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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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自父系氏族开始实行并延续至 今的主要婚制。这时女子脱离自己氏族嫁到 男方,女从夫居。所生的子女改依父系计算 世系。
关于“转房制”:
《左传·闽公二年》记载:“初,(卫) 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 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 夫人、秦穆夫人。”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 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 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 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 不亦异乎?’”
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典妻婚:
典妻要遵循一定的规矩,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典妻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典婚书,双方 签字画押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 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 归属等。
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名字也必须签 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
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 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 夫家谱。
《诗经·小雅·我行其野》便描写了一个“尔不我蓄, 复我邦家”的赘婿,被女家驱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
关于买卖婚
买卖婚是男子用钱财把女子买来作 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
自周代以后,妻为聘娶,妾为买卖。 汉代之后,妾的买卖在禁止之列。自唐 以后,朝廷明文规定,买卖妻妾者当受 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处以极刑。但实际 上是禁而不止,买卖婚长期存在着。
关于“媵妾制”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
《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 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 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 盈门。(注:朱熹《诗集传》:“諸侯 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諸媵也。)
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 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
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 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 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 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 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 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唠磕什么 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 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 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 又称租肚皮。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禁止不同辈份之间的 男女通婚,只允许本族内同辈男女的婚姻关 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
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 已经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必须在相 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 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先民进 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对偶婚:产生在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当族 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 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 婚。在这种形式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 况仍然存在,女子处于支配阶段,世系按母 系计算。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 三、中国古代离婚的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 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转房制、入赘婚、买卖婚、 典妻婚、媵妾制、聘娶婚、 指腹婚、童养媳、鬼婚、交 换婚
原始群婚: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 子属于一切男子,是一种血亲杂交的状态。 这种婚姻模式大约一直延续到旧石器时代的 后期。
关于聘娶婚
《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 的“媒氏”和《管子·入国篇》中“凡国 都皆有掌媒”,这种主管“合独”的媒妁 都是官媒。
《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 当属私媒。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 组织,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出来后在 官方注册,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 格》(类似婚姻法之类的文书),使 他们熟悉法律条文。
官媒用“斧”“秤”作为行业标 志。
关于“指腹婚”
司马光在《家范》中揭露它的 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孝无 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 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 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
关于童养媳
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 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 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 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 待郎媳。当然,还有叫等郎媳的,乃是男方 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 的,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其功能约相 当于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 言中。
关于入赘婚
入赘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婚姻形态的古风遗留和发 展。形式上为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为婿。
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秦代将赘婿 与逃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 立户、不得做官的贱民。到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 故,后来,赘婿的处境要稍好一些。
男子入赘主要是因为家贫,没有聘礼,故以身为质 来与女家姑娘结婚。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 财,以身为质”的意思。
据统计,《左传》中记载了6条有关 “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 国,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 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
《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 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 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 贵贱,人有数妻。
(汉)细君公主
细君公主婚嫁场景
( 汉 ) 王 昭 君
《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 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 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 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 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 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 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 人命者有之。”
柔石《为奴隶的母亲》
文章反映的是民国初年浙东农村的一个典妻的悲剧 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 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不惜动用最后的资源,把他的 妻子出典给一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秀才家生儿子。 她依依不舍地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 秀才家生活了三年,忍受着秀才夫人的冷嘲热讽以及 对春宝的牵挂,后来生下一个儿子秋宝,在秋宝一岁 多的时候,又不得不抛下活泼可爱的秋宝,在身心备 受折磨后回到自己贫困的家中,丈夫快要病死了,春 宝也不认娘了,因为生活的困顿以及对秋宝的思念, 她的悲剧还将延续。
关于“转房制”:
《左传·闽公二年》记载:“初,(卫) 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 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 夫人、秦穆夫人。”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 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 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 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 不亦异乎?’”
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典妻婚:
典妻要遵循一定的规矩,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典妻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典婚书,双方 签字画押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 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 归属等。
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名字也必须签 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
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 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 夫家谱。
《诗经·小雅·我行其野》便描写了一个“尔不我蓄, 复我邦家”的赘婿,被女家驱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
关于买卖婚
买卖婚是男子用钱财把女子买来作 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
自周代以后,妻为聘娶,妾为买卖。 汉代之后,妾的买卖在禁止之列。自唐 以后,朝廷明文规定,买卖妻妾者当受 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处以极刑。但实际 上是禁而不止,买卖婚长期存在着。
关于“媵妾制”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
《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 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 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 盈门。(注:朱熹《诗集传》:“諸侯 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諸媵也。)
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 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
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 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 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 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 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 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唠磕什么 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 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 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 又称租肚皮。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禁止不同辈份之间的 男女通婚,只允许本族内同辈男女的婚姻关 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
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 已经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必须在相 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 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先民进 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对偶婚:产生在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当族 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 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 婚。在这种形式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 况仍然存在,女子处于支配阶段,世系按母 系计算。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 三、中国古代离婚的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 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转房制、入赘婚、买卖婚、 典妻婚、媵妾制、聘娶婚、 指腹婚、童养媳、鬼婚、交 换婚
原始群婚: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 子属于一切男子,是一种血亲杂交的状态。 这种婚姻模式大约一直延续到旧石器时代的 后期。
关于聘娶婚
《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 的“媒氏”和《管子·入国篇》中“凡国 都皆有掌媒”,这种主管“合独”的媒妁 都是官媒。
《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 当属私媒。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 组织,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出来后在 官方注册,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 格》(类似婚姻法之类的文书),使 他们熟悉法律条文。
官媒用“斧”“秤”作为行业标 志。
关于“指腹婚”
司马光在《家范》中揭露它的 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孝无 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 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 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
关于童养媳
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 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 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 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 待郎媳。当然,还有叫等郎媳的,乃是男方 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 的,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其功能约相 当于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 言中。
关于入赘婚
入赘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婚姻形态的古风遗留和发 展。形式上为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为婿。
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秦代将赘婿 与逃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 立户、不得做官的贱民。到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 故,后来,赘婿的处境要稍好一些。
男子入赘主要是因为家贫,没有聘礼,故以身为质 来与女家姑娘结婚。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 财,以身为质”的意思。
据统计,《左传》中记载了6条有关 “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 国,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 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
《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 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 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 贵贱,人有数妻。
(汉)细君公主
细君公主婚嫁场景
( 汉 ) 王 昭 君
《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 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 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 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 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 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 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 人命者有之。”
柔石《为奴隶的母亲》
文章反映的是民国初年浙东农村的一个典妻的悲剧 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 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不惜动用最后的资源,把他的 妻子出典给一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秀才家生儿子。 她依依不舍地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 秀才家生活了三年,忍受着秀才夫人的冷嘲热讽以及 对春宝的牵挂,后来生下一个儿子秋宝,在秋宝一岁 多的时候,又不得不抛下活泼可爱的秋宝,在身心备 受折磨后回到自己贫困的家中,丈夫快要病死了,春 宝也不认娘了,因为生活的困顿以及对秋宝的思念, 她的悲剧还将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