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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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一个富于生成力的概念,也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概念。产业与工业在英语中是一个词即industry。作为当代社会、文化与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影响广泛的关键词,文化产业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外延也在不断延伸。文化产业成为一个在历史中拓展变易的概念,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富于包容力的综合概念。

从总体上看,文化产业可区分为作为哲学政治观念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和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文化产业两大部分。学院派的理论工作者主要关注观念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研究;而社会经济实践操作者和研究者则更关注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联的应用文化产业的探索。

理论-意识形态的文化工业是一个哲学美学与政治文化的概念,有着法兰克福学派强烈的批判性否定性色彩。这一概念立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点,对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严肃的思考和揭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 (Culture Industry)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文字陈述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4年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来收入《启蒙辩证法》一书。这一概念1990年代以前我国学界一直将之译为“文化工业”。西方有关这个题目的早期的学术论著,除了极个别的之外,大都倾向于追随阿多诺,把议题集中于文化商品为大众消费所带来的文化的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上。

与学院派倾向于对文化产业所产生出来的产品内容进行政治意识形态批判分析不同,西方应用文化产业的理论和研究是直接从其文化产业的实践中总结和生发出来的,倾向于对文化产业的生产、流通、传播过程的探讨;学院派理论侧重于意识形态,而后者则侧重于经济运作;前者所使用的概念多为哲学、政治学、文学话语,而后者所用的概念多为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名词,如产业、版权、节目、就业、管理、生产、传播、贸易、市场、份额等等。

当代世界文化产业概念内涵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参与拟定政策的相关国家力量的推动。西方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往往从实用功能方面来理解“文化产业”的定义,从统计测算的数据出发来制定指导发展。故而,他们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位是与经济、就业等一系列的实际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高头讲章,泛泛地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领域,去全面把握其动力和影响。即使要建立新的政策模式,对文化和艺术的理解也常被对二者的统计的经济价值的理解所代替。

作为社会经济实践操作的文化产业是一个总括性、包容性的综合概念。在英语中变成了复数(Cultural industries),它是以产业或产品对象的总的“文化”的性质作出的分类。从当代应用文化产业来看,文化产业具有一般产业所必备的某些属性。就其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联合国将文化产业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文化产业与多种相关概念的重叠交叉源于不同的国家战略、地域特征、文化政策、主导趋向,今天世界的文化产业与许多新创立的概念相交叉。在总体上通用的文化产业总称之后,又有版权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等主要概念,它与“文化经济”、“文化贸易”成为交叉关联概念,与体验产业、休闲产业、注意力经济有着密切联系。不同国家或地区鉴于自身优势和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提出不同的理念。如美国主要以版权产业作为总体理念,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主要推出创意产业概念,日本等国则十分重视“内容产业”的提法。

它与“文化经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休闲产业”、“体验产业”、“注意力经济”、“文

化贸易”有着密切关联,又有各自不同的切入角度,显示了各自的区别。

文化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宏观总体概念,表明了文化产业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性质;它体现了当代文化与经济的相互交融,体现了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的当代趋势,表明了文化对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它的歧义在于是文化渗透于经济——文化化的经济(经济是主词),还是经济化商品化的文化及其产品(文化是主词)。其实,它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经济与文化的相互交融。

创意产业是从创造者、策划者、设计者出发的理念,它强调创意者的个人创造力,同时又倾向于各国政策性的设计、规划和推动;

而内容产业则是从产品自身的内容出发考虑的理念,是知识经济浪潮中以网络高新技术、互联网与数字化为基础产生的理念,它关注当代数字类产品的文化内容;

版权产业是从知识内容、市场权益出发做出的分类理念,主要是美国(北美)采用的对总体文化产业的概括性表述,它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美国这个版权大国的国家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

与创意产业高度关注创造者个人创造力不同,注意力经济、眼球产业依据当代媒介革命的巨大成果,更关注文化产业的当代传播方式,它的中介组织如广告等手段;

而体验产业与休闲产业则更突出了当代文化产业满足人们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心理性需求的特质,更关注文化产品或文化商品的消费者、体验者与当代文化消费、文化体验的独特方式;

文化贸易则是文化经济链条上的相关环节,如果说文化产业直接关注产品的生产的话,文化贸易则关注文化产品的下游,关注与文化产品制造紧密连接的文化产品的流通、交易与销售领域。

搞清了以上不同概念的区别,我们再来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

研究文化产业可以从文化产业运作的全过程来进行,采用“价值生产链分析法”(Value Production Chain Analysis)。这种方法最初是由经济学家那里发展来的,由查尔斯•兰蒂(Charles Landry)引入对文化产业的解释,他提出了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

一、开始:这表现了创造性过程本身。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创造性过程必然是与专利、版权和商标联系在一起的。

二、创造性到形成产品:那些推动生产过程的角色――经理、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电影和照片实验室、技师等。

三、流通:文化产品如何被传播――代理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

四、发送机构:发行的结构因素――剧院、电影院、书店、音乐厅、电视频道、博物馆、杂志。

五、观众与接受:批评家的角色、市场营销和公开行业。(COMEDIA1991)

参照以上价值生产链分析法,文化产业关联概念之间产生了如下关系(见图)例如,一部电视连续剧的产业链首先由开发了电视剧的创作者、导演、制作人开始,它们是创意人策划人,拥有知识产权;电视剧作为产品(节目)以其自身内容构成区别与其他作品的内容产品,其中也包括编辑、后期制作师,生产过程与管理的环节;接下来是产品的传播,广告推销商、促销人员和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台的物质基础结构(按次计费的广告、软广告)、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以及影迷会、见面会和辅助发行平台(网络-站点),广泛传播此一产品,赢得眼球与注意力。然后是这一产品的贸易,进入流通、交易与销售,由代理商、销售商经销;最后是到达终端客户,产品得到消费者、观赏者接受,进入文化内容的感受与体验。

文化产业(广义)

(一般的、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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