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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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
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的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合格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It/h(0.7MW)至35t/h(24.5MW)的燃气(燃油)工业蒸汽锅炉,额定供热量大于2.5GJ/h的燃气(燃油)工业热水锅炉及摸块式组合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5317 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3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
3.1考查项目
对燃气工业锅炉进行节能监测时,应考查其热效率。热效率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应按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进行。对于新装、技术改造及大修后的燃气工业锅炉应进行热工性能试验。热效率测试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
3.2 监测项目
3.2.1 排烟温度
3.2.2 空气系数
3.2.3 一氧化碳
3.2.4 炉体外表面温度
4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4.1 监测应在实际运行工况下进行。
4.2 监测应在热工况稳定时开始。监测时间为Ih,炉体外表面温度每30min读一次数,其它
监测项目每15min读一次数,取其算术平均值。
4.3 监测仪表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应在检定周期之内,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
4.4 排烟温度的测点应设在锅炉尾部未级受热面后1m以内的烟道中心处,测温仪表插入处要
密封。
4.5 空气系数测点与排烟温度测点相同,烟气成份分析与排烟温度测试应同步进行。
锅炉排烟处空气系数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式中:α——排烟处空气系数
RO2 ——排烟处干燃烧产物三原子气体容积含量(%)
O2——排烟处干燃烧产物氧含量(%)
CO ——排烟处干燃烧产物一氧化碳含量(%)
4.6 炉体外表面温度测试;一般在0.5m2—1.0m2内布置一个测点,在燃烧器、蒸汽主管道出口
附近300mm范围内不应布置测点。
4.7 燃气工业锅炉应每年监测一次。
5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合格指标
5.1 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考查合格指标见表1
表1 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
额定蒸发量D(t/h)额定供热量Q(GJ/h)热效率η(%)
1 2.5≥86
1 2 8 20 5.2 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合格指标见表2 表2 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合格指标 监测项目额定容量合格指标 1 ≤220 1 ≤190 2 ≤160 排烟温度 (0C ) 热水锅炉(MW ) 0.7 ≤160 空气系数 1~35 t/h (2.5~87.5 GJ/h) ≤1.4 一氧化碳(%) 1~35 t/h (2.5~87.5 GJ/h) ≤0.1 炉体外表面温度 1~35 t/h (2.5~87.5 GJ/h) ≤50 5.3 模块式组合锅炉按其组合后的总额定蒸发量和总额定供热量进行考核。 5.4 燃气工业锅炉监测和考察项目应全部合格方可评定为“节能监测合格锅炉”。 5.5 对监测不合格的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机构应将其浪费能源的程度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同时 应对用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应对用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