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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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库
经济导刊8
2011 / 08
中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关键词】 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文 | 姜贵红
养老保险。
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
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中美两国均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
遍性原则”,并且两国均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
这一共性也将构成两国养老保险模式彼此借鉴的制度基础。
法定退休年龄
何时才能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给付,美国规定了3个年龄界线:一是正常退休年龄;二是提前退休年龄;三是推迟退休年龄。
正常退休年龄的标准是动态的,只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才能获得完全的退休给付;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62岁,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相反,美国鼓励推延退休。
因此,凡是推迟退休者,均能获得大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但最大奖励退休年龄不能超过70岁。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55岁、女4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50岁、女45岁。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美国OASDI 计划是以工薪税(payroll tax)的形式——OASDI 税来筹资的,它由雇员及其雇主平均各缴付一半的税金。
自从
1990年以来,OASDI 税率一直固定为12.4%,雇员与雇主各缴付6.2%。
相应地,自雇者则由自雇者单方缴付12.4%的工薪税。
由于OASDI 是采用纳税方式来融资的,因此,它的强制性具有法律的高度保证,实施起来更为威严而有效。
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缴费(而非税收形式)的方式来筹资,它同样具有强制性,但由于缴费不如纳税那般的严格而存在较大
的随意性。
例如,经常存在雇主有意少缴、漏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规则是:雇员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雇主缴费比例则要求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按2006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雇员缴费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则全部进入“统筹账户”。
目前,我国尚无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应费”收入限制统一标准。
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
在财务模式上,自1983年以来,美国开始采用“部分储备融资”模式,现行的OASDI 计划在形式上仍为现收现付制,但实质上它已具有一定程度的“部分积累制”特性。
不过,它的“部分”积累不是通过“个
人账户”来实现的,而主要体现在OASDI 信托基金的“非充分性”储备原则中。
它采用10年和75年的“滚动”精算,从动态意义上,借用现行的“部分”超额积累去抵补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中国和美国均为传统社会保险型模式,两国均认同“部分”基金制的改革取向。
中美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各有特点,但在人口老龄化、基金支付能力等方面,我国面临着更为突出的挑战。
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美国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一个捆绑式的复合养老计划,名叫OASDI (即老年、遗属、残疾保险)。
它不仅包括了养老保险,而且还包括了基于养老保险的遗属保险和残疾保险。
或者说,美国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既包含了投保人自身的养老保险,又包含了投保人的配偶(甚至离异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残疾子女)、父母(由投保人赡养的)、遗属(投保人死亡后留下的家属)等人群的连带养老保险。
此外,OASDI 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统筹层次高,并直接由联邦政府在全美范围内统筹。
凡能获取工资收入者,均必须参加OASDI 计划,并依法缴纳工薪税。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也是一个强制性计划,但它的覆盖范围要比美国OASDI 小得多。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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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08未来的可能“缺口”。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计划正在向真正意义上的“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最终目标也就是要将名义上的、空帐运行的“个人账户”做实。
它将主要通过做实的“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而“统筹账户”则仍旧为“现收现付”方式。
这一改革的成功必将有助于我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顺利渡过人口老年化的难关。
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与待遇
美国社会保障署根据参保者的缴费年限及其退休年龄计算待遇,以邮寄支票的方式按月支付。
提前于62岁退休,将获得按65岁退休的待遇标准按月递减5/9的待遇,最高递减20%。
养老保险替代率为40%左右。
美国采用一种累退的待遇计算方式,虽然高缴费者获得的待遇绝对额高于低缴费者;但是,低缴费者获得待遇的工资替代率却高于高缴费者。
退休人员领取待遇期间再就业的,其再就业收入超过一定限额时,将被扣除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社保局按月给退休人员发放待遇(通过邮局邮寄或由银行直接转入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为58.5%。
但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公布的数据,实际替代率高达71.2%。
而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最高和最低养老金标准,也没有对领取待遇的已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在收入与待
遇上作出限制。
中美养老制度比较的结论
及政策建议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具有社会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法律和经济双重手段调控退休年龄、基本养老待遇替代率较低等特点。
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具有覆盖面较窄、法定退休年龄较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养老金的替代率较高、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等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多层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国家政府责任,反映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层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体现地方政府的责任,反映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水平;第三层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主要体现企业(单位)责任;第四层为个人储蓄、商业人寿保险,以体现个人责任为主,反映个人的收入水平及投资理念。
以四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改革现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以同样的思路安排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为最终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基础,实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适度、基金良性循环、内部关系协调、公平与效率适度体现、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社会各方责任与义务关系合理、清晰的制度,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加和谐。
其次,我国应当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老龄化国家的普遍做法。
如英国建议从2011年4月起提高退休年龄,在5年内达到66岁,最终实现男女均在68岁退休的目标;德国2007年3月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法案,将在2012年至2029年间把男女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日本2006年修改法律,从2006年至2013年间把退休年龄逐步从62岁提高到65岁。
美国早在1983年通过法律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但该规定开始实施时间为2000年;同时做好政策前的宣传,让民众了解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必要性和科学
性;采取“逐步提高”或 “分批提高”,降低其对社会的冲击。
可按出生年份逐年延长,
也可分群体进行,先提高女性以及高知、高技能人员退休年龄;必要时出台综合配套措施,降低其对老人的不利影响。
出台针对老年人的就业支持、转岗培训、收入援助等政策。
第三,注重养老金投资管理。
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完备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美国养老金制度的稳定发展。
虽然美国经济也并非十分稳定,但总体来说,其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里,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都在10%以上。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基本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引入积累制以应对老龄化的压力。
而要实现基金积累并且保持新制度的顺利运行,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要完善资本市场。
从美国的经验看,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培育高效率的投资机构并引入充分竞争,同时全面强化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
否则很难保证改革目标的顺利实施。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养老金的投资安全取决于资本市场发展,但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资本市场完善后才能够发展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
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作者为:新疆石河子大学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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