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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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司法制度
篇一:韩国法律体系分析
韩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分析
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了解两大法系区别之后,我开始分析韩国的司法制度和设置。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
级。
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
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
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
而作为地方法院派出机构的支院,只具有一般的一审裁判权,而不能审理上诉案件。
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
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
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
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
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
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宪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总统
任命3名;国会任命3名;大法院任命3名,其地位等同于大法院的法官。
宪法裁判所为维护国民根本利益,维持社会的公平、平等、正义的
理念,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如在几年前,宪法裁判所对一部规定“同性不婚”的法律认定为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使得20万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韩国法院的信息化程度相当高,全国法院的信息系统全部用超高速互连网实现连接,所有重要信息、数据都通过网络向公众开放。
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在家中,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案件的审理情况。
韩国法院内部部门的设置比较简单,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内部设一名院长,管理法院的日常事物,其余的法官分成若干合议庭完成审判任务。
另有一名法官充任行政科长,负责法院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法院辅助人员与法官的比例为1比3。
辅助人员分为法院事物、登记事物、统计事物、记录、法庭警卫等,除了完成审判上的辅助事物,还要完成登记、户籍、提存等业务工作。
大法院有一名院长,13名大法官,还设有司法行政处。
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负责具体事物),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
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的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
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并对法官进行考核。
司法政策研究室编有60名司法研修官,由现职法官充任,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
案件时,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
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
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经大法院审核,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韩国的法院除了承担审判任务以外,还负责不动产登记、户籍登记、提存等业务。
由于法院的公信力在国家机构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国民中得到充分的信任,所以将不动产登记、户籍登记、提存等业务在法院来统一完成,不仅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也提高了效率。
在全国还设有一万多个自动查询机,只要将想要查询的不动产的信息输入机器,就能免费查到全国任何一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情况,为市场交易的安全进行提供了保障。
篇二:韩国法科大学院制度的革新与缺失
韩国法科大学院制度的革新与缺失
摘要:韩国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典型的精英化特色,其作为
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韩国法律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将以法科大学院为中心,以律师考试作为从业资格获得的标准。
法官和检察官也必须从从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拔。
应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韩国现有的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也对韩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XX)17-0206-02
法律人才的培育与选拔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是重要组成部
分,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人才的培育与选拔,也是一国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方面。
韩国自1948年建国,至今六十余年间,这个东亚小国不仅摆脱了战争的创伤,而且创造了属于韩国的工业制造神话。
韩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具有深厚的日本色彩。
日本入侵韩国进行殖民统治时期把日本向西方借鉴的法学教育制度移植到韩国。
从此韩国法学教育制度逐渐具有了西方近代教育的特点。
一、韩国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法科大学院建立之前完全是照搬日本的模式,具有典型的少数化和精英化的特色。
复杂的考试过程以及较低的通过率使得司法考试成了精英的选拔考试。
韩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选做题及公共英语。
第二部分是论述题,考察科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等7类科目。
第三个部分为面试。
并且只有通过前一阶段考试的人员的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考试。
通过司法考试后并不能立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在大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院进行两年的实务培训。
只有完成培训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而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还必须提交申请。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申请及自身的需要进行任命(二)韩国传统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
第一,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和考试方式上,由于司法考试没有学历和专业的限制,而较低的通过率以及通过后可观的收入使得有
些大学生便提早准备司法考试而对于自己的本专业学习却不加重视。
一些非法科的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几乎荒废了自己本专业的学习。
另外大学也为了学生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演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
教师的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的内容
为核心,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学科,大学大多不以开设。
而像法理、法制史等学科对于法律人格的塑造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司法考试合格率上,韩国常年保持着3%通过率。
截至20XX 年8月韩国全国法律职业人员人数只有10768人。
这就是说在韩
国4800百万人当中,每4484人拥有一名法律职业人员。
每名法
律职业人员所平均服务的人数韩国是美国的19倍,是英国及德国
的8倍,是法国的3倍。
这就造成了法律界成了精英的乐园,他们利用自己精英化的优势向民众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在司法研修制度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司法研修院中经过两年的培训才能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是依据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成绩来决定的,而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仍是以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理论学习为重,而成为律师的学员仍必须接受这些理论学习。
可见学习的目的与其培训后所达到的要求是完全脱节的。
二、韩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过程
在韩国,很久以前就存在针对如何弥补上述缺陷以及改革司法考
试制度的讨论。
1995年1月,金泳三政府组织的世界化促进委员会把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世界化视为该委员会主要工作之一。
其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