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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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 保险代理、经 纪公司互联网 保险业务监管 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 《互联网保险业务 监管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
2015年7月 《互联网保 险业务监管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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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1、《办法》适用的对象: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 (1)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如中安信)。 (2)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 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 台(如合和年在线)。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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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Leabharlann Baidu
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 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经营条件与经 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集中管理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 营区域 络平台的经营条件,以及可扩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等。
信息披露 经营规则 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了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主要规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机构的职责定位、产品管理、保费收取、交易记 录、客户服务、信息安全、异常处理、反洗钱以及相关费用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具体监 管要求。 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及退出管理要求,明确了保监会、 保监局的监管职责分工与监管方式。 主要明确了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销售保险 产品、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的管理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权、修订 权及施行时间等。
2、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 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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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 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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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 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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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7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 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 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 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 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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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产品经营区域
普通型险种:销售时不受区域 限制 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 型产品:没有明确规定经营区 域,预计保监主要通过事中监 控和事后监督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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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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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信息安全要求
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 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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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监管施行相关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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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势头强劲 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 幅增长,2014年底有85家保险公司开 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增加 了26家
保险业互联网保费增长强劲
2014年互联网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 比增长195%,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 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 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已经成为拉动保费 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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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重点内容——参与主体定位
中安信保险经纪:全国性保 险经纪公司,属《办法》中 的保险机构,明确可参与互 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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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第三方网络平台
合和年:属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 保险网络技术和平台服务。 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及客服等业务由保险机构负责 支付相关: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 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 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 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 进行转支付。
2015年10月1日:新 《办法》开始施行, 2011年发布的互联网 保险监管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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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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