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治理的多元化途径与手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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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理的多元化途径与手段分析
2014年06月12日16:10 来源:《当代教育论坛》(长沙)2013年5期作者:孙珺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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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名称】》(长沙)2013年5期第92~96页
【专题号】C3
【复印期号】2014年04期
【原文出处】《
【作者简介】孙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讲师
一、高校治理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管理不顺
首先,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对于自身的角色定位并不准确。
政府管理教育的内容只是紧紧抓住了高校,基本忽略了对宏观教育问题的研究与宏观的调控。
政府对高校的类型和层次划分标准也缺乏研究论证,导致引导高校布局乏力。
高校等级差异客观存在,非重点院校似乎低人一等;各高校办学定位趋同,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大同小异,缺少特色的部分;各层次高校指向不明,办学层次不科学,没有针对性。
其次,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行政影响力过大。
部分高校的负责人为了协调学校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和精力,从而很难全神贯注进行教学管理。
有些时候,政府甚至动用行政手段管理甚至是干涉高校内部的运行以及日常事务,缺忽视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术性和教育性,直接导致行政作为成为高校资源配置的实质性依据,而至学术和科研标准于不顾。
另外,高校自主办学的行政环境不良。
高校自主办学的环境条件依然不够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力以及高校自身的应当拥有的管理权限没有得到彻底的明确。
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部门依然直接管理所属高校,共同行使高等教育的行政职权;行政权力依然高度集中在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在人事、招生等方面不能自主;地方政府部门随意干涉地方性高等院校内部事务,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甚至不惜损害高校的长远发展等。
这些都导致高校自主办学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相当多的高校尤其是地方性院校难以办出特色和水平,严重损害了高校的适应能力,极大地阻碍了高教系统的运行秩序。
(二)社会参与高校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第一,社会参与高校治理的意识不到位。
目前,社会参与高校治理的主要方式还主要停留在投资办学、发展民办教育阶段。
但是,当前人们对民办教育依然冷眼相对甚至持鄙夷态度。
许多民办学校的投资者用企业的理念来经营学校,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采取手段谋求短期利益,给民办教育的发展雪上加霜。
第二,社会参与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
在参与方式上,主要有投资主体投资办学、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民办教育协会咨询指导、社会人士参与管理等,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这与世界上许多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普通高校治理主体单一
一方面是政府行政影响力过大,严重影响了高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各界参与高校治理的积极性极低,很少有第三方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治理,致使高校治理实际上依然处于管制型政府之下。
治理主体中政府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他各界组织机构和个人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政府的绝对主导,致使其他社会科研机构、第三方组织等根本未能参与普通高教治理研究。
(四)高校与其他治理主体协作不够
目前,高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第三方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主要通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开展产学研合作来实现。
高校在这些方面做得都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研究成果未能在治理主体之间有效转化。
在与政府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又不能很好地为这种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不能很好地从政策、制度等方面加以有效的引导和激励,建立政府主导的激励机制,建立必要的科技转化风险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与基地,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投入必要的经费等川制,是高校研究成果未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未能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
这体现了高校与政府之间并没有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解决实际问题,高校还停留在应付行政命令、处理行政事务的实际状况之中。
第二,人才培养不符合相关治理主体的需求。
这主要体现在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方面。
很多高校凭借新增专业扩大招生数量来谋求规模发展,大力发展一些不需要很多建设费用的文科类专业,致使一些专业发展过快,而某些需要较大投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专业则鲜有高校申办。
另外,由于专业招生人数的决定权实际上已经下放给高校,导致办学成本低的专业大量招收学生。
