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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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鞅变法是该政策的首倡者,秦统一后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定为基本国策,刻在琅琊台上,从此,“重农抑商”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并发展。

中国古代坚持重农抑商的原因有:第一,根本原因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决定的。农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主要的生产部门,也是最具决定性的生产部门。重视和发展农业,既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保证社会安定,又可为封建王朝提供稳定的土地税等财政收入。所以,封建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秩序,历来重视农业,认为“农,天下之本也”。第二,思想原因是受到传统思想文化中“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孔子曰:“义者,宜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矣。”作为封建王朝统治思想的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为推行重农抑商提供了思想基础。在中国古代,农为国家之大利,为国家之最适宜者,故亦为国家之大义,重农即国家“重义”也。商为私人之利,为国家之大害,抑商乃国家“轻利”也。

重农抑商之“重农”一般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为本,商为末,奖励耕作。商鞅最早把农业定为“本业”,其他行业为“末业”,宣扬“事本”而“禁末”。秦始皇实行“上农除末”国策,朱元璋也认为“农桑衣食之本”,应“崇本而祛末”。第二,轻徭薄赋。第三,采取均田、限田等措施抑制土地兼并,保护小农经济,稳定农业生产。第四,加强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

从思想观念、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来“抑商”。在思想观念上“贬商”,将商业定为“末业”,春秋四民为“士农工商”,商为末,已有“贬商”之意。在经济上“困商”,打击商人的经济势力。第一,实行官府专卖、专营制度,限制商人经营范围。如齐国管仲“管山海之利”,商鞅“壹山泽”,“使商人无得粜,农无得籴”(即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买卖)。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此后历代王朝官府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维护官府专卖,历代王朝还设有严刑峻法打击私商,

如唐朝“私盐一石至死”。第二,重征商税。

商鞅变法“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汉高祖“重租税以困辱之”,汉武帝实行“算缗”、“告缗”用征重税和鼓励告发漏税逃税的方式对富商大贾进行打击。汉代征收人头税时规定“贾人倍算”,自汉代以后,历代王朝莫不沿用汉制。第三,严禁商人购置土地,剥夺商人及其家属对土地的占有权。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以此,减轻商人对农业生产稳定性的破坏。第四,不断改变币值,使商人积累的大量货币贬值。汉武帝时“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并之徒”,仅汉代改币值就六次,为后代所效法,直到清末朝廷进行了数十次之多。第五,实行“海禁”政策,严格限制海外贸易。在明清时期最为明显。

在政治与社会生活方面“辱商”,贬低商人社会地位,侮辱其人格。第一,视经商为犯罪,实行法律上的人身制裁。秦始皇曾“发贾人以谪遣戍”,汉武帝也“发七科谪”(遣七种罪犯戍边),之中就有“贾人”一科。第二,禁止商贾及后人做官,限制商人的政治权利。汉初,“贾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武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第三,从社会生活领域对商人进行限制,甚至侮辱,如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含义应正确认识:第一,“抑商”不是抑制商业发展,而是抑制“私营工商业”;对官商不仅不抑制,还大力保护和发展,并作为抑制私商的手段。关于商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古代早已认识到了。商鞅曰:“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致民。”同时,“抑私商”也非抑制所有私商的正常商业活动,而是主要打击富商大贾,抑制社会奢侈品生产。富商大贾对朝廷产生了巨大威胁:“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流放之民,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商鞅说:“末事不禁,则投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这里的“末事”当指那些奢侈品生产。因为商鞅明确指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既然把“禁末”列为富国强兵的条件之一,那么他所指的“末事”就不能是正常的商业和手工业活动,而只能是奢侈品生产。

第二,尽管商鞅是重农抑商的首倡者,但是他主要是在经济上抑商,真正提出从政治上抑商的是韩非。他在《五蠹》中称“工商之民”是无益于耕战而有害于社会的“五蠹”之一,并明确提出要“使工商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趣本务而外末作”,使其“名卑”即降低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这一理论提出后被嬴政赞许,并将其付诸实践,明令将“贾人”与“治狱吏不直者,诸尝捕之人,赘婿”等身份低贱者列为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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