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票据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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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大小写不一致:票据无效
(三)出票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
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用:转让票据权利(主要) 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日期、被背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我国,专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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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 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票据权利的保全
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
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 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 面通知其前手;没有通知不丧失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 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是法定要式行为 属无因性行为 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 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法律效力: 形式要件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签章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四、 票据权利
2、出票并 收取手续费
1、交款申请
签发汇票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6、银行间清算
开户行
资金
银行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二、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
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二、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 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
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一旦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
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
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支
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
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付款请求
书人名称。
四、承兑和付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 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 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 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 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权。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 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 的记载事项负责 。
(二)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
充。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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