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

宪法问题。[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这些案例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生命权价值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试管婴儿与生命权价值、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宪法问题、有些城市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死刑犯的器官能否移植问题等。

最近报刊上讨论的政府推行100%使用安全套与“小姐”(卖淫妇女)、嫖客的生命权的关系反映了对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预防爱滋病政府推

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生命负责的态度。[2]但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是“纵容、支持嫖娼卖淫“。笔者认为反对研究是缺乏依据的,因为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体现了国家对所有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国家而言保护生命权是一种宪法上的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们的同时,也尽心尽地保护他们的健康、他们的生命,这恰恰是承担起了

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全面责任。[3]这里实际上存在着公民生命权价值的平等与国家保护义务的问题。生命权的宪法价值问题在我国还表现在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如何从宪法的角度寻找保留死刑的合理性是今后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宪法学界和刑法学界一些学者们已开始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最近多家媒体报道的“枪下留人,赶在行前4分种”一案实际上暴露了我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角度讲,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需要在宪法与刑法关系中揭示生

命权价值体系。[4]

总之,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生命权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学术界给予必要的关注。在目前已出版的宪法学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有关涉及生命权的论述寥寥无几,在研究基本权利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平等权等领域,对构成基本权利价值基础的生命权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基于上述理由,本文中笔者就有关生命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唤起学术界的关注。

二、生命权的宪法基础

1.生命与生命权演变

生命是一种肉体的存在形式,与死亡相对应。在生命的起源问题上自然科学、生理学以及教会各有不同的解释,因为不同的科学有不同的解释生命起源的理论。宪法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即从胎儿开始享受生命权。在具备生理的生存条件后人类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不得给以不同的待遇。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生命的价值与意义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特别是宪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是生命价值得到实现的重要形式。宪法本身是不能创造生命的,生命的历史远远早于宪法的历史,但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地得到实现,它需要把个体价值变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使生命的价值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因为生命本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本质,而人类尊严的实现需要共同体秩序的存在。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最早规定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上,其中规定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等权利。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受宪法保护始

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吸取无视、践踏生命权的惨痛教训后,人们真正感受到了生命权价值,要求国家与社会切实保护人的生命权。首先曾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国和日本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内容,如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日本宪法第13条也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有些国家宪法中尽管生命权没有被明文规定,但这并不影响生命权价值的保障。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2.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与性质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从这种意义上,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3.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在宪法的价值体系中生命权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没有生命权价值就不会存在基本权利和整个宪政体制。但具体规定生命权的宪法根据各国宪法不尽相同。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国家的义务。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于是围绕生命权的宪法根据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既然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权利,但为什么有些国家宪法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因此,制宪者们也许把生命权的保护看作是制宪理念中的核心概念,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可能超越了实定宪法本身的意义。当然,这种解释是正面的解释,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