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概述(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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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信用证结算(一):概述
——上讲回顾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案例讨论
上讲回顾
——托收是出口方或债权人催收,而不是进口方或债务人的主 动付款。基于商业信用,即能否收到款项取决于进口商的信 用。代收行不能强行收款。
——托收中的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 、代收行、付款人及 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责任与义务:
(1)谨慎地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核对密押或签字)
(2)及时澄清疑点(重要的非价格竞争手段);
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 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 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信用证 内容不承担责任。
——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 行代付 直接付款(较少) 指定另一银行(付款行)付款 让议付行付(可追索)
——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指信用证虽 然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后被受益人 接受就与合同无关,即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合同的修改,与信用证无关;货物与合同不符, 也与信用证无关。
1信用证:简单而言,是开证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承 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 (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 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3将信用证通 知受益人
1申请开证
开证行 2寄或传信用证 通知行
——开征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1、规定的单据 种类;2、单据内容要符合“单证相符”,“单 单相符”。如满足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补充:
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用“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则”,即银行和买方可以针对卖方的欺诈 行为如伪造单据,行使拒付权利!
—— 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范围:
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 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 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 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对谁有利?)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根据开证行通知信用证的方式) 信开本信用证:也称为邮寄方式信用证(少) 电开本信用证:也称为电传方式信用证 简电本:内容简化+无效(UCP600)+ 趁早备货 随后寄信开本作为证实书
全电本:内容完整+有效 (我国银行多使用SWIFT系统收发信用证)
二、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
——代收行的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进出口双方 的风险不同。
—— 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份数和种类,不对其内容负责。 ——在托收方式中,银行也可以对出口商、进口商采取以下几
种方式融资,但不常用。出口押汇、信托收据和担保提货。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托收(付款交单)结算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更安全。
?问题:
(3)转递信用证或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
Beneficiary(受益人):出口商
义务: (1)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即必须做 到“货约、单货、单证、单单”一致; (2)应接受议付行的追索。如果议付行议付 单据后向开证行索偿未能成功,他有权向受益人 追索; (3)赔偿进口商的损失。如果进口商发现货 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有权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 权利: (1)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 (2)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对于(贸易汇款中)预付货款和货到付 款两种结算方式,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承担 了全部风险;跟单托收中(付款交单), 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 风险。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交单后不一 定能拿到货款,如何防范出口商的风险?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信用证的含义
国际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比较常用的有4种:1) 预先付款;2)货到付款;3)跟单托收;4)跟单信用 证。后两种支付方式,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货)相 对安全。而信用证方式,银行作为融资性中介参与进来, 是目前国际结算中一种主要的方式。
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接受开证行 授权,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 相同的责任的银行。
思考:
与本票的相同点?区别?
——规定的单据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注意: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2)附属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开证行负首先付款的责任(第一性付款责 任),若银行无力支付,再由进口商支付(第 二性付款责任)。并且审单、付款都是终局性 的,即只能审一次单且不能追索!
