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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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符合排水水质要求。

★未排水接管单位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审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

3、本单位排水(雨水、污水)设计图;

4、污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或污水、污泥委托处理合同及被委托单位资质证书(有工业废水的单位);

审批

1、排水接管验收证明;

2、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试排水检测CMA水质化验报告(连续)。

注:若污水自行处理的,需提交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若工程项目为纯住宅房的,则不需要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自受理试排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初审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上海市奉贤区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提供的排水许可申请表,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局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局受理中心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将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流转至区排水中心,由区排水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审批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排水接管后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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