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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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属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属论

(读书笔记)

大陆法系

一、条件说(又称等价说,尤利乌斯·格拉泽)[张明楷]公式:如果非A→非B,那么A、B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内容:1.

一同发挥作用的所有条件对于结果来说均是原因,无法确定条件与原因之间的区别。

2.

所有条件都是具有相同的原因力,在刑法上应该得到相等的评价。

缺陷:1.

逻辑上矛盾。有陷入逻辑上循环论证之危险。

2.

有“思维排除法”之嫌疑。是人们必须事先就已经知道究竟条件具备何等的原因力,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作用,否则,条件理论就根本无法运作。

3.

因果关系的范围过宽,形成无止境的关联。

4.

未考虑介入因素。

二、原因说

含义:又为条件与原因区别说,它以条件说为基础,主张从引起结果的各个条件中,确定一个对于结果发生具有特别关

系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其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余的条件则是单纯的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

必要条件说

2.

优势条件说

3.

最后条件说

4.

最有力条件说

5.

动力条件说

6.

异常条件说

7.

最先条件说

缺陷:不仅无法在理论上明确区分原因与条件,而且将刑法上不能够将具有任何价值的自然科学性思考作为其区分标准而不加任何批判就予以适用。

三、相对因果论

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

学说:1.

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多数人支持该理论)。

2.

主观说:主张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的事实为标准。

3.

折中说:主张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的事实或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判断相当性的有无。

评价:主观说和折中说把行为人个人的主观认识内容和认识可能性作为判断相当性的资料,与犯罪体系论上其符合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故意犯的情况)或责任要素(过失犯的情况)

相混淆。

缺陷:1.不严谨,是因为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确定什么是“一般的经验”。

2.

它受局限,则是因为它不可能适用于那些了解特定情况而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非类型的因果关系)

四、合法则条件说(韩国)

公式:

为了能够证明某一行为对一定的构成要件结果具有因果性,结果应该始终在时间上尾随其行为并对其行为自然法则的

相关联的思维方式。

区别:

合则性条件说所说的合则性并不是条件说所主张的逻辑性

条件或者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生活经验,而意味着当代科学知识所认可的法则性关系。

内容:第一阶段,“一般的因果关系”确定。探讨是否存在自然科学上的因果法则。

第二阶段,“具体的因果关系”确定。探讨具体的事案是否能够被上述的自然科学上因果法则所包摄。

缺陷:1.

在现今的科学知识也无法判断的案件中无用武之地。(1960年德国反应停事件)

2.

在第二阶段的具体因果关系的确定中,要包摄于一般的因果法则的具体事案的确定依赖于法官的主观确信。这一点跟相当因果论没有什么很大的区别。

五、小结:

前面的各种学说和理论只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否问题,而没有对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作

出规范性的判断。换言之,各种理论都只存在论是因果关系,而不是价值论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和法律规范判断。

英美法系[陈兴良、张绍谦、储槐植]。

一、双层次原因论

(一)事实因果关系(factual

causation)

but

for

实际上也就是逻辑上的必要条件关系,跟大陆法系的的“条件说”一致。

(二)法律因果关系(legal

causation)

but

for

1.

近因说:制定法中没有确切的定义,就连刑法著作中也没有人给过确切的定义。

2.

普通因果观念说(common

sense):

①渊源:取决于陪审团传统。

②学理: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纯事实问题,与法律无关,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因素。(哈特、霍诺雷)

③缺陷:a.

在非一般性案件中会得出不同的判断。

b.

法律的个别性要求在对个别案件作出判决时经常补充以“政

策”上的考虑。

3.

政策说:

①内容:将被告的行为以及他人的介入行为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原因,看做是一个政策问题。

②缺陷:a.由于“政策”本身的不确定性,使之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掌握,往往因人而异,从而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b.“政策说”很难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和责任问题相区别。

4.

预见说:(《模范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该说)

①学理:就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

作为法定原因。(克拉克森、凯亭)

②缺陷:忽略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跟上文因果关系论中的主观说和折中说范了同样的错误。

5.流变论:(只是在童德华《外国刑法原论》看见此概念,至今还未搞懂其为何物。)

二、小结:

英美法系中刑法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双层次原因说的理论。不仅对行为和结果作事实上的评判,而且通过第二层次的法律原因对第一层次的事实原因加以限定,从而保证因果关系的准确适用。此种二元区分的因果关系结构与下文的客观归属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国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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