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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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八、实质正义与社会本位因此,追求实质正义的经济法,其实质正义的观念,不仅要从社会实践本身中去寻找答案,也意味着它是反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
强调具体的环境,具体的情况的判断。
这是和经济法作为公私法二元结构的抽象正义的扬弃产品相关的。
这进一步意味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那些批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甚至“社会正义”的观念[68],不过是局限在法律的形式正义观念中不能脱身的结果。
将法律的正义观念建立在社会本位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探讨“干预政府”还是“政府干预”的问题[69]。
否则,根据什么来判断干预和不干预政府的决策,是合理的呢?而事实上,确实了这个标准,就会出现许多“貌似合理”的论断。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例: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70]1994年12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海南长江旅业、中国新兴集团、海南省交通厅等多家股东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凯立)。
1997年3月1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国家民委推荐海南凯立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省证管办转告海南凯立,同意其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并要求在该材料上注明列入海南省1997年计划内。
同年6月2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申请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1998年,中国证监会收到海南凯立的申报材料后,曾两次派人到该公司调查,并于1999年8月20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报告认为海南凯立97%的利润虚假,经研究决定,以海南凯立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并抄送海南凯立。
该函认定海南凯立预选申报材料前3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word资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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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之《经济法理念研究》读书笔记——林吉一、书本说明学生阅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在2009年出版的《经济法理念研究》,该书是李昌麒教授承接课题的成果展示,意在研究关于经济法的顶层架构问题。
该书分为基础篇、理念篇和实现篇。
通书围绕经济法的理念研究展开。
下面是该书的架构。
绪论一、关于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二、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认知三、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意义四、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五、关于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的关系六、关于本书的结构安排上篇基础篇第一章经济法理念考辨一、理念与法律理念二、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三、经济法理念的构成与功能第二章经济法理念的本源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渗透和融合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基础三、经济民主、人权与法治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宪政基础四、经济法理念产生的部门法基础第三章经济法理念的时代性一、“理念”的时代性溯源二、“时代”下的理念与法理念的时代性三、经济法理念的时代性动因四、经济法理念时代性的历史检视五、中国经济法理念的时代性中篇理念篇第四章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一、作为元理念的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二、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三、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价值取向四、落实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方法论第五章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一、关于正义的一般解释二、近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第六章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一、社会本位的语义辨析二、社会本位的利益观三、法律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兴起四、社会本位——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归宿五、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制度确认与实现第七章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一、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诠释二、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理据三、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法中的贯彻第八章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理念一、为什么适度干预二、适度干预的反面三、如何保障干预的适度下篇实现篇二、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和写作模式上,该书还是比较传统的。
经济法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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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质公平经济法实质公平经济法实质公平摘要目前对修改《个人所税法》的讨论日益热烈,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对经济公平的探讨也不断的加深。
特别是日前提交人大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系列制度更是引发对经济实质公平的争论。
就个税征收而言,实现经济实质公平需要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支撑和大量相关制度的共同协调。
关键词形式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基本理念差异原则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关系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代起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对公平的探索,柏拉图的哲学不仅是正义之学,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公平之学。
自此以降,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学术流派都开始不断地认识何为公平。
可以说,公平是实现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豍经济公平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类所应当自然拥有的经济权利无法经过实证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然权利,那么整个经济法的存在都将被持续的受到质疑,一切所谓的经济权利也只能是无保障的虚幻之物罢了。
我们需要借助范畴这个工具去构建、理解与论证经济权利。
经济法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学界乃至经济立法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就是经济权利,特有基本范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与国家干预权。
我们在谈论经济平等权时就不得不注意经济公平权,可以说,经济平等权与经济公平权是一对共生而不可分割的权利。
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与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来看,二者都应当属于经济法基本范畴。
对经济法范畴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注意经济法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为何,而相对于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通过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经济法的特色在于以不平等求得实质公平,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实现结果公平。
经济法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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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质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相关概念: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内涵、怎样产生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浅析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机制与方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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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机制与方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的角度
侯修群
【期刊名称】《邢台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形式正义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正义,实质正义是立法中的正义。
实质正义
的实现机制多种多样,可以通过价值选择或制度安排等措施进行权利倾斜性配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对经济法中实质正义的典型体现,第55条继承和发展
了原49条的规定,区分情况确立了三倍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大了
对消费者的保护,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总页数】4页(P74-76,93)
【作者】侯修群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J], 王敏;
