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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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论婚姻的目的
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9-2-07 19:39 作者: qualen 来源: 哲学在线:哲学专业网站
德国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分别谈到了婚姻的目的。

部分相关文字如下: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第一部分私人的权利(私法)
24.婚姻的自然基础
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

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

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相互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25.婚姻的理性的权利
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

为此,他们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

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

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

这就恢复并建立了理性的人格。

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

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器官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个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

可是,这样获得的对人(的)权(利),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

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康德主要从人的“两性间的自然关系”和“民事契约”角度定义了“婚姻的目的”,即——“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依据法律”“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并“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相互地去享受欢乐”。

在康德眼里,“婚姻的目的”非常简单、明确,人是为了“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而缔结婚姻的。

当然,为了这种实现“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必须“依据法律”通过“婚约”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与保障,这样的婚约,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必须通过结婚实现“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这种“必须”,不是外在的要求或约束,乃是出自“纯粹理性”的“法则”,即“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生养和教育孩子”乃是婚姻的一种“自然结果”,而不是“婚姻的目的”,婚姻的核心内容乃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这是“相互地去享受欢乐”的根本要素,没有了“彼此欲望和性爱”以及“相互地去享受欢乐”,婚姻就失去了它最内在“目的”,其结果,即便不解体,也是出于义务和脸面而勉强维持下去。

“婚姻的目的”固然非常简单、明确,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很多外在的条件和物质基础。

比如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年龄、长相、性格、爱好、工作、财富、社会关系等等因素,只有方方面面考虑周全了,“一男一女”才会为了实现“婚姻的目的”而缔结婚约,建立家庭,同时,也承担起由家庭所带来的一切义务。

既然婚姻所保障的“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乃是“一种享受”,那么,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交出和接受”彼此的“性器官”,“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成为对方能够占有的“物”。

在结婚条件下所获得的“人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

康德的理论遭到了黑格尔的批评。

黑格尔在更高的层面上认识了“婚姻的目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1节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

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

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补充(婚姻的概念)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

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被堵塞着。

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

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吐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

所以,应该对婚姻做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
因素。

黑格尔是在更高的伦理层面、精神层面上谈论“婚姻的目的”的。

婚姻要实现男女双方的一种“伦理关系”,男女双方“自然性别的统一”乃是“外在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成为“自我意识的爱”,“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黑格尔批评了在他之前“关于自然法的著述”中论及婚姻的观念。

其中也提到了康德的观点,并认为康德的观点同样是粗鲁的,因为康德把婚姻看作男女“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因而“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也是应该“受到吐弃的观念”。

因为,“爱既是感觉”,就要“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就会有许多“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

婚姻不排除“爱”,但这是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因而要“消除爱中一切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

《法哲学原理》
第162节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
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附释:
因此,我们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

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来说,总是偶然的。

而且特别是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

这里有两个极端。

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做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

另一种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可以认为以上第一个极端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婚姻的决断发生在先,而爱慕发生在后,因而在实际婚姻中,决断和爱慕这两个方面就合二为一。

而上述第二个极端中,无限特殊的独特性依照现代世界的主观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婚姻的目的是缔结一种“伦理关系”,实现“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那么从“主观出发”,“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能有“特殊爱慕”为基础,也可能是“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而从“客观出发点”,婚姻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这种“统一体”看起来是“作茧自缚”,而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强调在婚姻中实现一个“统一体”,男女双方在其中获得“实体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爱”,完全是从精神层面而言的。

由了这种精神层面的要求,那么人在“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

“缔结婚姻”必然有它的“外在出发点”,按它本性而言,“总是偶然的”。

一种是“父母包办”——
一对互不相识的男女,由“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做好安排”,糊里糊涂成了“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他们必须“知道自己的命运”,必须“相互熟悉起来”,必须相互“产生爱慕”,从而最终能“在彼此相爱中结合”。

一种是“自由恋爱”——即“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总之,“相互爱慕”、“彼此相爱”乃是“缔结婚姻”的“外在出发点”,因为婚姻乃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在这种“伦理性的爱”之中,男女双方成为一个“统一体”,不仅仅实现了“自然性别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实现“精神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爱”。

《法哲学原理》
第163节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

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

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能够在伦理和精神高度认识婚姻目的的人,应该意识到,婚姻所缔结的“伦理性的统一体”,乃是婚姻的“实体性的目的”,这里面有“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

“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人的自然的“本性冲动”就要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一旦“本性冲动”得到了满足,“这个自然环节”就会“消灭”;而“精神的纽带”在婚姻的伦理关系中“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使得婚姻本身“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因而“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以康德的观点——“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依据法律”“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并“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相互地去享受欢乐”。