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不符合社会建设的要求,导致培养出来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切合各类组织机构的需要,不仅无法缓解社会建设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导致就业压力倍增,教育资源浪费,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这也是高校未能与区域内有可能成为普通高教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公民进行沟通协作的后果。
二、高校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对策
(一)建设治理文化,培育治理意识
治理文化的构建有利于形成社会成员参与包括高教治理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治理的习惯。
要建立治理文化,首先要充分肯定人是有思想有活力的主体,需要引导其实现主体的价值,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
倡导“公共人”意识,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公共人”那一面引导到高校治理当中来,对长期实现高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政府、高校就应该采取措施来激发主体潜在的“公共人”意识,使其恢复主导作用,压倒经济物质欲望,积极投身高教治理。
推进“治理”理念建设。
治理理念的推进首先需要政府理念的转型。
尤其在面对普通高教这个公共事务的时候,更需要政府在治理上进行理念创新,还要从制度意识和精神意识方面进行推进,如建立富有治理理念的制度、提升公务人员队伍的治理理念等。
然后,采取“自上而下”的建设方式,从政府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再推进普通工作人员,从各组织机构再推进到社会公民。
选聘治理意识强的组织机构领导人。
领导人在组织机构文化构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组织的发展,在其中留下深深的烙印。
因此,在选聘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
构的领导人时,要充分考虑到其治理意识如何。
治理意识强的领导人对参与社会治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摒弃政府强势“管制”,寻求治理主体多元化
首先,政府要加强服务理念,政府要转变服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方式。
把应当属于人民的权利归还给人民,明确自身职责,切实搞好公共服务,依法、依规办事,当好“公共人”的角色。
政府要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服务高校,在资源配置上不争、不抢、不闹,以区域高教发展为整体,实现高教效益最大化。
教育巨大效益的发挥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遭遇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博弈的时候,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特别要树立起优先发展高等教育的理念,切不可因眼前利益而牺牲高教发展。
其次,要重构政府权力,进行政府权力的弱化、分化、转化、强化和法制化,通过削减或取消政府部分权力,重新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大学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将部分政府权力转化为大学和社会权力,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力和执行力,加强政府权力法制化,实现从“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的合理转变,弱化政府对高教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能力,重新界定政府权力控制与大学自主之间的合理边界,在政府、社会、市场、大学之间合理分配权力。
再次,要树立市场理念,让市场各主体积极参与高校的治理。
真正让高校充满活力的还是市场。
在全球化、国际化、知识一体化的浪潮中,这些国家和区域的政府在做好掌舵人的角色之后就悄然隐退,甘在幕后服务,大胆地让市场对高教资源进行配置,让市场各主体自行参与高教治理,取得了不俗的效果,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给这些地区的高等教育带来了勃勃生机。
(三)政策法规引导,营造社会参与的外部环境
在教学经费治理方面,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社会资金流入高教,使社会各界以经费的方式参与普通高教治理。
在投资高教和高教成果转化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引导。
对社会行业、企业组织甚至个人投入高等教育的资金实行税收退返的政策;对投入高等教育本身和高校校办企业所获得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给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一方面他们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他们持续投入资金,帮助高校发展。
同时,可以通过对高校校办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高校积极开办企业,增强自身获取经费的能力,积极开辟财源。
对高校参与地方经济建设,获取的利润也可适当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可以促进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校专利发明和新技术生产产品、发展新产业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联合学校校办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进行产业化的,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其次,在无偿捐资捐建方面,可以加大税收优惠。
这些年来,捐赠法、遗产法一直颇受热议,相关部门也在积极酝酿之中。
对高教事业无偿捐资捐建的,可以以捐资捐建数额的倍数免除所得收益或所余遗产的税收。
对于乐于此事的企业家来说既取得了社会声誉又实现了自身价值。
再次,在高校积极筹措资金方面,可以建立配套基金制度,引导高校主动吸纳社会资金。
政府部门可以开辟专门资金,或将预算内部分教育经费建立配套基金会,通过配套制度来鼓励高校主动吸纳社会资金。
借鉴港澳等地区的经验,在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对高校自己筹得的校外捐资等经费,可以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鼓励高校走出校门,融入社会,积极吸收社会资金进入高教领域。
在接收毕业生方面,也可以给予用人单位一些荣誉和政策。
目前,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之后,基本无后续工作,似乎“单位用人、高校提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是高校有恩于用人单位。