2.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法律路径设计——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J],
李海霞
3.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各有关单项法律、法规[J], 王克衷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浅析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咨询服务 [J], 胡静;杨世民
5.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J],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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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https://img.taocdn.com/s3/m/fcbb7de4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b9.png)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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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质 正义 的重 要 实现方 式— —权 利 倾斜 机制
新《 消法》 也设置了最低赔偿额兜底 , 若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之 后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以五百元计算 , 这是避免现实生活中有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 的情况 , 规定双倍赔偿或
浅 析 实质 正 义 的 法律 实现 机 制
一
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5 5 条 的角度
王 敏
摘 要: 实现 实质正 义的方式 多种 多样 , 其 中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权利倾斜机制 , 比如 以对弱 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为基本理念《 消 费者 权益保护》 。本 文就是从《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着手 , 阐述 了第 5 5 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体现 出的实质正义价值。同时从 实质正义的 角度 对第5 5 条 的适 用进行分析 , 并在此基础 上提 出了一点完善建议 。
关 键词 : 实质 正 义 ; 权 利倾 斜机 制 ; 惩 罚 性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 D9 2 3 . 8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7) 0 7 — 1 2 4— 0 2
一
、
形式 正义 和实 质正 义
者三倍赔偿对其根本没有威慑力度 , 所以制定了五百元兜底赔偿的 规定 , 所以, 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 消费者首先请求三倍赔偿 , 如 果请求三倍赔偿之后 , 若数额达不到五百 , 则仍以五百计算。 三、 从实质正义角度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 5 条的适用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 消费者
律责任来实现的。从立法方面来说 : 《 消法》 针对消法者 的弱势地位 赋予其特殊的权利 ,对于经营者则更多的是规定了相应的义务 , 同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https://img.taocdn.com/s3/m/b8685825c77da26924c5b04c.png)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摘; 要: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经济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
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助性原则。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正义观。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
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
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
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
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
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
[2] 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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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https://img.taocdn.com/s3/m/a2307b89680203d8ce2f24dd.png)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5c6bc71bcd126fff7050b99.png)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1020
![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1020](https://img.taocdn.com/s3/m/0ba4aff7700abb68a982fbb7.png)
• 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十分广泛,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 秩序稳定、经济安全保障、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弱 势群体的保护等内容。 • 2.体现 • 经济法在对市场运行关系、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 益为基准,在经济法的制定与适用中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被优先考虑与安 排的,经济法的一切内容都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它形成对市场的管制,对 政府的赋权与约束。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 1.涵义 • 效益或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 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美德,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
自由和解放必然带来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因此,在现代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
为坐标的社会本位理念应该优先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理念。经济法理念不同 于经济法的原则,它是原则产生的导向和基础。
• • • •
二、经济法的理念 (一)实质正义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 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 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 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
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
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 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 2.体现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 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经济法的核心理念](https://img.taocdn.com/s3/m/4de4b8115f0e7cd1842536f9.png)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作为部门法,经济法的理念也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经济法要实现什么样的公平正义呢?经济法对于公平正义自有其独特的追求,否则它与其他法律部门没有分别,也就没有必要成为一个法的部门。
“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
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是现代国家及其经济法律调整之要务,否则国家无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会因内部矛盾冲突加剧而陷于动乱、衰落。
经济法正是在解决此类矛盾中应运而生,自应时时以遵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其宗旨和任务。
历史和实践早已证明,单纯的市场调节或民商法的调整是不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
于是,贸易、产业和金融等各种管理监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计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等调节,国有企业、公司,政府经济合同等法应运而生,对这类法现象-我们称之为“经济法。
行政法中国经济法天然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
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标志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步入社会化阶段,也表明资本主义是可以自然长入社会主义的。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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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薛克鹏关键词: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内容提要: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
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
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
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引言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至为密切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制度体系,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
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9世纪末期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法律门类,并对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经济法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由于其与传统法学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背离,而使自己陷入缺少传统正义支持的境地,并备受一些私法学者的非议和抵制。
