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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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
1.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2.刑事答辩状
3.证据清单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
受托人:陶爰洁、刘娇
现委托陶爰洁和刘娇在我与朱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代为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请回避、撤诉、反诉、进行和解、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李玉
日期:2016年x月x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汉族,身份证号:123456789,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
辩护人:陶爰洁刘娇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xxx
被答辩人: 朱华,男,1958年7月2日出生,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号2栋2单元903室。
答辩人因朱华指控答辩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朱华借给我的885万是为了收购股权的且后来我也在陆陆续续的还钱给朱华,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事实等欺骗手段。达能房地产公司关于王军将其股权转让给李玉的第二次会议内容经股东会一致决议,同意王军将其拥有的公司3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玉。转让尚需取得工商行政机关的批准方能生效。证明确实有借款的理由,李玉并没有虚构事实。
二、朱华的上述理由不实,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到目前为止我已归还朱华730万,转账记录也得到公安机关的证实,李红的证人证言中叶证实,在2013年6月6日,朱华和李玉同意,由李玉先向我转账200万元,待李玉刑事案件了解后由我转给朱华,了结民事债务。在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李玉拿了200万到检察院准备还给朱华,但朱华拒绝收取,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王军证人证言
2、证人王丹证人证言
3、证人王涛证人证言
4、证人李红证人证言
5、王军住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8号5栋3单元901室;王丹住西川省
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8号3栋3单元501室;:王涛住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5号8栋3单元702室;李红住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18号2栋3单元504室;
此致
西川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玉 2016年x月x日
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