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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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及机构、部门职责 (4)

第三章业务规则 (10)

第一节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设置 (10)

第二节客户的资质管理 (11)

第三节客户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审批 (13)

第四节客户信用账户开立 (14)

第五节融资融券交易与监控 (15)

第六节债权担保 (17)

第七节权益处理 (19)

第八节融资融券息费 (21)

第四章风险控制 (21)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 (23)

第六章信息报告 (23)

第七章监督检查 (23)

第八章附则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七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反洗钱法规及公司有关反洗钱制度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等义务。

第八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及机构、部门职责

第十条公司建立“董事会—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信用业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证券营业机构”的多级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审定年度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二)听取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

(三)审定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按“重大事项集体审议、表决通过”的原则,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划,审议当期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二)审议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申请及资质持续管理事项;

(三)负责审定职责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定产品等级;

(四)确定当期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以及单一客户授信最高限额;

(五)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确定公司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标准;

(六)确定营业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资格;

(七)确定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

(八)确定客户授信额度申请的分级审批权限;

(九)审定融资融券业务重大交易阀值的确定与调整;

(十)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方案;

(十一)审议审定其他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事项。

信用业务执行委员会授权信用业务部负责人对单一客户的保证金比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信用业务部是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证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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