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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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理论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农村土地产权的孕育与形成,是市场经济成长的必然之物。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日益社会化,传统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内涵已经不能完全解释和说明当代市场经济中的各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农村利益主体就利用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复杂利益关系及其运作状况。

农村土地权益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农村土地权益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使得单纯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角度研究和运作农村土地,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现实,因此就产生了从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土地占有、利用角度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学说—现代农村土地产权理论。

1.1农村土地的概念界定
1.1.1农村土地的概念解析
“农村土地”主要是包括农村范围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地表或地皮,它侧重于强调农村土地本身的资源性质或生产要素的属性。

它与“农村地产”有一定的区别。

因为所谓“农村地产”,主要是指被人们垄断并归某个所有者占有的农村土地。

不过,一般来说,土地都是被一定的所有者所垄断占有了的,故农村土地与农村地产可以在不严格的场合下相互换用。

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农村地产侧重于强调农村土地本身的财富属性。

1.1.2农村土地的类型划分
为了深入、准确地把握农村土地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土地外延进行分析。

按现实经济用途和可能经济用途分,农村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个类型。

这种分类法是新《土地管理法》的分类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是否进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分类,农村土地可以分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规划范围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已经进入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通过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这部分土地迟早要通过政府征用将土地所有者由集体转变为国有。

这部分土地没有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规划范围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按照土地的社会属性,农村土地可以分为农村土地I、农村土地II和农村土地III。

农村土地I是指纯自然物形态的土地,同任何自然资源,如天然水、空气、阳光、野生动物、矿藏等一样,农村土地I有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使用价值。

但是,农村土地I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没有凝结任何人类劳动,尽管它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也只能称为物品而不能叫商品,因为商品实现必须是劳动产品。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I一旦属于某一所有者,就可能成为被交换的对象,为所有者带来收益。

农村土地I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它与劳动结合,就能够创造财富,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¹正因为如此,农民一旦拥有了农村土地I,也就有了垄断财富。

农村土地II是指人类投入农村土地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凝结。

这是马克思所说的土
地资本(Land Capital)。

马克思指出:“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

我在别的地方,曾把这样投入土地的资本,称为土地资本。

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

”随应注意的是,人与土地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地上部分,即能够相对独立发挥作用的资本部分,不应作为土地资本。

农村土地III是指开发后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I和农村土地H的结合体,是现实社会中的农村土地。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原始的处女地外,一切土地都或多或少的加入了人类的过去劳动或者现在的劳动,因此,都属于农村土地III
1.2 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2.1“农村土地产权”概念界定
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在权能不断分离派生并独立化为各个特殊权益时,量变导致质变,原来农村土地所有权就只保留了最终处分权能,即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

此时,通常而言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实质上仅是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它己经不能包容各个独立化的农村土地权益了.子是,农村土地产权应运而生,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运作层面。

根据产权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非人与农村土地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农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一些被法律认可、被保障的行为性关系。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界定各个权益主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的组织等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的地位及其社会经济关系的系统规范;由此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分离格局则具体规定了各个权益主体与那些农村土地运作相关的行为规范。

农村用地主体在与他方相互进行经济联系或交往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否则,他将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即经济责任。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农村土地产权,有必要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产权”是两
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进行分析。

所谓“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用语,实质上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侧重于强调农村土地与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属性。

而所谓“农村土地产权”,则是指与地产祸合的各种权利的“权利束”。

换言之,农村土地产权的客体或标的是农村地产。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侧重于强调各个权益主体共同指向农村土地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具体地说,农村土地产权就是有关农村地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共同组成农村土地产权。

农村土地产权可理解为单项权利的权利束或权利组合,其不同的组合方式形成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结构,而不同的产权结构也就具有不同的产权效率。

1.2.3“农村土地产权”是所有权的运作形式
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产权的变迁来看,土地所有权是伴随国家、法律而出现的,但最初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几乎是一体化的,正如在原始社会中,奴隶主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通过奴隶的劳动实现土地收益。

这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土地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其他的要素。

只是后来,奴隶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土地所有权中其他权能才逐渐从中分离出来,构成相对独立的权利,随着商品经济(它的高级形式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产权制度才逐步确立。

实际上,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经历“否定之否定”过程。

第一次“否定”,是土地所有权内部其他权能逐步相对独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
分权等相对脱离所有者的控制,并为土地的占有者、使用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这是土地所有权内部要素对所有权本身的否定。

第二次“否定”,是第一次“否定”之后,所有权中其他权能的独立行使主体,将其加以运作,形成新的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形成以后,土地的市场运作功能强化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尽管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能的作用功能加强了,但土地所有权仍然是产权体系的核心部分。

