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 评估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委员会
关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五年实施方案》(滨党发〔2016〕19 号)的要求,加强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促进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的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工创新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平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的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注册为独立法人,使用区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围绕新区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
资源组建的,支撑新区产业转型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参与评估的平台原则上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自取得法人证书时间开始计算),获得新区区级财政资金支持满1年。
第五条未获得新区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平台,可按照要求自愿参加评估。
第三章评估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平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区科工创新委每年发布评估通知,各平台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截止到上一年末的相关评估材料。
第七条平台评估采取全视角方式,由区科工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在功能区、平台共建单位共同参与平台评估工作。评估程序如下:
(一)区科工创新委发布评估通知;
(二)平台根据与新区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协议书及评估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提交评估资料;
(三)区科工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四)所在功能区、共建单位对调查报告出具意见;
(五)第三方机构结合评估指标对平台打分,并以此作为确定评估结果的依据;
(六)评估结果通报给所在功能区、共建单位,作为后续敦促平台整改和支持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评估内容及结果
第八条区科工创新委负责制定《滨海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指标体系》,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平台技术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项目落地,对新区经济贡献、建立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等。
第九条评估结果按照平台得分情况,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A,得分在60至80分的为B,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C。
第十条年度评估结果为A或B的,区财政按照任务合同书及协议约定,确定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年度评估结果为C且未完成与新区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及协议中约定指标的,视平台实际情况和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应削减至少20%,暂停推荐申报国家及市级各项科技计划项目和政策;由区科工创新委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合格后再安排剩余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对年度评估结果为A的予以表彰,授予“滨海新区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将平台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向所在功能区、共建单位和平台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工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滨海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指标体系
工作人员;或由共建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证明相关人员在新区年工作时间满9个月。②“在孵项目获得投资总额”指的是平台正在孵化的项目获得的,除政府财政项目资金外的各类投资总金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