在黑格尔看来,这仅仅是婚姻的“自然环节的方式”。

婚姻中应该有一种“精神的纽带”,它应该获得“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保证婚姻实现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这种“爱”,“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因而婚姻“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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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ss (2009-2-07 21:35:09)
我觉得婚姻应该是为了生孩子。

性不是婚姻的目的,相反,婚姻是性的目的。

生孩子,当然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并继续生存的最高准则。

至于其中演化而来的伦理道德法律,因社会发展的不同而不同,那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孩子,然后让孩子继续生孩子。

有某位哲学家是这样说的吗?
∙带来洞主(2009-2-08 01:37:24)
哲学再怎么抽象也永远脱离不了生活世界, 脱离不了本源境域的现象.以及直观的把握和体会.
康德终身末婚, 没有对婚姻中爱的切身的体验. 他只能依靠抽象思辨(也就是查资料看书和思想)和他的亲朋好友来理解婚姻.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婚姻中的人降格为物.
黑格尔多多少少有过家庭的温暖.能够感受到婚姻中超自然的一方面.
现象学的方法, 就是要让我们回到哲学家生活的境域中去.越过概念思辨(或悬搁), 直接领会作者的原意.
从这里就可以理解诠释学了, 要真正理解文本的原意, 就必须超越文本, 回到作者的意向性上(作者写此文的真实目的)
在海德格尔看来, 要做到这一点, 要说出作者所未说, 必须要有"偏见".
∙带来洞主(2009-2-08 01:44:04)
所以大家就可以理解, 为什么在海德格尔庄子的比喻"你又不是鱼, 你怎么知道鱼的快乐" 在其思想中的重要性了.
直接关系到了现象学及诠释学的合法性问题.
∙qualen (2009-2-08 19:23:05)
康德把“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看作是婚姻的“目的”,看起来很“粗鲁”,思细想想,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一定的前提。

现代社会讲究“自由恋爱”,男女双方首先是情投意合,以及考虑对方的年龄、相貌、志趣、职业、经济、社会关系等因素,决定向对方“托付终身”,步入婚姻殿堂。

就是说,通过契约(婚约)的形式与一种郑重的“仪式(婚礼)”,让“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得到契约上、伦理上的“合法性”。

中国传统社会,官宦人家讲究“门当户对”,不同家庭、家族之间的联姻,考虑的是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实现的手段。

而对于普通大众,似乎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居家过日子”。

婚姻的结果自然是“生儿育女”,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生儿育女”与“赡养老人”仅仅是婚姻的“结果”,而不是婚姻的“目的”。

婚姻生活的最重要的成分就是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在此基础上,慢慢提升到“恩爱”高度,把“爱情”提升为“亲情”,从而使家庭成为一个具有精神意义的“伦理性实体”。

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失去了“彼此欲望”与“性爱”享受,所谓作为“伦理性实体”的“家庭”,一般就出现了所谓的“婚姻危机”。

其结果是,或者“解体”,或者出于“义务”和“责任”继续维持下去。

当然,也有一些人,既保持着现有家庭的“伦理性实体”的虚假完整,又能通过别的途径实现“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

过去,叫“外室”,现在叫“包二奶”。

∙大雪冷饮(2009-2-09 18:02:34)
马克思怎么看这个问题?
∙qualen (2009-2-09 20:09:08)
QUOTE:
原帖由大雪冷饮于2009-2-9 18:02 发表
马克思怎么看这个问题?
马克思夫人好像是一位贵族小姐吧?
但马克思并不想成为贵族阶层的一份子。

曾看过《莫扎特传》,据称,他的婚姻生活很“和谐”,即“性生活”很和谐,莫扎特夫妇很会享受“性爱”欢乐,其结果就是“多生多育”。

18世纪还没有“避孕”技术。

马克思生活在19世纪,也没有“避孕”技术。

马克思夫妇也生育了一堆孩子,好几个因生活艰辛而夭折。

也许马克思夫妇的“性生活”也很和谐吧?
常言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严格地说:没有爱情的“性生活”是不道德的。

康德一生未娶,但不排除康德在其青壮年时,曾与某个或几个婚姻生活很不幸的年轻少妇偷过情,有过“苟且之欢”。

康德对“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应该有所体会的。

黑格尔本人,在年轻、未出名的时候,也曾与一个女仆发生“性关系”,生
一个孩子。

后来黑格尔成名了,当上了大学教授,便娶了一个贵族小姐做妻子,去实现他的“伦理实体”去了。

∙希望之旅途(2009-2-10 10:41:15)
QUOTE:
原帖由protoss于2009-2-7 21:35 发表
我觉得婚姻应该是为了生孩子。

性不是婚姻的目的,相反,婚姻是性的目的。

生孩子,当然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并继续生存的最高准则。

至于其中演化而来的伦理道德法律,因社会发展的不同而不同,那些都不重要,重要的 ...
不知道有没有人说过,但是很赞同
∙良愿(2009-2-11 10:04:44)
婚姻的目的是因人而异的。

