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版)PPT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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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 成 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 (1)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3)多元归责原则说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 ➢ 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即完整性。 ➢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 ➢ 最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 他法律文 件中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也即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已经废止的 《侵权责任法》 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18种受其保护的民事权利,或为人身权利,或为物权性质的财产 权利, 或为知识产权。这些权利具有 “绝对性” “对世性”等基本特征。所以,可以认 为我国侵权责 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民法上的绝对权或对世权,而 “相对权” (如 债权)并不在列举的 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9条增加了对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第111条 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27条增加了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这些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也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救 济。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举动)而产 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被侵权人 与侵权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 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核心部分是具有绝对权属 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没有被 法律明确列举的 “合法权益”,也可能属于 “等人身、财 产权益”的范畴,由司法解释确定为受到 保护的民事权益。再次,死者的人身利益如姓名、肖 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到保护 的人身利益。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 《宪法》
我国 《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应当成为我国侵 权责任法的渊源。并且,宪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各种规范在解释和适用 上当然具有指导意义。
2.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个条文。第一章 “一般规定” 和第二章 “损害赔偿”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类型,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 “总则”。 第三章是对于 “责任主 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于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 “分则”, 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 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地位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自 然人和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是 《民法典》的独立一编。
➢ 《法国民法典》没有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种类和范围,在法国合同法领域出现了 “责任非 竞合”规则,即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则只能以违约 为由起诉。法 国民法通过 “责任非竞合”规则限定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 《德国民法典》在第823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规定,即生命、身体、 健康、 (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等权利。自1905年以来,德国最高法院确认 “一般人格权”和 “营 业权” 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以 损害赔偿为 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特定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前提,只有当一方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关系; 3)它以侵 权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 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 5)对这 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在结构。《民法典》第七编“侵 权责任” 分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 特别规定”、第四章“产 品责任”、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 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 件损害责任”。第一 章至第三章为总则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主要和常见的几类侵权责任 的列举 性规定。对于没有列举的侵权责任,适用第一章 “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版)
第一单元 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第一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一、概述
➢ “侵权责任”是我国 《民法典》的一编 (第七编)。其目的或者说基本功 能是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 与合法权益。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条)可以合称为 “民事权益”。
二、侵权责任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 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方式使被
侵权人一方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 (二)预防损害 • 自 《民法通则》制定以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适应国际发展潮流,规定了预防损害发生和 防止损害
扩大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侵权责任方式具有 十分重要的预 防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积极规范和调整功能。 (三)教育与惩戒 • 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具有警戒作用,促使他们不 再为侵权行为,例如,可以促使产品制造者严格进 行产品质量检验,促使医务工作者谨慎地进 行诊断和治疗。侵权责任在惩戒侵权人的同时,也必然 地警戒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 侵权责任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具 有指导作用,它会强烈暗 示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
5.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我国一般不承认民事习惯和民法学说的效力。但在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 下,它们在侵权责 任法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3.单行法律
在 《民法典》以外的一些立法文件中,会掺杂若干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有的是单行民 事法律 (如著作权法), 有的则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 。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
Baidu Nhomakorabea
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 (法益)。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上的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 人 (侵权人)的侵权 责任。归责原则 (criterionofliability)是指依何种根 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这里的 侵权责任,仅指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 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回复原状等,不包括预防性的侵权责任 方式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等)。对应的法律条文是 《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 66条,不包括第1167条。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1条曾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 “明确侵权责任”以 及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之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对国家的意义:体现国家对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政策 (二)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三)对当事人的意义 (四)理论意义 (五)对于民事立法和侵权案件分类的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 (fault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 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 性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 有可以归责的事由 (故 意或者过失),说明了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行为人如果在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当然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行为人也不承 担侵权责任。过错在某种程 度上起到了对责任承担的限制作用,以求合适地维护民事主体的 行为自由。
其次,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是:前者分别从 正面规定权利的取得、行使及转让 (人身权除外);后者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到某种救济作用,以保障 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补 偿并尽可能地使其回复到损害前的状况。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2.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 3.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 4.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 5.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 “合法权益”
➢ 民事权益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二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 到民事法 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即 “合法权益”。这里研究的是后者,即合法权益作为侵 权责任法之保 护对象的问题。
➢ 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民事 “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部分 “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 某些尚 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
侵权责任法上的 “归责”,就是指行为人的某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 侵权责任 (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 (可归责的事由)。就过错责任而言, 行为人承担 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 (故意或者过失);就无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的基础不是过 错而是其他事由,如危险 (即引起、保有危险或者对危险有控制力)等。而 侵权责任法中的 “归责原 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 (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 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 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 错和无过错 (危险等)。
(二)明确侵权责任
