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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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包括:
(一)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
(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投标人、供应商等项目响应方及其从业人员;
(四)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及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第六条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
效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生效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行为;
(三)生效的司法文书和纪委监委认定的利益输送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八条各方主体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首次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3分以下),不予记分。

自首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累加。

第九条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警告和公示,由市公管办负责实施,在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一)首次发生且记5分以下的,进行约谈;
(二)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书面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公示:
1. 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不良行为且记分低于10分或者记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的,公示3个月;
2. 记分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公示6个月;
3. 记分20分以上的,公示1年。

第十条上网公示的,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一年内归零;未
上网公示的,记分满1年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

公示期间,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竞争主体参与投标;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机构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和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管办。

第十二条竞争主体资格评审或者信用评分,应当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披露的信用信息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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