因而,经济法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其现实性,还不能自证其合理性。
经济法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必须接受正义的考问,即自己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需要?是否在实现着社会正义?事实上,这种考问从未停止过,经济法正是在回应这些考问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去消除人们对自身正义性的怀疑。
然而,正义本身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历代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解释正义和分析正义,形成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使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正义真如“普洛透斯之面”,千姿百态。
[2]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
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外,还有传统的客观正义、主观正义、理性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相对正义、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等,[3]我国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反思前、反思中和反思后的正义。
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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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制 度本 身 对 于社 会 上 每一 个 人 都是 平 等 的 和一 视
同仁 的 , 能避 免人们 对该 项制 度 的形式 公正 性 的怀 才
疑 , 能使该 制度 具有 原初 的 、 才 表面 上 的正 义 , 使人 们 对 该项 制度 的服 从具 有最 基本 的合 理性 。 形式正 义 在
等的、 一视 同仁 的 , 求对 相 同的人 给予相 同 的对待 。 要
正是 这种制 度上 的正 义理 念 . 成 了当代法 治 的基 本 构 框架 。 成 了所 有 法律 规 范权 威 性 的来 源 。 构 使得 人 们
三 、 济 法对 实 质 正 义 的 实 现 经
( ) 会经 济基础 转 变 引发法 律制 度的 变迁 一 社 世 界 经济 经 历 了 自由资 本 主 义经 济 时期 和垄 断
符 合公 道和正 义 ,正义应 该 是人们 顶礼 膜拜 的对 象 。 著名法 学 家 罗尔斯 写 了《 义论 》 书 , 正 一 他认 为“ 正义 是 社会 制度 的首要 价值 , 正像 真理 是思 想体 系 的首要
价值 一 样 。” Ⅲ这就 表 现为从 古 至今 人 们对 于正义 的
相对 的 . 注重 从 结果 上 来 实 现正 义 , 对 正 义 的最 其 是 终追 求 。在 社会 制度 运行 的过 程 中 , 形式 正 义应该 具 有优 先 的地 位 , 因为 任何 社会 目标 的最终 实 现首先 应
身 的相 关 法律 规 范 的 角度 , 现 经 济 法 对 法 实质 正 义 的 追 求 和 实现 。 展
关键 词 : 济 法; 义; 式 正 义: 经 正 形 实质 正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22 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3 1 9 ( 0 0 1 - 0 6 0 17 — 9 9 2 1 )4 0 4 - 3
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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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整体、系统、全⾯、综合调整的⼀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产和再⽣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论⽂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活中发挥的作⽤也越来越⼤。
因此,提⾼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成为培养创新型⼈才的重要⼿段之⼀。
本⽂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 ⼀、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具有较强的社会应⽤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
基于这两⼤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法满⾜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为主体,采⽤“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教师⼀味地讲授,学⽣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旦在实际⼯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措,⼀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励学⽣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作中的⼀些场景,让学⽣把⾃⼰纳⼊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运⽤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作情境中发⽣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通过⾃⼰的思考或者他⼈的思考来拓宽⾃⼰的视野,从⽽促进学⽣进⾏知识技能迁移,提⾼他们解决问题的能⼒。
⼆、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课堂的可感性。
经济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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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含义要点方法)1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一、作为元理念的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一)人本主义是经济法的元理念第一,由于法的理念是法的最高适用原理和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所以对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理念的探讨,还应从根本和最终的意义上着手;即回归“人”本身。
第二,虽然法的理念来自于人的主观需要,但这种主观需要也不能脱离“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所以,对法的理念尤其是经济法理念的探讨,应该立基于“人”在一定社会情势下的主观需要,以一种开放性的心态来进行探讨。
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还应该把人本主义当作一种方法论,把人作为自身评价的最高尺度,并建立人本主义方法论之下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基本分析方法,以分析和评价经济法是否以人为本(二)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内涵。
从人本主义理念出发,面对经济社会化下人为物过度异化所导致的人的过度分化,经济法产生的使命就在于它要立基于社会整体的高度来对之进行社会整合,通过抑制资本意志的过度扩张和增殖,来实现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均衡和权利均衡。
人本主义理念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和发展理念。
共生第一,经济法人性假设上的共生。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共生。
第三,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共生。
第四,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共生。
和谐和谐社会对秩序的关注、对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强调并最终着眼于利益和谐。
利益和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体现。
经济法价值取向(一)经济法自由与秩序的整合价值取向(二)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落实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方法论(一)人本主义方法论视域下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失衡一均衡(二)经济法分析框架下的基本分析方法:1.系统分析方法2.利益博弈分析方法2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一、正义解释、需要考察正义之于法律的解释,而且也需要追溯正义之于宗教、伦理的价值内涵。
二、近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一)近代法律形式正义及其现代性困境(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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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3江 帆 内容提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
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江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引 言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
〔1〕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2〕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
事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
然而,正义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表述。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自由是正义观念中的最高价值;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发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正义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而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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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3江 帆 内容提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
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江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引 言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
〔1〕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2〕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