“明确侵权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主要途径,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现代侵权责任法注重预防和制裁功能之发挥。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或者说侵权责任 法是否对侵权 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制裁性,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 “制裁”包括各种侵权责任的 承担,因为侵权责任对于承 担者而言均是不利的;狭义的 “制裁”仅指责令侵权人承担超出实 际损失之外的赔偿等责任,最典型的是惩 罚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抚慰被侵权人的功能,还有 一定的制裁功能。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 成 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 (1)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3)多元归责原则说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 ➢ 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即完整性。 ➢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 ➢ 最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 他法律文 件中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也即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已经废止的 《侵权责任法》 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18种受其保护的民事权利,或为人身权利,或为物权性质的财产 权利, 或为知识产权。这些权利具有 “绝对性” “对世性”等基本特征。所以,可以认 为我国侵权责 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民法上的绝对权或对世权,而 “相对权” (如 债权)并不在列举的 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9条增加了对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第111条 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27条增加了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这些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也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救 济。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举动)而产 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被侵权人 与侵权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 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核心部分是具有绝对权属 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没有被 法律明确列举的 “合法权益”,也可能属于 “等人身、财 产权益”的范畴,由司法解释确定为受到 保护的民事权益。再次,死者的人身利益如姓名、肖 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到保护 的人身利益。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 《宪法》
我国 《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应当成为我国侵 权责任法的渊源。并且,宪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各种规范在解释和适用 上当然具有指导意义。
2.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个条文。第一章 “一般规定” 和第二章 “损害赔偿”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类型,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 “总则”。 第三章是对于 “责任主 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于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 “分则”, 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 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地位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自 然人和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是 《民法典》的独立一编。
➢ 《法国民法典》没有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种类和范围,在法国合同法领域出现了 “责任非 竞合”规则,即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则只能以违约 为由起诉。法 国民法通过 “责任非竞合”规则限定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 《德国民法典》在第823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规定,即生命、身体、 健康、 (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等权利。自1905年以来,德国最高法院确认 “一般人格权”和 “营 业权” 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以 损害赔偿为 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特定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前提,只有当一方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关系; 3)它以侵 权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 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 5)对这 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在结构。《民法典》第七编“侵 权责任” 分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 特别规定”、第四章“产 品责任”、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 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 件损害责任”。第一 章至第三章为总则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主要和常见的几类侵权责任 的列举 性规定。对于没有列举的侵权责任,适用第一章 “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版)
第一单元 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第一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一、概述
➢ “侵权责任”是我国 《民法典》的一编 (第七编)。其目的或者说基本功 能是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 与合法权益。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条)可以合称为 “民事权益”。
二、侵权责任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 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方式使被
侵权人一方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 (二)预防损害 • 自 《民法通则》制定以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适应国际发展潮流,规定了预防损害发生和 防止损害
扩大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侵权责任方式具有 十分重要的预 防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积极规范和调整功能。 (三)教育与惩戒 • 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具有警戒作用,促使他们不 再为侵权行为,例如,可以促使产品制造者严格进 行产品质量检验,促使医务工作者谨慎地进 行诊断和治疗。侵权责任在惩戒侵权人的同时,也必然 地警戒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 侵权责任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具 有指导作用,它会强烈暗 示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
5.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我国一般不承认民事习惯和民法学说的效力。但在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 下,它们在侵权责 任法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3.单行法律
在 《民法典》以外的一些立法文件中,会掺杂若干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有的是单行民 事法律 (如著作权法), 有的则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 。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
Baidu Nhomakorabea
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 (法益)。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上的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 人 (侵权人)的侵权 责任。归责原则 (criterionofliability)是指依何种根 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这里的 侵权责任,仅指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 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回复原状等,不包括预防性的侵权责任 方式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等)。对应的法律条文是 《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 66条,不包括第1167条。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1条曾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 “明确侵权责任”以 及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之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对国家的意义:体现国家对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政策 (二)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三)对当事人的意义 (四)理论意义 (五)对于民事立法和侵权案件分类的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 (fault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 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 性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 有可以归责的事由 (故 意或者过失),说明了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行为人如果在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当然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行为人也不承 担侵权责任。过错在某种程 度上起到了对责任承担的限制作用,以求合适地维护民事主体的 行为自由。
其次,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是:前者分别从 正面规定权利的取得、行使及转让 (人身权除外);后者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到某种救济作用,以保障 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补 偿并尽可能地使其回复到损害前的状况。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2.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 3.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 4.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 5.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 “合法权益”
➢ 民事权益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二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 到民事法 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即 “合法权益”。这里研究的是后者,即合法权益作为侵 权责任法之保 护对象的问题。
➢ 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民事 “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部分 “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 某些尚 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
侵权责任法上的 “归责”,就是指行为人的某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 侵权责任 (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 (可归责的事由)。就过错责任而言, 行为人承担 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 (故意或者过失);就无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的基础不是过 错而是其他事由,如危险 (即引起、保有危险或者对危险有控制力)等。而 侵权责任法中的 “归责原 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 (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 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 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 错和无过错 (危险等)。
(二)明确侵权责任
“明确侵权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主要途径,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现代侵权责任法注重预防和制裁功能之发挥。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或者说侵权责任 法是否对侵权 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制裁性,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 “制裁”包括各种侵权责任的 承担,因为侵权责任对于承 担者而言均是不利的;狭义的 “制裁”仅指责令侵权人承担超出实 际损失之外的赔偿等责任,最典型的是惩 罚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抚慰被侵权人的功能,还有 一定的制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