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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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前者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
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2)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A、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

B、非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

(三)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载体的必然性

再次,财产交付信托,意味着在信托期间,财产名义
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将不再拥
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获得的利益,归属受益人。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Βιβλιοθήκη (三)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人,也是信托生效之前财产的合
法拥有者。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以受托人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和法律关系。

这个定义的核心内容包括:

首先,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者,也是信托的设立者,
委托人为了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特
定目的,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其次,信托生效的前提是财产的交付和移转,也就是
必须有具体的财产可供交付信托。
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报酬之外,不能以管理业绩
优良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分配或者占有信托利益 。

再次,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信
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前者是自益信托,后者是他益信托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移转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
简化为基于信任而托付财产,实际上不能涵盖信托的本质,
也不能让我们分清楚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本质区别。

首先,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在名义上的所有权被移
转到了受托人的名下。

其次,信托的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委托人
交付信托的财产,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增值
和其他信托利益,都归属信托受益人所有,受托人除了信
一个信托中,可以只有一个委托人,这种信托称为“单一
信托”;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多个委托人,这种情况称为
“集合信托”。

银行也可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信
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并且银行作为委托人时,其信托资金
资者资金以及投资者将资金交付专业机构(银行)管理运
用这两大特征的情况看,其性质类似证券投资基金、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信托的概念
• (一)信托的精髓

按照一般通行的说法,信托是基于信任而发生的财产
托付于他人管理的行为或者法律关系。但是将信托的概念
者的资金,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理财文
件规定的规则分配投资收益,为客户谋取投资收益或者财
务利益的财产管理关系,受托管理客户的财产以及按照理
财文件的规定确定收益分配的规则是银行理财产品最重要
的特征。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产品,具有金融产品的共同特
性。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集合类理财产品,就其集合多个投
尽管仍然主要局限于投资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的开发运作,
但理财服务的对象范围却早已扩展至个人和机构等各类主
体。理财市场上不但出现了机构和个人都可购买的银行理
财产品,也出现了专门供各类机构投资者量身定制的银行
理财产品。因此,将银行理财业务仍然称之为个人理财业
务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我们认为,还是使用“银行理财 业务”更为准确。
前只能服从于理财产品推介和运作,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
营销服务。

(四)个人理财业务应改称理财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正式全称为“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这主要是基于银行理财服务的对象也就是客
户的性质为个人身份确定的,或者是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
者(投资者)的角度来界定的。但是,在《暂行办法》颁
布实施三年多后的时间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服务内容

1、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实

2、银行理财业务最重要的也最具实质性内容的是银
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管理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
属客户(信托型产品)或者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的方式在银
行与客户之间分配(其他类型理财产品)。

3、理财顾问服务因为市场规模的原因以及中国传统
文化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顾问服务至少在目
是指专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托付管理财产的理财。第四层次
的理财不包括理财顾问服务,银行理财产品所表现的理财关
系属于这类理财。

二、理财业务的概念

(一)银监会的定义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
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活动。

1、理财顾问服务

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
第一节 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特征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最基本的特征是银行使用客户的
资金进行投资或者管理运用,并将获得的收益(部分或者
全部,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具体产品种类而不
同)按照理财合同和文件规定的规则分配给客户

其次,从银行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关系来看,银行理
财产品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银行占据主导地位。

再次,银行理财产品不是有形物质产品,其外在形式
主要通过理财合同、推介文件等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二)银行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关系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与基础金融产品的关系是,基础
金融产品包括存款、票据、债券、股票等可以是银行理财
产品的投资对象或者投资的资产配置之一。

其次,衍生金融产品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对
象之一,同时,衍生金融产品也可能成为理财产品的设计
要素之一。

再次,其他理财产品也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
对象或者资产配置之一。
第一节 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

银行理财产品是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
的资金投资和管理方案,实质体现的是银行集合多个投资

第三层次:只包括专业机构(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等)
的理财服务和理财顾问服务,不包括非专业机构的理财,这
就是所谓的理财服务或者金融理财服务的概念。这里的理财
服务的范围包括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
务又以接受客户委托的财产受托管理为中心内容;

第四层次:最狭义的理财,只包括专业机构的受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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