中长期或年度指标目标值应能分解为阶段性目标值,以满足绩效运行监控需要。
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应当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指标目标值按类别可分为历史指标值、计划指标值、行业指标值和经验指标值。
指标目标值来源应客观可考,定量值应明确计算方式、统计口径等,定性值应具备可衡量性。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的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可持续影响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的编制方法包括:
(一)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