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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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1.12.26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档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
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