Issuing Bank(开证行)进口商的银行 义务: (1)按申Biblioteka Baidu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 (1)收取开证押金或取得质押,以降 低开证风险; (2)审单及拒付; (3)控制单据及货物。
Advising Bank(通知行):出口商所在地的 银行,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均以三夹板 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黑色袋”。 但是,销售合约中的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 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绿色袋”。 出口商交来的发票上记载为外套绿色袋。
银行能否拒付?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 处理的对象只是单据。即银行的工作为纯 粹的“纸上谈兵”: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 用证相符,即使是伪造的,银行也必须付 款给出口商,进口商必须付款给银行。此 种情况下,进口商怎么办?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通知行 保兑行 付款行 议付行 偿付行
(后五种,常常有“兼职”情况)
Applicant(申请人):进口商 义务:
(1)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 (2)交付开证押金(多少视双方关系定) (3)及时付款赎单; (4)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在开证行破产或无 力支付时,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权利: (1)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开证行通 知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进口商有权拒付 或不赎单; (2)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 符,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
——上讲回顾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案例讨论
上讲回顾
——托收是出口方或债权人催收,而不是进口方或债务人的主 动付款。基于商业信用,即能否收到款项取决于进口商的信 用。代收行不能强行收款。
——托收中的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 、代收行、付款人及 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责任与义务:
(1)谨慎地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核对密押或签字)
(2)及时澄清疑点(重要的非价格竞争手段);
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 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 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信用证 内容不承担责任。
——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 行代付 直接付款(较少) 指定另一银行(付款行)付款 让议付行付(可追索)
——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指信用证虽 然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后被受益人 接受就与合同无关,即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合同的修改,与信用证无关;货物与合同不符, 也与信用证无关。
1信用证:简单而言,是开证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承 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 (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 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3将信用证通 知受益人
1申请开证
开证行 2寄或传信用证 通知行
——开征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1、规定的单据 种类;2、单据内容要符合“单证相符”,“单 单相符”。如满足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补充:
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用“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则”,即银行和买方可以针对卖方的欺诈 行为如伪造单据,行使拒付权利!
—— 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范围:
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 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 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 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对谁有利?)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根据开证行通知信用证的方式) 信开本信用证:也称为邮寄方式信用证(少) 电开本信用证:也称为电传方式信用证 简电本:内容简化+无效(UCP600)+ 趁早备货 随后寄信开本作为证实书
全电本:内容完整+有效 (我国银行多使用SWIFT系统收发信用证)
二、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
——代收行的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进出口双方 的风险不同。
—— 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份数和种类,不对其内容负责。 ——在托收方式中,银行也可以对出口商、进口商采取以下几
种方式融资,但不常用。出口押汇、信托收据和担保提货。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托收(付款交单)结算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更安全。
?问题:
(3)转递信用证或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
Beneficiary(受益人):出口商
义务: (1)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即必须做 到“货约、单货、单证、单单”一致; (2)应接受议付行的追索。如果议付行议付 单据后向开证行索偿未能成功,他有权向受益人 追索; (3)赔偿进口商的损失。如果进口商发现货 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有权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 权利: (1)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 (2)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对于(贸易汇款中)预付货款和货到付 款两种结算方式,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承担 了全部风险;跟单托收中(付款交单), 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 风险。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交单后不一 定能拿到货款,如何防范出口商的风险?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信用证的含义
国际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比较常用的有4种:1) 预先付款;2)货到付款;3)跟单托收;4)跟单信用 证。后两种支付方式,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货)相 对安全。而信用证方式,银行作为融资性中介参与进来, 是目前国际结算中一种主要的方式。
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接受开证行 授权,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 相同的责任的银行。
思考:
与本票的相同点?区别?
——规定的单据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注意: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2)附属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开证行负首先付款的责任(第一性付款责 任),若银行无力支付,再由进口商支付(第 二性付款责任)。并且审单、付款都是终局性 的,即只能审一次单且不能追索!
Issuing Bank(开证行)进口商的银行 义务: (1)按申Biblioteka Baidu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 (1)收取开证押金或取得质押,以降 低开证风险; (2)审单及拒付; (3)控制单据及货物。
Advising Bank(通知行):出口商所在地的 银行,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均以三夹板 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黑色袋”。 但是,销售合约中的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 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绿色袋”。 出口商交来的发票上记载为外套绿色袋。
银行能否拒付?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 处理的对象只是单据。即银行的工作为纯 粹的“纸上谈兵”: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 用证相符,即使是伪造的,银行也必须付 款给出口商,进口商必须付款给银行。此 种情况下,进口商怎么办?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通知行 保兑行 付款行 议付行 偿付行
(后五种,常常有“兼职”情况)
Applicant(申请人):进口商 义务:
(1)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 (2)交付开证押金(多少视双方关系定) (3)及时付款赎单; (4)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在开证行破产或无 力支付时,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权利: (1)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开证行通 知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进口商有权拒付 或不赎单; (2)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 符,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