须知,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单位招聘刚毕业的学生也要冒着学生基本上是一无所知等风险,而且,单位还可以根据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给予高校反馈,帮助高校更好地搞好办学定位、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切合市场需要
的人才。
因此,可以给予用人单位安置毕业生突出单位、支持高教事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也可以给予税收优惠、优先评选杰出企事业单位等。
(四)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1.高校给社会参与提供机会和途径
提供社会参与经费治理的渠道。
办学经费是高等教育的重中之重。
高校可以对社会捐资兴建的建筑物按捐资方的合理要求冠名,满足其“人过留名”的愿望和实现其人生价值的理想;对投资兴建固定资产的,可以先由其经营一段时间,然后收归学校所有,这样既满足了投资方追求回报的利益需求,也缓解了高教资金缺乏的局面;综合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社会声誉美的高校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教育彩票等形式来融资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吸纳更加广泛的社会组织机构和公民个人参与高教治理。
采取各种形式吸收各界人士参与高教其他方面的治理。
高校在进行专业申报论证、专业和学位评估、行业评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等工作时,都可以邀请专家和行业“内行人”参与,相信这些公民也会乐意参加;学校还可以在各种学术、专业委员会中预留名额给社会参与人员,吸收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当地毕业生和社会热衷于高教事业的有识之士为学校各种委员会成员,扩大参与面,共同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担任各种委员会委员,但应该以普通教师的身份竞选,且做比例限制,高校还可以邀请知名组织机构负责人或文化知识深厚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到校做兼职教授,或作讲座;对关系到广大教职工利益或学生利益的事情,可以召开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听证会等,保证决策的科学公正,吸纳学生家长参与高教治理。
2.建立社会参与的保障制度
要想让社会积极参与高校的治理,还必须建立一些保障制度,确保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各项参与活动有保障、落得到实处。
最重要的是要有严格的廉政保障机制,不能流于形式,让社会各界放心参与。
在捐资捐建方面,要建立资金去向通报制度,定时定期通报社会捐献资金的流向,并吸纳捐资人进入监督体系进行监督;对带有营利性质的投资固定资产的,要建设有固定资产相关投资管理办法和政策,使投资方在允许的情况下获得合理回报;对融资筹资要有科学的金融监管机制,避免扯皮现象;对社会参与高等教育事项决策的,要建设有效率机制,确保社会参与发挥实效;对吸纳社会人员参与高教各种委员会的,要建立报名、认定、实施权利的制度,使之科学运转。
保障制度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对营造社会参与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需要认真构建相应体系,不能做样子、打马虎眼,毕竟、高等教育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的事情。
(五)积极与“第三方”进行协作
首先,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调整学科专业布局,树立高教系统优势,通过培养切合区域经济发展的人才,树立区域高教竞争力;其次,通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长期服务社会、文化发展。
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构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成立专门的教育中心,建立合理的师资队伍,开设相应的课程体系,结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教育,特别要分析当前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制定大学生在当地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大学生长期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其次,尽管有时候利益回报不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还是应该尽一切力量提供活动平台供高校发展。
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邀请高校比较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等,为其发展献计献策;把相关项目或技术难题交给区域内高校或其附属科研院所机构攻关,尤其对一些地方高校完
全有能力承担的项目不要舍近求远,既节约成本又可推动区域高教和经济互动发展:积极给高校师生提供实践平台和就业机会,参与高教的实践教学基地、示范实验室等建设,如果能申报成为省级或国家级实践基地或实验室,既可得到经费支持又可扩大企事业单位的知名度。
此外,各行业协会、指导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应充分发挥其“内行人”的优势,帮助高校搞好办学定位、专业申报论证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积极参与高教治理。
这样形成良性循环,在高校和各组织机构之间构建一种相互信赖、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同时推动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
总之,高校的治理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团体以及各界人士的联合起来,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更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代社会,高校在教育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高校治理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
为了能够培养出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新时代人才,需要重新审视政府与高校、民众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合适的治理模式和寻求一个合理的治理空间,从而促进高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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