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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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 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 序如下:
(一) 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院系审核; (三) 院系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四) 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 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 加平时测验; (五) 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选修或重 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 (六) 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其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经达到某门课程的学习要求经教师允许不参加 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分授予方式。学生可以在每学期期中申请 办理下一学期的课程免修手续。程序如下: (一) 拟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 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联系,报任课教师审核。 (二) 学生所在院系将通过开课院系审核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学生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核或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者,经教务处批准,获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 学业成绩。 (四)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 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按本条(二) (三)款取得免修资格,由任课教师命题,教师所在院系核准,参加教务处专门 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实践课、思想品 德课等课程以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免修。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免 修。
∑ 主要课程平均积点 = 主要课程学分积点 = 主要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主要课程学分
∑ 主要课程学分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 平均积点(GPA),即:
总平均积点 = 学分总积点 总学分数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 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 所确定的课程。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经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 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 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 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五章 重考
第二十五条 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虽然及格但未达理想目标,申请 同一课程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更新办法。学校允许所学课程成绩已经及格的同学参 加重考。重考课程范围限定为学生所属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二十六条 重考条件: (一) 每学期重考的课程为申请重考学生上一学期的考试课程; (二) 申请重考的课程应为以闭卷笔试进行考核的主要课程; (三)申请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不低于 60 分(含),不得高于 71 分(含)。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重考次数仅限一次,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不得高于 77 分(含)。 第二十八条 每人每次申请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 3 门。 第二十九条 重考课程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注册日。 第三十条 办理重考的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 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开具重考申请单;
D
1.0
60 以下
不合格
F
0
第八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 学期学分积点 = 学期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 学分总积点 = 各学期学分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第三条 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 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 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 分,不同专业应取得不同的最低学分数。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 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 定如下:
第一章 学分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 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 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 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 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我校规定每学分所要求的学生课内外学习 时间为 40 课时。
第五条 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 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 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 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只选一次,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 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 的学业。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 续。
第三十九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 3.0 以上 (含)或平均分达 78 分以上(含); (二) 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辅修专业申请 表”三份,由院系领导审核后,送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备案,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批、 备案。“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系,一份存学生辅修专业 所属院系,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 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 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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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1985 年校长办公会制订 1993 年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1995 年 5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0 年 5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1 年 7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2 年 9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3 年 10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5 年 8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二章 选课
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 程。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 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 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的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 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 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 12 学 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 30 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 不得高于 26 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 32 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
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 学期平均积点 = 学期学分积点 = 学期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学期课程学分
∑ 学期课程学分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 学年平均积点 = 学年学分积点 = 学年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学年课程学分
∑ 学年课程学分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即:
(一)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 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
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三)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 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学生必须按照专业 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二)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无论是在延长期前发生的 不及格课程还是在延长期内发生的不及格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三) 凡第八学期课程学习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给 予一次重修机会,学校将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年内安排其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 以未完成学业计。
(四)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 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三条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重修的程序: (一) 申请重修的学生需在每学期期初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课程选中后到 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 (二) 各院系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三) 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院系领导、教 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 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 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 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四章 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同一课
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重修。具体 规定如下: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公共基础课,除必 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取得相应的最 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试成绩保留;学科基础课和专 业方向课必须重修。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 量。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
Biblioteka Baidu
90-100
A
4.0
优秀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良好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中
C
2.0
64-67
C-
1.5
60-63
合格
(四) 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 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学位论文、军事理论 与实践、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 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 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 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三) 学生持申请单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 考试。
第三十一条 重考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第三十二条 重考课程的命题与试卷评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院系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重考不能缓考。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必须提 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考计。重考旷考以零分计入重考卷面成绩, 替代原课程成绩,该门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四条 重考课程的卷面成绩严格按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记 入最终课程成绩,和原课程成绩比较后取其高者计入课程成绩,并按该成绩计算 其学分积点。 第三十五条 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与其它课程成绩等同对待,可作为学生在校 期间综合评估、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评估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 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 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 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 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 序如下:
(一) 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院系审核; (三) 院系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四) 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 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 加平时测验; (五) 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选修或重 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 (六) 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其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经达到某门课程的学习要求经教师允许不参加 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分授予方式。学生可以在每学期期中申请 办理下一学期的课程免修手续。程序如下: (一) 拟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 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联系,报任课教师审核。 (二) 学生所在院系将通过开课院系审核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学生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核或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者,经教务处批准,获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 学业成绩。 (四)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 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按本条(二) (三)款取得免修资格,由任课教师命题,教师所在院系核准,参加教务处专门 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实践课、思想品 德课等课程以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免修。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免 修。
∑ 主要课程平均积点 = 主要课程学分积点 = 主要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主要课程学分
∑ 主要课程学分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 平均积点(GPA),即:
总平均积点 = 学分总积点 总学分数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 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 所确定的课程。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经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 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 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 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五章 重考
第二十五条 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虽然及格但未达理想目标,申请 同一课程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更新办法。学校允许所学课程成绩已经及格的同学参 加重考。重考课程范围限定为学生所属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二十六条 重考条件: (一) 每学期重考的课程为申请重考学生上一学期的考试课程; (二) 申请重考的课程应为以闭卷笔试进行考核的主要课程; (三)申请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不低于 60 分(含),不得高于 71 分(含)。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重考次数仅限一次,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不得高于 77 分(含)。 第二十八条 每人每次申请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 3 门。 第二十九条 重考课程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注册日。 第三十条 办理重考的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 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开具重考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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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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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 学期学分积点 = 学期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 学分总积点 = 各学期学分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第三条 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 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 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 分,不同专业应取得不同的最低学分数。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 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 定如下:
第一章 学分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 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 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 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 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我校规定每学分所要求的学生课内外学习 时间为 40 课时。
第五条 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 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 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 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只选一次,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 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 的学业。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 续。
第三十九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 3.0 以上 (含)或平均分达 78 分以上(含); (二) 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辅修专业申请 表”三份,由院系领导审核后,送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备案,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批、 备案。“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系,一份存学生辅修专业 所属院系,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 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 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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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1985 年校长办公会制订 1993 年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1995 年 5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0 年 5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1 年 7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2 年 9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3 年 10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5 年 8 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二章 选课
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 程。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 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 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的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 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 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 12 学 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 30 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 不得高于 26 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 32 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
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 学期平均积点 = 学期学分积点 = 学期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学期课程学分
∑ 学期课程学分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 学年平均积点 = 学年学分积点 = 学年课程学分 × 课程积点系数
∑ 学年课程学分
∑ 学年课程学分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即:
(一)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 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
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三)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 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学生必须按照专业 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二)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无论是在延长期前发生的 不及格课程还是在延长期内发生的不及格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三) 凡第八学期课程学习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给 予一次重修机会,学校将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年内安排其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 以未完成学业计。
(四)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 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三条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重修的程序: (一) 申请重修的学生需在每学期期初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课程选中后到 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 (二) 各院系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三) 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院系领导、教 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 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 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 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四章 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同一课
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重修。具体 规定如下: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公共基础课,除必 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取得相应的最 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试成绩保留;学科基础课和专 业方向课必须重修。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 量。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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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 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学位论文、军事理论 与实践、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 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 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 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三) 学生持申请单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 考试。
第三十一条 重考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第三十二条 重考课程的命题与试卷评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院系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重考不能缓考。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必须提 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考计。重考旷考以零分计入重考卷面成绩, 替代原课程成绩,该门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四条 重考课程的卷面成绩严格按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记 入最终课程成绩,和原课程成绩比较后取其高者计入课程成绩,并按该成绩计算 其学分积点。 第三十五条 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与其它课程成绩等同对待,可作为学生在校 期间综合评估、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评估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 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 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 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