因为农村土地产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经济体制范畴,直接与资源配置相联系,强调的是农村土地的市场运作;后者是经济制度的范畴,直接与生产关系相联系,强调的是最终归属。

农村土地产权的功能在于,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决定着人们在占有农村土地所进行的“竞争一合作”的条件与方式,并通过这种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影响,进而影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影响农村土地产出结构和收益分配。

因此,可以说,农村
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运作形式。

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产权是各个利益主体对农村地产的“权利束”.
农村土地产权是指当事人对农村土地的一组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利,农村土地产权的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收益权、农村土地处分权,以及这些权能的细分及其组合,等等。

这些农村土地产权要素是可以界定、可以分离的,因而能在不同的权益主体之间进行排列组合状的分割或配置,形成多种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组合形式或产权结构。

美国土地经济学家R. Barlow把这种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土地权利组合体的内涵分述为:占有、使用、出售、馈赠、出租、抵押、重分、授予等,并列举政府机构则具有如征税、为公共用途征用、控制土地利用和无主归公等另一些权利。

¹这些土地权利组合按主体地位的不同,可区分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产权和农村土地使用者产权。

2.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
农村土地产权和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农村土地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基本特征,是农村土地具有区位固定性,是不可移动的,但以它为载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则是活化和流动的。

某个权益主体参与农村土地市场活动,表面上看是在土地交易中的竟争,但实质上只是为获得某些规定的权利,以便在经济上有效地利用这宗土地,而不是为了农村土地物质本身。

所以说,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实质上就是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

然而,要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就得使作为交易对象的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客观性和可分割性。

3.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配!效率。

农村土地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各权益主体选择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主要原因。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农村土地交易费用等于零,法定农村土地权利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

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产中,农村土地的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所以农村土地的交易费用水平不同。

于是,各权益主体就会选择那种使得农村土地交易费用最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或“权利束”。

所以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会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4.农村土地产权人有明显的排他性
对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合理性,是以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来衡量的。

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可以分为“农村土地的排他性使用产权”和“拥有产权的合法转让性”两个层面。

所谓“农村土地的排他性使用产权”,是指农村土地所有者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对该资源具有不受限制的选择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在运作产权的过程中获得稳定的经济预期,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所谓“农村土地产权的合法转让性”,则是指农村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资格和权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资源才能投入最有效益的使用范围,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期望值。

因此,必须根据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规范和界定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它的运作界区。

5.农村土地产权体现为一种法律规范。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产权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障的。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产权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人们关于土地的各种权利,来明确规定关于这些权利的限制以及破坏这些权利的处罚。

但是,农村土地产权又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形式,而是受法律所规范的可操作的、藉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

或者说,农村土地是一种实际的行为权利,是可以运作的,并且这种权利的动作是受法律约束和保障的。

1.3.4 农村土地产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农村土地产权是由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而来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发展的必然结果。

土地所有权是伴随国家、法律而出现的,但最初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几乎是一体化的,奴隶主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通过奴隶的劳动实现土地收益。

这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土地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其他的要素。

只是后来,奴隶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土地所有权中其他权能才逐渐从中分离出来,构成相对独立的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它的高级形式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产权制度才逐步确立起来。

这就是说,当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在权能不断分离派生并独立化为各个特殊权益时,量变导致质变,原来农村土地所有权就只保留了最终处分权能,即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

此时,通常而言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实质上仅是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它已经不能包容各个独立化的农村土地权益了。

于是,农村土地产权应运而生。

1.2.3 农村土地产权的功能
如前所述,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它在表现形式上是法律权利关系,在实际内容上是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正如产权即产权制度一样,农村土地产权亦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这里讲农村土地产权的功能也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就是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

通过这种制度来引导、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

(1)经济稳定功能
农村土地产权是保证农村经济运行和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的基础性制度。

有学者指出:“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农村经济运行中存在外部性的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界区不清,由此造成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和障碍,进而又会严重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后果。

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是由国家法律界定和实施的。

农村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通过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可以确定各项土地权利之间的边界,使国家、集体和农民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这样,就会形成稳定的农村经济秩序,保证农村经济正常运行。

(2)激励约束功能
波斯纳指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在于产生有效益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

这就是说,明确界定的产权制度能把受益或受损规定到个人,从而产生一种激励,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总产出。

不同土地产权内含的不同激励效应,使活动于不同土地制度框架内理性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

