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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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张健何心竹
摘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国家和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决策部署。分析什么是船舶安全监督,从隐患的概念、分类和治理阐释什么是水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辨析两者的异同点与联系,针对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航运公司等不同主体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形成良性的互动和补充,从而促进船舶安全运营。
关键词:船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海事管理
DOI:10.16176/ki.21-1284.2019.05.007
一、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12月9日,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安全监管的主管机关,按照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二、什么是船舶安全监督
2017年5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对船舶安全监督作出了定义: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1]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三、什么是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的概念
在目前海事系统推行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其所称的隐患,主要是指涉水生产经营单位、船舶、水上水下设施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类
从隐患大体的分类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浮动设施不满足安全航行、作业、停泊相关要求。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航道、桥梁、码头、锚地、水上水下作业区等不满足通航安全要求,及非法水上装卸过驳区、非法采砂水域、非法构筑物、碍航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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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未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章制度,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形。
3.隐患的治理
对于隐患的治理,应当从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等各方面落实,最终形成闭环管理。笔者认为,每一项隐患都应经历三个时期,分别为发现期、治理期、追踪期。其中,发现期主要包括的环节包括隐患的排查、评估。具体来说,是将一个隐患“打开门”的过程。治理期主要包括对于隐患的整改措施的制定、整改期限的拟定以及措施的落实。具体来说,是将一个隐患“关闭门”的过程。而追踪期主要是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后的效果评估,对隐患是否确实消除并长时间不再出现作出跟踪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检验门关得牢不牢固”的一个过程。至此,整个隐患的治理即形成了闭环管理。
四、两者的异同点与联系1.目的相同
船舶安全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而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是实现事故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其中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者是上下承接关系,前者是源头,是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后者是预防事故的末端治理。因此,无论是船舶安全监督还是隐患排查治理,其目的都是统一的,即防患于未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水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责任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章船舶安全责任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长、船员、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航运公司履行的是安全管理与防止污染的主体责任。规则要求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
员。
船舶应当遵守港口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规定,船长应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是抽查性质,并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对于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执法和重大风险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抽查责任。
3.互相联系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虽然在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上内容有所区别,但其核心点都离不开对船员、船舶、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的管理情况等四大要素。因此,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船舶缺陷或者问题都是由于船员的不安全行为、船舶处于危及航行安全的状态或者公司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比如,船员不适任、船舶不适航、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行等。这些缺陷或问题的原因和前文隐患的分类是基本一致的。可以说,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是船舶存在的需要纠正和消除的隐患。
另一方面,船舶自身的隐患排查治理就是一个消除船上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的过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中国籍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就是属于一种隐患自我排查机制,能促进船舶自身安全保障。因此,有效的船舶隐患自我排查不仅是船舶安全监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还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从更深层次去发现、督促船方提升船舶安全性能。
综上,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和船舶隐患排查治理两者责任主体不同,但目的和方向是一致的,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