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票据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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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 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票据权利的保全
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
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 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 面通知其前手;没有通知不丧失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书人名称。
四、承兑和付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 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 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 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 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权。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 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是法定要式行为 属无因性行为 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 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法律效力: 形式要件
2、出票并 收取手续费
1、交款申请
签发汇票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6、银行间清算
开户行
资金
银行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二、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
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
充。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签章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四、 票据权利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大小写不一致:票据无效
(三)出票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
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用:转让票据权利(主要) 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日期、被背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 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 的记载事项负责 。
(二)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二、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 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
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
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一旦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
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
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支
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
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付款请求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Fra bibliotek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我国,专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 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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