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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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小雅·我行其野》便描写了一个“尔不我蓄, 复我邦家”的赘婿,被女家驱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
关于买卖婚
买卖婚是男子用钱财把女子买来作 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
自周代以后,妻为聘娶,妾为买卖。 汉代之后,妾的买卖在禁止之列。自唐 以后,朝廷明文规定,买卖妻妾者当受 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处以极刑。但实际 上是禁而不止,买卖婚长期存在着。
官媒用“斧”“秤”作为行业标 志。
关于“指腹婚”
司马光在《家范》中揭露它的 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孝无 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 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 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
关于童养媳
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 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 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 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 待郎媳。当然,还有叫等郎媳的,乃是男方 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 的,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其功能约相 当于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 言中。
关于聘娶婚
《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 的“媒氏”和《管子·入国篇》中“凡国 都皆有掌媒”,这种主管“合独”的媒妁 都是官媒。
《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 当属私媒。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 组织,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出来后在 官方注册,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 格》(类似婚姻法之类的文书),使 他们熟悉法律条文。
关于“媵妾制”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
《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 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 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 盈门。(注:朱熹《诗集传》:“諸侯 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諸媵也。)
《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 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 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 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 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 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 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 人命者有之。”
柔石《为奴隶的母亲》
文章反映的是民国初年浙东农村的一个典妻的悲剧 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 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不惜动用最后的资源,把他的 妻子出典给一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秀才家生儿子。 她依依不舍地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 秀才家生活了三年,忍受着秀才夫人的冷嘲热讽以及 对春宝的牵挂,后来生下一个儿子秋宝,在秋宝一岁 多的时候,又不得不抛下活泼可爱的秋宝,在身心备 受折磨后回到自己贫困的家中,丈夫快要病死了,春 宝也不认娘了,因为生活的困顿以及对秋宝的思念, 她的悲剧还将延续。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 三、中国古代离婚的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 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转房制、入赘婚、买卖婚、 典妻婚、媵妾制、聘娶婚、 指腹婚、童养媳、鬼婚、交 换婚
原始群婚: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 子属于一切男子,是一种血亲杂交的状态。 这种婚姻模式大约一直延续到旧石器时代的 后期。
据统计,《左传》中记载了6条有关 “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 国,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 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
《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 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 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 贵贱,人有数妻。
(汉)细君公主
细君公主婚嫁场景
( 汉 ) 王 昭 君
一夫一妻制:自父系氏族开始实行并延续至 今的主要婚制。这时女子脱离自己氏族嫁到 男方,女从夫居。所生的子女改依父系计算 世系。
关于“转房制”:
《左传·闽公二年》记载:“初,(卫) 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 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 夫人、秦穆夫人。”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 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 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 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 不亦异乎?’”
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 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
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 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 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 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 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 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唠磕什么 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 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 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 又称租肚皮。
关于入赘婚
入赘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婚姻形态的古风遗留和发 展。形式上为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为婿。
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秦代将赘婿 与逃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 立户、不得做官的贱民。到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 故,后来,赘婿的处境要稍好一些。
男子入赘主要是因为家贫,没有聘礼,故以身为质 来与女家姑娘结婚。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 财,以身为质”的意思。
关于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典婚书,双方 签字画押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 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 归属等。
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名字也必须签 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
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 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 夫家谱。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禁止不同辈份之间的 男女通婚,只允许本族内同辈男女的婚姻关 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
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 已经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必须在相 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 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先民进 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对偶婚:产生在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当族 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 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 婚。在这种形式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 况仍然存在,女子处于支配阶段,世系按母 系计算。
关于买卖婚
买卖婚是男子用钱财把女子买来作 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
自周代以后,妻为聘娶,妾为买卖。 汉代之后,妾的买卖在禁止之列。自唐 以后,朝廷明文规定,买卖妻妾者当受 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处以极刑。但实际 上是禁而不止,买卖婚长期存在着。
官媒用“斧”“秤”作为行业标 志。
关于“指腹婚”
司马光在《家范》中揭露它的 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孝无 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 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 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
关于童养媳
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 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 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 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 待郎媳。当然,还有叫等郎媳的,乃是男方 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 的,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其功能约相 当于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 言中。
关于聘娶婚
《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 的“媒氏”和《管子·入国篇》中“凡国 都皆有掌媒”,这种主管“合独”的媒妁 都是官媒。
《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 当属私媒。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 组织,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出来后在 官方注册,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 格》(类似婚姻法之类的文书),使 他们熟悉法律条文。
关于“媵妾制”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
《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 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 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 盈门。(注:朱熹《诗集传》:“諸侯 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諸媵也。)
《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 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 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 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 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 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 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 人命者有之。”
柔石《为奴隶的母亲》
文章反映的是民国初年浙东农村的一个典妻的悲剧 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 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不惜动用最后的资源,把他的 妻子出典给一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秀才家生儿子。 她依依不舍地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 秀才家生活了三年,忍受着秀才夫人的冷嘲热讽以及 对春宝的牵挂,后来生下一个儿子秋宝,在秋宝一岁 多的时候,又不得不抛下活泼可爱的秋宝,在身心备 受折磨后回到自己贫困的家中,丈夫快要病死了,春 宝也不认娘了,因为生活的困顿以及对秋宝的思念, 她的悲剧还将延续。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 三、中国古代离婚的制度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
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 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转房制、入赘婚、买卖婚、 典妻婚、媵妾制、聘娶婚、 指腹婚、童养媳、鬼婚、交 换婚
原始群婚: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 子属于一切男子,是一种血亲杂交的状态。 这种婚姻模式大约一直延续到旧石器时代的 后期。
据统计,《左传》中记载了6条有关 “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 国,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 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
《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 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 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 贵贱,人有数妻。
(汉)细君公主
细君公主婚嫁场景
( 汉 ) 王 昭 君
一夫一妻制:自父系氏族开始实行并延续至 今的主要婚制。这时女子脱离自己氏族嫁到 男方,女从夫居。所生的子女改依父系计算 世系。
关于“转房制”:
《左传·闽公二年》记载:“初,(卫) 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 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 夫人、秦穆夫人。”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 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 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 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 不亦异乎?’”
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 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
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 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 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 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 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 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唠磕什么 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 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 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 又称租肚皮。
关于入赘婚
入赘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婚姻形态的古风遗留和发 展。形式上为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为婿。
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秦代将赘婿 与逃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 立户、不得做官的贱民。到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 故,后来,赘婿的处境要稍好一些。
男子入赘主要是因为家贫,没有聘礼,故以身为质 来与女家姑娘结婚。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 财,以身为质”的意思。
关于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典婚书,双方 签字画押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 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 归属等。
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名字也必须签 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
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 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 夫家谱。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禁止不同辈份之间的 男女通婚,只允许本族内同辈男女的婚姻关 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
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 已经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必须在相 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 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先民进 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对偶婚:产生在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当族 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 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 婚。在这种形式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 况仍然存在,女子处于支配阶段,世系按母 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