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借记卡账户和小额消费信贷结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我行发行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i旅游、月季城市通、彩照卡、联名卡等统称为借记卡。
联名卡持卡人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同时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联名单位提供的所有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均由联名单位负责,我行不对联名卡的附加服务及权益负责。
第四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
第五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借记卡受理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六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我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自然
人和法人。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我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我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联网银行(机构)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限额按我行最新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我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存款种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我行。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等支付
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我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我行规定次数,我行将对卡片账户进行临时锁定,超过一定期限后自动解除锁定,持卡人也可随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请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联系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