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统一操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X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自筹建设项目等)的管理。
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初步设计、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资金、施工组织实施(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档案、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学校及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互衔接、实用性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组织项目论证各阶段的不同范围和内容的评估评审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项前期报建,申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并代为交纳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费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单项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建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负责收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工程结算初步审核;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审批;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内容包括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维护高校基础设施,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需求。
第四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确保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八条高校应当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点,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规模和布局,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九条高校应当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时间和建设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第十一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选用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重视功能性和美观性,并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体现现代化、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建筑理念。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ﻫ(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ﻫ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ﻫ(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ﻫ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ﻫ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ﻫ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ﻫ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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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强项目移交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校外验收和校内验收。
校外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四方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校内验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参与的验收。
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和资产。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网络基础设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规划验收等。
根据项目进展,达到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基建与规划处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落实整改意见,完成专项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和有关专项验收后编制竣工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预竣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进行四方预验收。
基建与规划处同时组织用户单位、水电、热力、物业等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
重点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设备、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
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
基建与规划处向地方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医科大审计2010年12月26日浏览:1448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基建〔2010〕1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医科大学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26日印发校对:郭松超录入:曾靖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各项基建任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计划1.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拨款或自筹资金,都必须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含自筹),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基建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和挪作其他开支。
项目立项3.基建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
4.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告→基建处提出可行性初步意见或方案→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办公会审批→财务处提出经费筹措方案、国资处进行校内立项→基建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5.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方案及投资方案(概算)必须报校办公会议批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筑物类别,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严禁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
6.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理,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表学校实施工程监理。
项目施工7.学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处凭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的批文和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立项与报批、报备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契合规划为原则,鼓励但审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推进基建信息化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包括发规处、计财处、审计处、房管处、后勤处、基建处、校工会教代会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行为,保障学校基本建设质量,提高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制1.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基本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负总责。
2.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工作。
三、学校基本建设规划1.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结合校园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预算。
2.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功能需求,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教育教学需求和校园功能分区。
3.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四、学校基本建设立项1. 学校基本建设立项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算等材料,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教育部门审批。
2. 学校基本建设立项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预算。
3. 学校基本建设立项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学校基本建设设计1. 学校基本建设设计应根据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预算,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2. 学校基本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
3. 学校基本建设设计应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功能需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六、学校基本建设招投标1. 学校基本建设招投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
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
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
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
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川教〔2020〕4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0年7月8日— 1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高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负责项目初审,指导省属高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资金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 2 —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储备管理第六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据高校办学定位、目标任务、发展规模和中长期规划而制定,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环保、和谐美观等基本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等基本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加快校园绿化、美化、文化、信息化建设。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湘教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6号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4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七章基建领域安全风险管理第八章监督与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属高等学校是指预算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每个五年计划期和中长期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省属高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书面告知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持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所遵循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些通常包括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项目立项: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
2. 项目审批:将项目计划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获得批准。
3. 项目组织与组建:成立项目组织结构,确定项目组成员和各自责任。
4. 技术要求:制定项目技术要求和标准。
5. 建设招标:根据项目需要,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投标和评选。
6. 合同管理:签订合同、监督履约和验收。
7. 施工管理:监督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8. 资金管理:核算和把控项目资金,确保项目按预算进行。
9. 变更管理:对项目范围、进度或预算的变更进行管理和控制。
10. 项目验收与移交: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完成移交手续。
11. 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项目档案。
12. 项目评估与总结: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预算的控制。
同时,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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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校园发展与规划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
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
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部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
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
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