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职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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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能建发纪检〔2014〕105号
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总部各部门、事业部: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2014年第八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部门、事业部)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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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管理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副处长及以上人员、各企业(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处罚违规违纪职工坚持以下原则:(一)谁管辖、谁处理,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五)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规违纪职工是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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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分类与运用规则
第一节处罚的分类与处分期间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处罚分为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经济处罚、撤销荣誉等附加处罚。

第七条组织处理包括:(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四)调离岗位;(五)责令辞职;(六)免职。

第八条政纪处分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或降级;(五)撤职;(六)过失性辞退。

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进行降低职级的一种处分; 降职处分不适用于企业最低职务层级。

如必须给予仅有企业最低职务层级的领导人员降职处分,应先免职,再实施降级处分。

降级主要是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降低其工作岗位级次的一种处分。

降级不适用于最低岗级。

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规违纪职工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分。

第九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违规违纪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在政纪处分前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条组织处理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政纪处分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第十一条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职工。

第十二条处分期间是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段,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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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或降职,24个月。

第十三条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成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二节从轻(减轻)、从重(加重)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及时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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