一是对农业经济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

如果一项土地制度安排使主体付出的努力程度与他应得的报酬相一致,其努力供给量就大;如果二者之间是离散的,其努力供给程度就小些。

二是对农业活动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

如果某种土地产权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它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反之会起阻碍作用。

有保障的土地产权使经济活动主体有了界限确定的产权,就界定了其行动的范围,使其行为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产生利益刺激或激励。


时,产权有界性意味着任何产权都是有限的,即产权主体的权能空间和利益边界是有限的。

产权在确定产权主体可以做什么、在什么范围做、怎样做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他不能做什么。

产权在确认和保证产权主体可以得到什么权力的同时,也就同时限制了他得到其他权力的可能性。

(3)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为土地的充分利用创造了条件。

通过土地产权的分割与重组,达到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目的。

产权分割是分工导致产权功能多样化的结果。

产权分割使资源的不同功能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是不可能发挥作用的,因而必须通过产权的重组,使不同所有者的资源及其功能重新组合起来。

产权的分割与重组就是产权安排的调整,也就是资源的配置与再配置,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此外,在不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流转性不同,土地拥有者的信用价值不同,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农业生产者对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同。

产权就是对于各种资源的权利,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

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

制度创新是更有效率地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这些途径经常导致经济基础的调整。

(4)提高效率功能
为了维持有效的经济运行秩序,就需要有相关的制度。

“任何社会中的秩序模式都依赖于一套共同的规则,该规则使得大众个人能够按照一种共同的知识而行动。

这套共同的规则把大众改变为一个有秩序的关系共同体。

”制度的产生和付诸实施需要支付费用,即制度成本。

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也就是影响产权制度效率的因素,降低产权制度的成本也就是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

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清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二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明确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也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本身;三是建立有效的产权监督保障机制从而降低外在性和交易成本。

(5)有序交易功能
土地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提供土地权利便捷有序与低成本高效率的市场交易。

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认为,交易是所有者的转移,它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易,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

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是众多的参与者所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

它们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即增加权利或变更权利所指向的利益最大化。

这就要求土地制度创设必须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

其检验的标志:一是促进交易的可预见性,即协调人们的各种交易行为,建立起信任,以减少人们在交易中支付的信息搜寻成本。

二是交易的战术性,即将交易的战术变化控制在为个人或团体交易行动建立起来的一套严密的交易规则的战略框架内,以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交易规则的效率性,即充分发挥其节约知识搜寻成本的功能,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

四是便捷交易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这可以减少制度的执行成本与监督成本,提高人们对制度的可信赖性,并因此促进土地市场交易。

(6)利益保障功能
土地制度应保证其土地关系的有关当事人的决策权和经济利益得到实现,从而使土地制度得以运行。

其中,决策权来源于政权、财产权和契约约定的权利,而主要取决于财产权关系。

通过明确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范围,使土地产权主体对自己经济活动的后果得以保障。

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包括土地税、地租(土地价格)、经营利润、劳动者工资等。

如果相关利益者的这些权利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只部分得到保障,那么土地制度就不是现实的,而可能是名义上的或形式上的。

二.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前人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分析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关系和前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关系时论及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形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理论、小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理论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理论。

这些理论在方法论上对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和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中世纪欧洲国家和战后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分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家庭农场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以及产权理论与农村土地及农业之间的联系。

这些思想对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具有借鉴作用。

国内专家学者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的需要,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

他们的学术观点对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1.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理论
(1)土地所有制决定土地所有权
马克思为了分析资本主义地租,首先分析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而在分析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过程中,揭示了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的真实关系。

土地所有制是指土地所有者独占一定量土地的经济关系,土地所有权则是指土地所有制借以表现的法律形式或法律权力。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
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他又指出:“土地所有权……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


在这里,马克思既对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分别作了规定,又指出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前提。

这就是说,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内容,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体系中,颠倒了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地位和作用,竟然利用法权关系说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马克思指出:“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

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

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
上述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之间关系的分析,运用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便可以作出这样的表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内容,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它是由尚存的氏族土地所有权和奴隶主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封建主土地所有权和小农土地所有权转化而来的。

这些土地所有权都是与它们相对应的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离开那些起决定作用的土地所有制,这些土地的法律权力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

(2)农村土地权利的统一与分离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土地,共同在土地上进行各种劳动,以利用劳动资料和获取生活资料。

这时,存在土地公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没有出现国家和法律,因而也没有土地所有权。

马克思指出:“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


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制度走向解体,土地公有制代之以土地私有制,随之出现了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

恩格斯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
隶制”。

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主庄园经济中,奴隶主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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