人的行为皆有目的,皆因人而异。

作为一种习俗,婚姻纠集了经济基础、性欲、爱情、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等。

复杂程度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qualen (2009-2-11 20:33:20)
QUOTE:
原帖由良愿于2009-2-11 10:04 发表
婚姻的目的是因人而异的。

人的行为皆有目的,皆因人而异。

作为一种习俗,婚姻纠集了经济基础、性欲、爱情、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等。

复杂程度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如果把婚姻作为一个“手段”,确实可以达到很多“目的”。

但这些“目的”不是婚姻本身的真正“目的”。

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这个目的,而定下婚姻契约,建立家庭。

这当然需要很多外在条件、因素,而家庭的建立还带来更多的义务、责任,但这些都不是婚姻的“目的”,仅仅是实现婚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

∙良愿(2009-2-12 08:50:47)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1 20:33 发表
如果把婚姻作为一个“手段”,确实可以达到很多“目的”。

但这些“目的”不是婚姻本身的真正“目的”。

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这个目的,而定下婚姻契 ...
我感觉这样说的话就是把许多“婚姻”剔除在整体的婚姻之外。

其实或许可以查证一下婚姻的起源。

甚至可以看到,中国最早的婚姻是男性对女性的性爱占有,和女性是无关的。

“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作为一个目的,确实可以成为构建婚姻的一部分理由。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是和爱情、责任等息息相关的。

“性爱”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

我觉得并不是像弗洛伊德那样把人类行为归结于“性”就是深刻。

当然,我可能误解了弗洛伊德的“性”的涵义。

总而言之,我认为去阐述每一种人的行为的动机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人”的认识之上。

这个基础的不同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

个人意见。

∙qualen (2009-2-13 01:27:13)
把“男女双方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看作是婚姻的目的,不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内容仅仅是“男女双方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它必然带来很多无法逃避的结果和义务。

康德把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与性爱”看作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很有道理的,这是维持婚姻生活长久、稳定、幸福的重要因素。

婚姻、家庭带来的责任与义务,固然与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与性爱”无关,但如果没有了“男女双方彼此欲望与性爱”,所谓的“责任与义务”必然成为婚姻的枷锁,人们为了这个“责任与义务”不得不勉强维持着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

哲学家仅仅想说出“真理”,并不考察人类的婚姻史。

∙良愿(2009-2-13 17:45:54)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3 01:27 发表
康德把男 ...
事实上,简洁不一定是真理。

性爱也不是婚姻的初衷。

哲学可能不需要考察婚姻史,但婚姻作为一种真实的契约,订立的目的其实是更相关于真实的生活。

真理绝对不是凭空而来
∙良愿(2009-2-13 17:48:26)
换一种说法,也就是人们在不渴望性爱的时候,也会因为渴望经济基础、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而选择婚姻
∙qualen (2009-2-13 20:46:09)
对婚姻的哲学考察不可混同于对婚姻的社会学考察。

相互之间没有明确性爱需求的男女双方,或者并不相爱的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种种现实目标而缔结的婚姻,并没有实现婚姻本身所应该实现的“目的”。

这种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固然避免不了“交媾行为”,但已经不是“男女双方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仅仅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性器官满足一下生理需求而已,尤其表现男性这方面。

“性爱”概念比较宽泛,不仅仅局限于生理性的交媾行为,更多的是男女双方情感、精神层面的依恋、眷爱。

∙良愿(2009-2-14 17:24:25)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3 20:46 发表
对婚姻的哲学考察不可混同于对婚姻的社会学考察。

……为了达到种种现实目标而缔结的婚姻,并没有实现婚姻本身所应该实现的“目的”。

这种婚姻中的男女 ...
首先我认为,社会哲学、社会学、哲学,这样的分类真的很明确吗?
其次,“种种现实目标”难道就不是“目的”?婚姻本身只是一种社会契约,是人类的行为衍生。

甚至可以说,它不存在严格理性意义(物质规律)上“应该”的目的。

一厢情愿地认为它应该实现什么“目的”只是一个语言游戏而已。

只有真实的婚姻史才可说明最初缔结婚姻的动机,也就是目的。

如果说“性爱”概念比较宽泛,不仅仅局限于生理性的交媾行为,更多的是男女双方情感、精神层面的依恋、眷爱。

那么其实(男女)这样的词语可以去掉。

这也是我更喜欢谈真相,而不是哲学术语的原因。

事实撒谎那个,婚姻只是一个承诺形式,爱情本身就是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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