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

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9.12

•【文号】国管财字[95]第86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

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字(95)第8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

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

(一) 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95]第8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 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字(95)第8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 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 (一) 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结束——

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津劳工字[80]480号)

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80]480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市区、郊区和五县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含参军和兵团、农场工作时间,下同)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 (二)上述单位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三)取暖期间(今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明年的三月十五日,下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亦工亦农除外)。 二、发放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发给取暖补贴十六元;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未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发取暖补贴,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日补贴标准为0.133元)。 (二)退休和退职职工,由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居住地区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 (三)临时工可根据用工时间,或按日计算按月发给,或一次发给。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含因工作需要留住的);在职职工调去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学习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的人员(不含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在党校、干校学习的人员,取暖补贴照发,然后由供暖单位向本人收取暖费,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住在公家供应暖气宿舍的职工(含双职工及同居有工作的家属),不发取暖补贴。由国家免费供暖,也不收暖气费。如职工宿舍部分住房有暖气设备,部分住房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发取暖补贴。住在供暖宿舍的外单位职工,由供暖单位负责通知职工的所在单位办理。 (三)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职工,取暖补贴照发。住院期间,医院、疗养院向个人收取的暖气费,在职职工由职工工作单位凭收据在取暖费内报销;退休、退职职工由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凭收据在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科目内报销。 (四)临时工请病、事假时,不扣取暖补贴。 四、各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取暖补贴,结合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在不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由主管区、县、局自行确定。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单位,在取暖期前,将取暖补贴发到职工手里。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局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标准调整到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期按4个月执行。 2.在册职工供暖期每人600元取暖补贴随工资发放,款源在相关成本中列支。 3.离退休人员供暖期每人600元补贴随11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离休老干部仍按原补助比例及差额凭据报销(老红军100%,抗日战争时期的70%,解放战争时期的60%)。 5.提高补贴标准后,前发取暖补助政策不再执行,采暖工作按市场化管理,由供暖单位按规定收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章)

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考虑到供暖价格调整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期,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10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这次增发取暖补贴是为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于一次性临时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解决。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20 •【字号】赣国税发[2004]312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3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物价水平提高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提高全省国税部门管辖企业防暑降温费等3项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对从事高温冶炼以及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上浮20%。 二、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且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实际开支

低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税前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税前扣除。 四、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最高扣除限额仅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五、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9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冀人社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2]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11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在冀人社发【2010】10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二、关于调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内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加发600元。其中:2012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增加部分, 2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退休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2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在执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2023年取暖补贴几月发? 工资取暖补贴全国各地不一样,详细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询问。 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 (一)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 (二)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方法执行。 什么是“取暖费”? 事实上,大家常说的取暖费、供暖补助等指的就是冬季取暖补贴,这是我国上世纪50年月就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单位职工是没有的。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担当,即有取暖设备的,赐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本钱,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 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职

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赐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依据经营状况自己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进展,政府渐渐将取暖列为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状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殊的困难户,由政府帮忙解决局部取暖问题,赐予减免费用等等。并且,为了推动供热体质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赐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肯定的自采暖补贴。 随着我国供热体质改革,“热”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哪些人可以领取暖补贴? 哪些人能获得取暖补贴?每人该获得多少取暖补贴?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省市规定也不一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5 •【字号】津财行政[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 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

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1988.08.23 •【文号】[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 •【施行日期】1988.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 [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冬今春,北京市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为合理确定该费用的留存比例,解决统管、自管房屋中其他附属设备存在的一些费用和维修问题,现根据有关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将几项费用的开支规定通知如下: 一、供暖设备维修和供暖费用 1.凡按我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8)国管财字049号]收取锅炉供暖费的,其供暖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一律从供暖费中解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留存费用,不得再从中央国家机关的房屋修缮费中开支。一九八八年已经在修缮费中列支的,要从供暖费中扣还,暂时无力归还的,可分年扣还。 2.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年每平方米6.5元,其中运行费

2.97元,设备维修费1.15元,折旧费2.26元,不可预见费0.12元;按使用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8.65元,其中运行费 3.95元,设备维修费1.53元,折旧费3.01元.不可预见费0.16元,运行费指供暖期间的司炉、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和水电等费用;设备维修费指供暖设备的大、中、小修和年检费用;折旧费指供暖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不可预见费指解决供暖期间的排污、除尘违章罚款问题(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06元,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08元)及其它费用。 3.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统管的供暖锅炉房,其供暖费由该公司负责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分项列支记帐,不得混用,年终向我局房管司报决算。 4.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间管的供暖锅炉房,由锅炉使用单位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供暖费。自雇锅炉工的(雇用的锅炉工必须持有地区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司炉合格证)单位,可使用供暖费中全部运行费和百分之五十的不可预见费,其余费用交房管一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供暖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由房管一公司负责,并由该公司按有关规定与锅炉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5.单位自管自烧的供暖锅炉房,其供暖费由该单位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所收费用由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设备折旧费按规定存留,专款专用。 6.间管锅炉房变统管锅炉房(主要是指小住宅)的供暖运行费核销办法,按北京市房管一公司《新接管单位锅炉房供暖收费办法》((88)房管供暖第86号)执行。 二、共用电视无线安装、维修费用 1.新建房屋安装共用电视天线的费用,随基建投资列支。已使用的房屋安装电视天线或因播放频道增加需增设、更新设备的费用,由住户所在单位预算外资金或住户集资解决,不得从基建费、修缮费、行政费中开支。 2.房屋中已安装共用电视天线的,经验收合格后,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调试。每个输出端每月收取0.30元的使用费,按月随房屋租金一并向住户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292号2000年9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为了加强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央驻赣企业(包括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的其他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既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又发给职工个人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的,按发给个人的规定最高限额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数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按规定控制标准分别计算扣除。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额为500元,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额为300元。 四、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最高扣除额仅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五、本规定从2000年度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351号)同时废止。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 我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过低,已经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生活质量 和工作积极性。为了让职工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安心工作,我建议提高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以下是我的请示及理由。 1. 经济负担加重:当前我单位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已 经不能满足职工在严寒季节的生活需求。随着生活成本不断上升,职 工们在支付房租、食品和其他日常开支的难以承受取暖费用的增加。 这导致了职工们生活质量下降和积极性受挫。 2. 精神状态受影响:寒冷的冬季给职工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在环境温度低的情况下,职工们可能更容易感冒或其他健康问题。而且,寒冷的环境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精神状态,从而影响工 作业绩。 3. 增加员工福利:作为单位的管理者,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不 仅可以解决员工生活困难,更可以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关心员工的生 活质量,增加员工福利,对于单位来说也是一种软实力的体现,可以 更好地留住人才和吸引优秀员工的加入。 我建议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并给予支持。通过提高取暖补贴标准,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员 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并且有利于提高单位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此事,谢谢! 此致 XXX PS:考虑到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将会带 来一系列的积极影响,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 作用,期待领导的支持和批复。尊敬的领导: 我再次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提高这一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建议。 在此,我想进一步阐述一下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就如何落实这一建议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 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对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和改善生活质量 至关重要。当前,我单位职工在寒冷的冬季需要支付较高的取暖费用,而现行的取暖补贴标准已经严重跟不上实际生活成本的增加。提高取 暖补贴标准可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这对于保障 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减少员工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也能够有利于提升单位的内部凝聚力和员 工的士气。作为单位的管理者,我们应该关心员工的生活,切实解决 他们在生活上的困难。通过提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可以让职工感受

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0.10.08 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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