事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
然而,正义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表述。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自由是正义观念中的最高价值;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发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正义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而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主要考虑的问题。
〔3〕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3〔1〕〔2〕〔3〕本文为李昌麒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法理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4BFX039。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6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174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98页。
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经济法所秉持的正义观同样不能脱离公平、秩序、自由等基本价值范畴,但以其特有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以及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一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法律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呈现出高度自治和形式主义的特点。
〔4〕法律形式主义者认为,法律规范具有完全确定的内容,法律自身是一个包罗万象、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每项规则即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通过逻辑演绎便能在个案中实现正义的判决。
〔5〕美国法学家昂格尔从法律的内容、机构、方法和职业四个方面归纳分析了法律的自治性特点,即:在内容上表现为与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其他制度完全分离;在机构上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关从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在方法上建立了不同于政治、经济、伦理等社会科学的论证方式和逻辑推理;在职业上已经形成非常专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6〕法律形式主义思想直接影响并导致了法律价值目标的偏差,即将法律形式正义奉为圭臬,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立法活动过分地追求内部规则、术语、逻辑、稳定和权威;司法过程局限于法律内部规则的推导和演绎,完全回避政治、经济、伦理、习俗、宗教等法外因素的左右,最终使司法机关机械地遵从于法律的规则逻辑而忽视对裁判结果的善恶以及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
对于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表述已经成为20世纪以来的经典语录,他在《普通法》一书中写道:“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所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或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
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
”而大陆法系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崇拜”,主张以“目的”而不是“逻辑”或“形式”来统率法律。
〔7〕毋庸置疑,法律形式主义所体现的形式正义在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法律的稳定与预期以及适用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那些“通过精雕细琢的概念术语编织起来的‘法律世界’仅仅是一个满足人们确定性偏好的虚拟世界”。
〔8〕而这个“虚拟世界”已经开始丧失其作为“正义”的化身,“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伯尔曼语)开始凸显,后现代法学家们开始“为法治探索未来”,〔9〕开始重视法律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开始重视那些影响法律规则制定与执行的道德、习俗、文化、政治等不确定因素。
事实上,“实质正义表达了当代人在经受了现代性困境的挫折后,力求通过制度的变革来重塑社会经济生活的合乎价值理性的愿望”。
〔10〕为了摆脱法律形式主义的困境,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自19世纪末迅速演变。
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不得不重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4〕〔5〕〔6〕〔7〕〔8〕〔9〕〔10〕法律形式主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前者基于法律规则体系之视角,后者基于法律规则体系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之视角;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
岳彩申:《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47页。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19页。
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9页。
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26页。
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
〔11〕私法规则中强调当事人道德诚信,注重社会善良风俗,以及司法裁判追求结果的妥当性,等等,都表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叛。
为了顺应时代潮流,近代以来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甚至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原则和规则,以此矫正私法形式正义的缺陷。
例如,通过所有权社会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观念维护市场交易中的社会利益;通过情势变更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契约自由之限制、具体人格,以及契约附随义务法定化等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
但是,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主要表现为:其一,私法诉讼所坚持的“不告不理原则”使那些限于各种原因放弃诉讼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并由此使侵权人逃脱责任。
例如,在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赔偿中,由于证据收集和损失计算的难度,很多受害人并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恢复性更是难以使社会性损害和受害人利益得到充分救济。
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非法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利益,而且所形成的市场壁垒也损害了蕴涵着社会性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私法救济显然不能弥补这种社会性损害。
其三,当某些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性损害已经普遍而非个别存在时,个案矫正的社会成本显然太高,而仅仅通过司法自由裁量做出不同于传统规则和先例的判决,对于普遍存在的同类型纠纷难以实现法治的统一和预期。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而只有将那些所有关涉宏观调控、竞争秩序、公共产品、资源保护、社会福利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归纳到一个“同质性”的法律本位之下,集中整合各种“特别法”规范资源,方能实现法律对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对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优化调整,这样一种克服形式正义局限的“同质性”法域即是经济法。
“经济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斯・韦伯所称的‘现代法的反形式主义’趋势,在总体上是一种实质理性法或称回应型法。
”〔12〕由此可见,民商法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正义的代表,对于当代社会整体利益、公共秩序以及弱势群体的关注力不从心,而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类型或形态,则顺应了20世纪反形式正义的法治变迁,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关涉个人道德和尊严、关涉公共利益和秩序、关涉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等各种新的要求,而这些要求的实现即充分满足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经济法主张的实质正义完全符合以美国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伦理哲学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社会正义观。
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互惠合作体系,即每个人都必须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受惠,如果在社会合作中那些基于偶然出生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受惠更多,而较低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受惠更少,那么,一种健全而持久的社会基本制度必须包含某种补偿性安排。
〔13〕基于上述理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既对以边沁为代表的“效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学说进行了否定,又对以洛克为代表的“权利最大化”的自由主义进行了改造和修正,提出并论证了一个“词典式序列”而非简单强调平等或自由的正义原则。
在这个“词典式序列”的正义原则中,第一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是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适用于宪政领域,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这些结构和制度必须充分保证社会所有人平等分配社会的基本权利,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人《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6期〔11〕〔12〕〔13〕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法学思潮———20世纪民法回顾”,载梁慧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