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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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关系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所共有的客体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1.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
2.著作权具有可分割性
3.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只要求其所保护的作品是独创性的,不要求是首创的;专利权要求其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而且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由于著作权允许独立创作的具有相同内容和表达形式的数件作品都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而专利权不允许有相同发明创造的数人都享有相同的专利权,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专利权人。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权利;而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法要求商标应该具有识别性。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可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登记注册;而商标权一般需要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三、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的主体概述
著作权的主体,亦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著作权主体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主要介绍以下两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有些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人等。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其一般只享有著作财产权。
(二)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
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了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产品。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二、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视为作者”理解这一规定应该注意:
1.“视为作者”的含义是: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本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只是法律将它拟制为作者。
2.“主持”“意志”和“责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作者。
理论界对法人、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存在争议。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既受主体著作权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扶抚养等协议等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成为著作权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出于某种特殊需要向著作权人购买著作财产权
2.国家接受著作权人赠送著作财产权
3.依法律规定,国家享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愿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每个合作作者的行为性质应当达到一定的创作程度,其成果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够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各国著作权法都强调著作权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第二节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
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
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
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修改)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关于发表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一元说:认为发表权仅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
2.二元说: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发表权有以下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力的制约。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具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1.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
2.作者有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4.署名权不得转移,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5.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演绎后加以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通常不能对抗物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作品使用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几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各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因此复制权有广义复制权和狭义复制权之分。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
(小说,手稿不可以展览吗?其展览的是手稿这个物,而展览权展览的是内容。
)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针对家庭成员不能算展览。
五、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
2002年书画家都本基经过冥思苦想,为电视剧《天下粮仓》专门创作了片名“天下粮仓”四个大字。
后来作家出版社在出版图书《天下粮仓》时,将原作“天下粮仓”四字间散落的墨迹和都本基的署名删除后直接用于该书的封面和封底。
因此,都本基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作家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认为作家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问:作家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习题】
1.甲经过乙的同意对乙的一部学术著作进行了注释,现丙欲对乙的该部注释进行再注释,则:
A.丙应经过甲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B.丙应经过乙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C.丙应经过甲和乙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D.丙无需经过甲的同意也无需经过乙的同意即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2.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
丙获得该电影手稿后,擅自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
发表,丙的行为: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再履行任何手段。
这种制度被称为“自动保护主义”、“无手续主义”
《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包括我国也采用此原则。
适用这一制度有个前提,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
(1)本国公民或在本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2)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3)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之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这种制度又称为注册主义。
采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哥伦比亚等拉丁美洲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虽然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以履行登记手续为著作权取得的前提条件。
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登记,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二是作为延续著作权的条件、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或解决权属争议的证据。
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胡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
习题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
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第五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国际上,邻接权具体是指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把出版者权也纳入邻接权的范围。
第二节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力的统称。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2.按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演出单位。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1项,第2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去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片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的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广播电视组织权的概念
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