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PPT 79页)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一)产品 1、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2、条件 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 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
下列不属于产品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 符合的要求,具体地说包括 两项: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 和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
(1)明示担保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 一种声明或陈述。
(2)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 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 般目的。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 合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
(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经做出说明 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 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 的统称。
构成要素:可以用文字、符号、标 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 示。
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 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 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 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
初级农产品 天然物品 建筑工程 军工产品
初级农产品是 指种植业、畜 牧业、渔业产 品,不包括经 过加工的这类 产品。
(二)产品质量
1、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 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2、内容:
产品质量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 方面
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
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 品不安全
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生产者可以 两者选择其一。
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当有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警 示 说 明 是 一 种 警 句 或 者 注 意 事 项 , 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 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其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书 检验合格印章 检验工序编号印签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 产品的名称是产品的名字和称谓。
生产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
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要住所 地。
(3)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
规格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 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 的产品进行抽查。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等级
主要成分
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 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 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的 产品标识。
生产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
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保持原有质量状况 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定期间。
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原有的效能、功用的 时间界限,以具体的日期注明。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组织体制
中央质量监督部门 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 格证明
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进货也要检验
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查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质量标准
(二)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法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 量管理关系和于1993年9月 1日实施,于 2000年9月1 日修正
197年的《关 于产品责任适 用法的公约》
(二)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客体——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 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 消费者; 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运输 者、仓储者
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销售者也称 为经销者,是指有权出售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享有产品批发权和 零售权的单位和个人。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二)不作为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30、31和32条 之规定,生产者负有以下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 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 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 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通过认证机 构的独立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颁 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 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
我国对产品质量推行: 安全认证 合格认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 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 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 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 标识。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一)产品 1、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2、条件 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 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
下列不属于产品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 符合的要求,具体地说包括 两项: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 和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
(1)明示担保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 一种声明或陈述。
(2)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 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 般目的。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 合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
(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经做出说明 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 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 的统称。
构成要素:可以用文字、符号、标 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 示。
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 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 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 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
初级农产品 天然物品 建筑工程 军工产品
初级农产品是 指种植业、畜 牧业、渔业产 品,不包括经 过加工的这类 产品。
(二)产品质量
1、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 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2、内容:
产品质量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 方面
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
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 品不安全
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生产者可以 两者选择其一。
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当有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警 示 说 明 是 一 种 警 句 或 者 注 意 事 项 , 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 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其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书 检验合格印章 检验工序编号印签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 产品的名称是产品的名字和称谓。
生产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
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要住所 地。
(3)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
规格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 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 的产品进行抽查。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等级
主要成分
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 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 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的 产品标识。
生产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
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保持原有质量状况 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定期间。
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原有的效能、功用的 时间界限,以具体的日期注明。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组织体制
中央质量监督部门 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 格证明
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进货也要检验
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查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质量标准
(二)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法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 量管理关系和于1993年9月 1日实施,于 2000年9月1 日修正
197年的《关 于产品责任适 用法的公约》
(二)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客体——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 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 消费者; 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运输 者、仓储者
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销售者也称 为经销者,是指有权出售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享有产品批发权和 零售权的单位和个人。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二)不作为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30、31和32条 之规定,生产者负有以下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 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 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 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通过认证机 构的独立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颁 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 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
我国对产品质量推行: 安全认证 合格认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 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 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 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 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