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舞弊的形成原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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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舞弊的形成原因及防范

内容摘要:舞弊形成的内在因素是各种利益的驱动;而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状况等客观环境构成了舞弊的外部因素。只有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导致舞弊的产生。本文通过对舞弊形成原因的分析,来探讨如何从消除和改变导致舞弊产生的内外部因素入手,防范会计舞弊行为。

关键词:舞弊内外部因素防范措施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中对“舞弊”的定义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生产过程就是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提供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失真会计信息。由舞弊的定义可以看出,“谋取利益”是目的,利益的驱动构成了舞弊的主观因素;而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状况、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素质水平、企业管理当局对待舞弊的态度及会计核算方法的灵活性等构成了舞弊的客观环境。主观因素与客观环境共同发生作用,即导致舞弊的形成。内审实践发现,只有通过对舞弊形成原因的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才能对舞弊进行有效防范,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一、舞弊形成的主观因素

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工作行为的目的都是“效益”,追求效益是其至上原则。会计行为从某个角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的基础,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推动着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规。换句话说,会计舞弊行为最有力的动力即在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驱动,包括个人利益与企业集体利益。

(一)个人利益。提供会计信息的主体包括: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正是这种利益关系,形成了实施舞弊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内在因素。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受企业负责人的影响,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取得领导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升迁、奖励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受经济利益的直接诱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篆改会计凭证、账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利用年度之间转账之际,虚增应付款项,套取经济利益。

而对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来说,舞弊的内在动因主要是:一方面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虚报业绩,获取上级管理机关的好评,为下一步升迁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收入、利润指标未达到上级考核兑现标准时,通过虚增收入,人为调节利润,以从报表上完成考核标准,获得兑现

奖励;还有的企业负责人通过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并因此获得相应的好处。这些个人利益是导致舞弊泛滥的根源。

(二)企业集体利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已逐步成为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为了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管理者不仅需要真实会计信息,还需要制造假账,以分别应付各部门的检查,满足企业利益的不同需要。如要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就以少计收入的账簿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通过篆改原始凭证,处理一些企业的不合理支出,使不合法的经济业务披上合法外衣,也是受企业集体利益的影响。

二、舞弊形成的客观环境

会计舞弊的内部因素是导致舞弊形成的决定因素,但有了内部动因,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舞弊行为,只有在一定客观条件的“配合”下,才会促成舞弊的产生。归纳起来,舞弊形成的客观环境主要包括: 法律环境、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状况、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企业管理当局对待舞弊的态度及会计核算方法的灵活性等因素。

(一)法律环境。一般来说,舞弊行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状况。首先,会计法规的制定,应符合会计科学的一般规律,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对舞弊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进行舞弊留有余地。这就要求制定会计

法规不仅要有原则要求,还要制定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舞弊就会乘虚而入。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情况也是影响舞弊行为产生的关键。我们虽然制定了各种相关的会计法规,但如果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力,或疏于对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客观上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舞弊行为的日益泛滥。

(二)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状况。如果一个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性,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则无疑会助长舞弊的产生。由于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即使存在舞弊行为,也不容易被定性,有责任也是管理责任,不会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如煤炭生产企业,如果产量记录环节的内控制度不健全,码单等原始资料记录管理混乱,隐瞒或虚报产量会成为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又如,在对企业下属一商品流通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商品采购及验收环节缺乏内部牵制机制,入库商品不验收,采购员形同虚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大宗采购与销售业务,再加上商品销货清单通常根据客户需要填列商品名称,与实际销售商品品名不符,很可能造成应付账款虚增,经办人从中套取款项,获得经济利益。但由于验收保管制度不健全,且供应商有时为个体经营者,这样就为责任的落实造成了困难,审计结论无疑是“亡羊补牢”。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舞弊的产生。

(三)企业管理当局对待舞弊的态度.对于内部审计而言,企业

管理当局对审计查出舞弊问题的处罚力度及反应,直接影响了会计舞弊行为的产生。具体有以下表现:一方面,企业管理当局的部门自护思想严重,为维护“小集体”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对下属企业的偷税漏税、虚报业绩等舞弊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使舞弊者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当局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企业的有关重要决策不参考审计意见,不能使企业内审的监督与参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如有些企业不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或离任审计中的“先离后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助长了舞弊之风。

(四) 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舞弊的实施者,舞弊的产生与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有着密切关系,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舞弊行为。

(五)会计核算方法的灵活性。会计核算工作就其内容而言,虽然具有客观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脱离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了便利。在内审实践中,发现许多舞弊是利用折旧的计算、费用的摊销、各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来实施的。

三、舞弊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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