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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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 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 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 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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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 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 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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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 不同的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 任。
➢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
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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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 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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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 1、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 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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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
➢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 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 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 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 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
➢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 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
➢ 两种法律责任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是法所明确规 定的责任;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专门机关 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 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上的责任,一般都没有明确规 定什么样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特殊的强 制力和专门机关来保证其得以实现,一般无需国家出 面加以追究。
➢ 通常所说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而引起的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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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 任。
➢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 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
➢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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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 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 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 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 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 律责任。
➢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 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主观过 错、损害结果四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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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 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但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 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 力,自成立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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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是第一性义务,即常说的法律 义务; ➢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第二性义务,指违反了第一 性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 义务。 ➢优点: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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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 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 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 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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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法律责任的三种思路:
1、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优点:从法律的价值标准角度揭示了法律 责任总是与法律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 为相联系的, ➢缺点: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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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从利害关系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 关系; ➢不足之处是不利后果过于宽泛,不利后果 有时并不等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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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规范责任论
➢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 为的规范。
➢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 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
➢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
种责任就是法的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
果。
➢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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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本质:西方法学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 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1、道义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 ➢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 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 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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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 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
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 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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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过错
➢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 观过错。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 ➢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 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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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
➢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 ➢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