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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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
【摘要】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之一,其权益因为弱势地位、受关注度高以及参与者普遍化逐渐受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及立法机构的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内容、受侵害方式以及保护方式进行论述,展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的可能性。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之一,其权益因为弱势地位、受关注度高以及参与者普遍化逐渐受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及立法机构的重视。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尚属研究中的概念,立法中尚未统一,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人逐渐成为金融消费者,其权益的重要性开始日益凸显。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内容
依照目前各国的金融服务法体系的规定来看,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目前主要有七个方面。
隐私安全权。保障资产的安全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首要要求。包括存款丢失,密码泄露等都是侵害金融消费者私人财产隐私安全权造成的后果。
获知信息权。金融消费者有获知金融市场相关知识,对于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其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了解的权利。
自由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银行、证券交易所或保险公司等,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进行何种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也可以自主决定消费的方式、地点及时间,在其行为合法的前提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之时,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交易意愿,不得进行强制交易或做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
享受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同时有权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或在购买、享受服务过程中有权接受与合同或交易相关的其他附加服
务的权利。
监督评论权。首先,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享有监督和评论的权利,可以进行合理的批评要求金融机构提高其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其次,金融消费者有权对监督机构保护其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或提出评论
意见。
损害求偿权。该权利也可称为申诉或索赔权。金融消费
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遭受到并非因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方式
第一,金融机构强制交易,致使消费者丧失消费自主权。在多种金融消费中都存在各种强制交易现象。
第二,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质量较低。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质量通常由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决定。服务质量包括技术和职能两个方面。技术质量取决于科学技术的高低,职能质量则由员工服务态度、服务过程中体现的诚意、亲和力、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内部关系等决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技术与职能质量都明显存在缺陷。
第三,消费信息不对称或不充分。金融消费是对金融行业相关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消费行为,消费者需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常识才能进行合理的金融消费并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大多数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只能掌握部分信息或根本无法得到风险预警,金融消费的合理性与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能力都会受到影响。
第四,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的风险认知有限,识别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消费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
依照各国现有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专门立法和设立专门
机构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其中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经验。
在专门立法方面,各国均致力于以横向监管的方式和在金融服务法中专门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美国的《金融服务与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在专门机构方面,英国建立了FSA,美国通过CFPA法案建立了CFPB,加拿大建立了FCAC等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小额投诉的简易程序处理、消费者教育、联合消费者监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法律援助等内容。
四、结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现有的这一监管模式要求金融消费者在与不同的金融行业进行交易
时采用不同的身份,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维权。但是,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交叉与创新,以及综合化经营等市场趋势,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区分监管权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实践中极易导致相同性质、类型的金融产品,在不同的金融行业内适用的法律规范有松有严的情况。金融服务的商品化,使得储户、股民、投保人或投资者的身份界限开始逐渐模糊,所以需要统一“金融消费者”这一概
念对其进行保护。而在这一领域我国尚未进行统一立法和机构建立,笔者建议,在未来的机构建设和立法过程中,亟待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出台相应文件,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沛佩.论金融生态观下金融隐私权的提出与保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金融与经济,2010(10).
[2]赵宁.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J].金融信息参考,2001(8).
[3]何光辉、杨咸月.金融支付结算系统四大领域问题的理论前沿[J].财经科学,2006(12).
[4]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M].金融与经济,2010.
[5]孙云钢.透过金融危机看我国的金融监管[M].特区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