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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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
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
∙∙∙∙∙∙∙∙ 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
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
3.集体监督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
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
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
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
1.分类调整。

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
3.新增DAT,DAP.
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
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
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

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
Ex 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价
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C&F(Cost &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3.必须互为有偿。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分析P85,P88,P89
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亦是承运人具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提单的种类:
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方式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运输方式不同: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内容繁简: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船舶运营方式不同: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其他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舱面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结合起来,是采取“门到门”货物交接的最理想的方式。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的性质及其与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的性质: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提单是提货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不可做成指示抬头,不能转让。

海运单上必须详细表明收货人,收货人或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提货。

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明特定的
收货人名称,只能有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给第三人,这一点与
海运单相同。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又有本质区别:前者为提货凭证(美国除外),收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后者收货人仅凭提货通知和其他证明提货。

《海牙规则》:即《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1931年6月2日起生效。

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船舶适航具备的要求:
船体强度大,不存在结构缺陷和及其缺陷。

妥善配备船员。

船上设备,供应品保证充足。

船舶适货性。

恪尽职守。

《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船货双方礼仪平衡难以得到维持。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关于承运人的一些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导致了《维斯比规则》的制定。

主要内容:
对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不同。

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对提单的证据效力加以明确。

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1978年制定,1992年11月1日生效,28个参加国,中国没有参加。

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货物的范围。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承运人的额责任基础不同。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保险
ICC(A)=一切险
ICC(B)=水渍险
ICC(C)=平安险
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付款人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我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

汇票关系当事人分:正式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己受汇票,对己汇票=己付汇票)
汇票的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本票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是记载事项:
表明为“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金额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的出票格式: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付的概念:
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当地银行将货款通过受托行及其海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順汇法。

托收的含义:委托收款的简称。

指债权人为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报酬,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信用证的概念: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是一种银行信用。

种类:
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受益人审核信用正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独立自足文件。

单据交易。

UCP600内容的主要变化: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

银行审单标准有所下降。

拒付单据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处理单据方式的选择增加。

对于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有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格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是一种特殊的不需要提供单据的光票信用证。

国际保理:又称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等,它是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银行保函:又被称为银行保证书,也属于银行信用,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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