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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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天魔星著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虽然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文章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文章首先开始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缺陷之处到,接着是存在该缺陷的原因,最后是如何弥补该缺陷,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这三个层次来简单的论述当今社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现实生活的实例,物权和法权以及个人的观点,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

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

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理由是,《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

割。

另一种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

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

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定义上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
的收益未有涉及。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

(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

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

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

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只有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以上所谈的缺陷,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现行婚姻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财产制度。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管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政治上的制度不够完善,经济上不够发达。

(二)夫妻财产制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幼稚阶段
由于夫妻财产制刚颁布不久,学者们对其的研究还不够深,仍然处于浅层阶段,尚处于幼稚阶段,缺乏全面的了解。

例如对于已经离婚的双方,如果离婚后有一方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比如没有任何亲戚,无家可归,则法律要求另一方暂时给对方居住的权利,虽然这样解决了一方的生活问题,可是又会影响以后两人的自由恋爱的权利。

四、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针对以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呢?
(一)引入物权法物权设定登记、公示制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公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正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字。

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应在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

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对于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的财产制形式。

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如未进行登记,假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不动产或标的额较大的动产。

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秘性,外界人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在某种情况下,便会对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如《婚姻
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人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的债务便由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清偿。

这样显然不利于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夫妻个人所有
笔者认为婚前夫妻财产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首先,对于这一方面各国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才财产的孳息属于共同财产;法国《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属个人财产。

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孳息的归属。

(三)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应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

理由如下:在现实中负责创造知识产权方可能利用时间规避法律,人为的拖延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客观的制约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因此我国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不管在婚前还是婚后完成取得的收益都有双方共同所有。

(四)、《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应尽量列举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特殊情形,并作出合理界定 1.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实际上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已没有经济联系,各自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事实上的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悖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2)婚前夫妻一方参加集资,婚后交纳了部分房款购买产权的公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公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含有双方工龄等补助,婚前一方只是取得了对该房的集资资格,实际购买是在婚后,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租金应是个人财产经营后的收入,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但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2.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未公示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

3. 实行夫妻婚前一方财产登记制度。

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确认。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调正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依据。

虽然新《婚姻法》的颁布完善了旧《婚姻法》存在的很多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婚姻法》的缺陷也逐渐的显露出来。

为了更好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为了更好的公平、公正、严格的为人民服务;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首先,学者们要善于发现现实生活存在的新问题,从而更加深入的去研讨该怎么解决问题。

其次,我国在抓好经济的发展同时要不断的完善政治制度,争取更好、更快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最后,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实事求是得精神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以便于更好的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
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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