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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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篇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XX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转让。而在此之前,除证券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亦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主要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尚无正式交易平台。

本文拟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含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对其截至目前的转让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一)资产管理计划之界定

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产品,限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各类产品,按管理人类别分为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资管产品两类。

其中,券商资管产品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券商定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一产品”)和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多产品”)。

基于此,本文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指转让人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受(收)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金融监管评:需要特别加以限定,本文讨论限于200人以下“私募”性质的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因为券商集合超过200人则按照公募基金监管框架进行监管。

(二)转让规则

截至目前,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规则主要有:

1、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仅部分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该类规则主

要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转让规则

该类转让规则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

值得讨论的是,对于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在因部分投资者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而使得投资者总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使得转让完成之后的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并不违反前述规定。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部分份额且转让后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该转让安排是否被允许,目前尚不清楚,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我更倾向认为基金一对多300万以上人数不限的规定抵触后来的基金法,因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XX年9月份发布,新《基金

法》XX年底发布,且为上位法。

上述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和投资者数量两个维度限制的例外是存续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即证券公司依据XX年6月修改之前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成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

[XX]26号)规定,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XX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证券公司在XX年6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该等大集合产品在设立时无法定最高人数限制,投资门槛也较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实务操作中仍沿袭了此前的规定,即不限制投资者人数、参与转让的计划份额金额较低。

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

并且现行法律未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的拆分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10月 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3)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

《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认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

对于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需转让的,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而由于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故该等转让需要受让人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或者在与委托人签署转让协议后取得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书面确认。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可否允许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

产品在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从实际需求来看,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进行拆分转让,且仅有一个投资者,因此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实现转让的需求可能不高。不过,如果允许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不会额外增加较高成本,且沿用现有转让规则可以顺利实现转让,那么从增强资产管理产品流通性的角度来说,是否通过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选择权理应交给市场参与者,而不一定要将该选择权彻底取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现状

截至XX年6月30日,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达270只,成交308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233只,共成交17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6384万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37 只,共成交13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1826万元。

按产品类型划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为主,共有29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195只,占比%。相比而言,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产品数量较少,共有14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38只。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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