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执行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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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事执行程序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执行程序概述
1.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刑罚权,经由侦查、起诉而审判,直至执行方告实现,因此,执行,表征着刑事诉讼目的之达成,并从广义上构成了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
刑事执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判力)的刑事裁判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
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执行程序概述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之检讨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及刑期计算
暂予监外执行之理论检讨
减刑减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减刑的程序
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假释假释的程序
被假释罪犯的监督与考察
新罪、漏罪的侦查与起诉
新罪、漏罪的处理新罪、漏罪的管辖与审判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刑事执行只能由法定的执行机关负责进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刑罚执行的流程,将刑事执行机关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①交付执行的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机关。

②执行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机关,即具体负责和实施刑罚执行活动的机关。

各执行机关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a.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拘役所负责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已满14岁不满l8岁的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
c.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③执行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刑场执行检察监督。

b.监所执行检察监督。

c.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3)刑事执行的对象是有刑判决
2.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之检讨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体制,具有以下两项特点:一是刑罚执行权分散。

我国现行的刑事执行体制实质是一种分散型体制,即执行权依据刑罚种类分散由多个机关行使,执行主体呈多元化特征,而没有一个集中的、统一指挥执行的权力主体。

二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执行监督机关,而非执行指挥机关,它仅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之监督,而不承担具体的执行职能,无法指挥执行之进行。

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分散型执行体制弱化了执行权、减损了执行效果。

(2)检察机关仅仅监督执行,难以实现对刑罚执行权的制约和过程控制。

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借鉴德、日、韩等大陆法系诸国经验的基础上、以确立检察官指挥执行的新体制为基本思路来重新设计和架构我国刑罚执行体制。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即使是由终审法院作出也不得立即执行,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再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方能交付执行。

(2)执行死刑的机关与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执行死刑的场所与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公布。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②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③验明正身。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④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a.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b.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c.罪犯正在怀孕。

⑤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死刑的执行进行临场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⑥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1)执行的法定机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法定执行机关为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执行的具体程序
①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l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②将未逮捕的罪犯收监。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在执行中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并交付执行死刑。

(4)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①缓刑的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②缓刑执行的考察。

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b.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e.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还必须遵守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的相关限制性规
定;
f.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3.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1)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执行程序
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④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⑤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⑥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⑦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⑧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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