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软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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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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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软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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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软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明确软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的软件开发活动,指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进行的软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以及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知识产权部负责软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级开发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工作,信息管理部负责项目整体电子流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五条专利活动贯穿整个软件开发的全部过程

第六条在软件开发活动中的概念和计划阶段,需要明确软件开发思路、设计原理,并针对开发思路和设计原理以及销售目标地域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并出具专利信

息检索报告,作为项目最终开发设计原理的选型参考。

第七条知识产权部为软件开发项目组的专利信息检索活动提供必要协助,需要时,可直接介入的项目的专利信息检索工作中。

第八条计划阶段需要输出整个软件开发项目的专利树,即:按照软件开发产品的各个模块,确定每个模块或为完成某特定功能而组合的多个模块的竞争对手专利、

行业专利以及自身专利布局情况。

第九条针对竞争对手和行业专利布局,项目组负责人要和知识产权部专利人员制定软件开发过程的侵权应对措施,并报请研发总监和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软件开发项目组需要对本项目技术内容进行评审,确认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贯穿于整个软件开发活动中,尽量采取先申请专利在进行具体开发工作的方式,使得公司技术得到最大限度地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流程参照《专利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包含专利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版权管理

第十四条软件开发活动中涉及到的版权主要包括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和发表于公开刊物上的技术论文所涉及的版权。

第十五条作品著作权包括:

技术和市场类文档:产品定义文档、市场分析报告、开发可行性报告、调研报告、需求分析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使用手册、演示数据等等,以及以上各文档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应变更文档。

管理类文档:各项工作计划、评审/审核记录等,各种总结报告(包括开发总结报告开发过程跟踪报告等)、以及各文档的变更文档等。

第十六条软件开发活动中的作品著作权,自完成之时起归本单位所有,在软件开发完成或完善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档或升级与变更版本所牵涉的作品著作权,也同时

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所有软件开发成果(包括开发资料、技术文档、软件产品等等)都要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可以以项目组为单位进行归档管理,也可以以大部门为单位进行归

档管理。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部保留一份归档清单,并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调用清单上的成果内容第十九条一般作品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否登记,由知识产权部向总工程师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软件开发活动中所形成的最终对外成果,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过修改的)引用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使用的外部信息(比如名称、显示图片、许可协议等),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引用,需报请知识产权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软件开发活动最终形成的计算机程序,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部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软件开发项目组负责协助。

第二十二条软件开发人员针对该项目想要对外发表论文的,必须经过本部门总监级领导和总工程师联合批准才可以,论文内容也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的审核,作品版权归

公司所有。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软件产品的命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防止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软件开发活动中,不允许使用未经授权的其它公司的商标,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与知识产权部协同讨论并提交相应方案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公司不鼓励申请更多商标,但对于一些比较有创意的、预计未来影响较大的创意设计,可以报请知识产权部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十六条未经知识产权部审核,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十七条软件开发活动的任何过程,若需要使用公司商标,一定要按照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图形规范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形状,不得在注册商标核准的范围

外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的最终批准权在总工程师,同时会参考市场营销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活动中的一切无形资产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载有这些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均要受到《公司信息保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处于合理的受控状态。第三十条软件开发活动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遵照《公司信息保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软件开发活动中电子流的控制由公司信息管理完成,信息管理部根据《公司信息保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每个项目的相关商业秘密文档设置必要的权限,也

可直接授权软件开发部门进行权限控制,但必须得到总工程师和知识产权部门

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开发活动中任何临时共享的商业资料,在该事件完成后,必须第一时间清除共享内容,不得在任何公共浏览区存放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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