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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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要件不规范、审核标准不具体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核,提高效率,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
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二、要督促和引导担保公司抓紧进行自查整改,为重新确认创造条件。
对于现有担保公司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
客观对待,分清问题性质,重在规范发展,加快自查整改,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尽快获得重新确认。
对有意掩盖问题、逃避整改责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蓄意或合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会计报表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作出处理。
三、已批准确认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照规定,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表、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文件资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于10日内将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金融办备案。
对于已确认并给予整改期的公司,由市金融办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规定予以撤销。
四、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事项报批手续。
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暂行办法》规定的须批准变更的事项。
已变更的,要限期整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确认、设立和变更事项,除符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已获准确认公司
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的审核要点
(一)注册资本的审核。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要依法整改到位,注资有困难的核减注册资本。
达不到准入门槛的,经批准后可以增资,法人股比例低于30%的,鼓励由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增资。
(二)实缴货币资本的审核。
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变更为全额货币形式。
货币出资有困难的,减持注册资本,也可先按非货币资本额的50%变更为货币形式,其余部分由股东大会、有关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同时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
变更为货币出资后,原股权结构不变,非货币出资部分由担保公司或原股东另行处理。
(三)股权结构的审核。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公司治理,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要求,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法人持股,第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
引进法人股东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制定股权改革方案,确定拟引入法人股东和步骤,
鼓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试行,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对整改目标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
(四)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审核。
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信誉良好。
需要引进法人股东的,第一大法人股东至少应当是当地主营业务突出的实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两年连续盈利不低于500万元,且货币资金充足。
(五)资金运用的审核。
最近连续3个月平均不低于净资产6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对外投资不超过20%,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90%,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符合监管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确认。
不符合的应当进行整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整改目标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
(六)实际担保业务的审核。
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或近一年责任期6个月以上担保发生额,达到净资产的1倍以上。
其中,为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额不低于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
(七)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审核。
董事长、总经理、业务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精通担保业务。
对高管人员由公务员兼职或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自批复之日起给予12个月的整改期。
(八)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
重点审核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等,必要时应组织现场检验。
(九)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审核。
重点是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科学、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等。
(十)合法经营证明的审核。
审查有无工商、征信和公安不良记录。
涉嫌非法集资、高息借贷、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和高管人员涉黑或有故意、重大过失犯罪的,以及停业6个月以上的“三无”(无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固定联系方式)企业,一经查实,坚决不予确认。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核要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地区布局合理,目标客户真实可靠,市场定位准确,规模化、专业化特色突出。
(二)公司章程的审核。
重点是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等。
(三)注册资本的审核。
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审核。
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信誉
良好。
第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两年连续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且货币资金充足。
(五)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审核。
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名具有三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经历,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三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经历者不少于2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禁由公务员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六)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
重点审核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等,并组织现场查验。
(七)公司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审核。
公司管理、项目评审、决策流程、信息披露、应急管理、财务、统计、内审、风控制度健全。
(八)省金融办提出的其他审核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
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
一、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
(一)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辅导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整改及督办情况、重新确认意见、批后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
辅导报告每公司一份,以市金融办正式文件行文。
(二)XX关于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及登记表。
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四。
(三)公司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和规范整顿重大事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附件
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顿措施和整改时限等。
报告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所列规范整顿内容,逐项、逐条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报告及整改措施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经全体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加盖印章。
附件包括:大额资金(如应收账款、流动资产、投资)去向说明、投资协议、撤资协议、银行转账单,以及落实实
缴货币资本、优化股权结构、撤回投资、提取“两金”、修改章程、变更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整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承诺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可参考范本。
(五)股东名册及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和完税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股东超过5家的,按持股比例提供前5家中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2009年和2010年);所有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以及全部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带有中国人民银行字头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法人股东不足5家的各要件全部提供。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以及工商登记变更情况等。
应提供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能反映最近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证明。
(七)2009年、2010年审计报告及附件
内容包括: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会计报表
附注等,数据截止到当年底,均需中介机构盖章生效。
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人员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
近三个月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和经银行盖章的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交易流水。
(八) 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
内容包括:省级以上银行授信批复文件、与相关银行担保合作协议、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2009和2010年担保业务明细(含个人贷款担保业务)。
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并附2010年度6个月责任期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的计算说明。
(九)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与规范化建设报告
内容包括:从事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摘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摘要,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经营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担保业务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预案、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信息统计制度、内审制
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十一)依法诚信经营证明
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2010年工商年检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无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证明;带有中国人民银行字头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2009年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凭证,享受免税的公司需提供免税证明;已获得政府扶持补贴的,应列明2009年和2010年具体数额和补贴资金来源。
(十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见《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16号)。
任职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六。
(十三)承诺书
内容包括:股东承诺书,承诺书式样见附件七。
公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
(一)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辅导报告
(二)XX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
内容包括:公司筹委会(组建工作小组)关于设立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申请;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五;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四)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内容应当载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暂行办法》要求,可参考范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五)股东名册
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上一年度盈利情况。
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六)股东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人个简历、身份证和户口本
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和完税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第一大股东还需提供近三个月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和经银行盖章的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交易流水。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
(八)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内容包括: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担保业务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
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预案、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信息统计制度、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预审名称,不得带有“投资”字样。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新设立公司应先向省金融办提交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参加省金融办统一组织的考核或考试。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见《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16号)。
任职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六。
(十二)股东承诺书
承诺书式样见附件七。
(十三)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一)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辅导报告
(二)XX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内容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等。
(四)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和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总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总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当地中介机构审计;总公司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批复文件、业务合作协议、担保业务明细等);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
(七)拟设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八)营业场所证明
(九)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外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设置情况证明
(十二)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内容包括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原
因及必要性等。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包括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省级以上银行授信批复文件、业务合作协议、担保业务明细等;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
5、拟增资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6、拟增资股东为新增股东的,应参照上述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股东证明材料。
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同时提交股权变更申请。
7、如涉及变更董事,应提供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申请。
8、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更公司名称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名称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名称的请示。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组织形式的请示。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变更公司住所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请示。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营业场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等材料。
5、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调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股东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股东的请示。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新增股东证明材料。
参照上述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
5、股权转让协议书。
6、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
3、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省级以上银行授信批复文件、业务合作协议、担保业务明细等;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
4、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登记表。
5、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公司分立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公司分立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公司分立的请示。
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
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会决议。
5、分立方案。
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
6、分立协议。
7、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
8、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9、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10、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公司合并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公司合并的辅导报告。
2、XX关于公司合并的请示。
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