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的土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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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土司的形成和特点

土司,又叫土官,它是元、明、清中央政权借鉴前代的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任用各族上层因俗而治的一种官职。土司制度的特点,一是土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二是置于少数民族地区,三是实行世袭制。

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作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1](P1338)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的滥觞和理论依据。战国秦汉时期的楚庄乔王滇,秦置吏员管理西南夷,汉设都尉、县属,唐置“都护”和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制,等等,都是这一思想的体现。然而汉唐以来的“属国”、“都护”,羁縻土府、州、县,或命汉官,或任土酋,其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是一种松散的宗主与从属关系。元、明、清三代创立和推行的土司制,则对少数民族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制度性管理。

甘青地区的土司制形成于什么时代?对此,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看法。王继光《甘青土司制溯源》一文,以《明史・土司传》及《明会典》等史籍不录甘青土司为依据,认为“明王朝没有在甘青地区正式推行过土司制度”,他认为甘青土司统治体系的形成,“至清王朝建立,才得以正式确认”。赵云田《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论及清朝在边疆“因俗而治”的政策时,只说它在西南边疆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实行土司制度,设立土官等,也没有提甘青地区的土司。[2]这都是可以商榷的。明朝在甘青地区未推行土司制的观点不符合历史实际。事实上,元代就已经在甘青地区任命了许多少数民族首领为官。入明后,这些土官大都被明朝政府授以原职。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强豪人物,只要愿意投诚,也都授以官职。如元甘肃行省理问所官祁贡哥星吉,洪武元年归附后,授副千户世袭。元甘肃行省右丞,蒙古人朵尔只失结于洪武四年归附后,授指挥佥事世袭。[3]类此由元到明传承下来的土官不少,《明实录》、《明经世文编》及地方志多有记载。元代土官都有朝廷赐予的诰敕、印章、虎符、玺书、金银符等,他们以王官旌节,统摄其部落。[4]明朝继承了这一做法。此制实行于西南和中南等地区,同样实行于甘青一带,怎能说明王朝没有在甘青地区推行过土司制度呢?

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各族酋长以世袭官职的政治管理形式,是“因俗而治”的必然选择。《明史》等书不列专传记载甘青土司,并非甘青不存在土司,而是它与华南、华中、西南等地的土司相比较有明显的差异或特点。湖广土司授职不久,旋即“梗化”。[5]四川土司虽受天朝爵号,实则自王其地,以故终明之世,常烦挞伐。[6]广西土司“判服不常,沿革殊致”。[7]云南、贵州等地的土司也都很难“统摄”。再说《明史・土司传》的立传原则是“据其事迹尤著者”,“摭其大纲有关乎治乱兴亡者载之,俾控驭者识所鉴焉。”[8]甘青土司听从皇命,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他们

《云南社会科学》年第期

20035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5

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的土司制

李清凌

(西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 甘肃 兰州 )

730070

摘要:土司制是元明清三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由于《明史・土司传》未收甘青地区的土司,导致一些学者误认为甘青地区元、明时尚没有土司,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作者认为元、明、清三代甘青地区不仅有数以百计的土司,前后相承,衔接清楚,有自身形成的条件和特点,而且其建制多有创意。

关键词:元明清;甘青地区;土司制

中图分类号:

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8691200305008705

收稿日期:——

20030714

作者简介:李清凌(~),男,甘肃甘谷人,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和西北史的教学研究。

1944

自元明至清末,数百年来“输粮供役,与民无异,俊秀读书,亦应文武试”,乃至“与民厝杂而居,联婚结社……故土官易制,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3]根据上述立传原则,甘青土司不被列入《土司传》是可以理解的;何况《明史》卷三三《西域传》

对元明时期甘青一带的土司制记述不少,如“元封驸马章古为宁濮郡王,镇西宁,于河州设吐番宣慰司,以洮、岷、黎、雅诸州隶之,统治番众”。明洪武四年正月设河州卫,命元降官何锁南普“为指挥同知,予世袭,知院朵儿只、汪家奴并为指挥佥事。设千户所八,百户所七,皆命其酋长为之”。封元镇西武靖王卜纳剌“为靖南卫指挥同知”。“寻以降人马梅、汪瓦儿并为河州卫指挥佥事。又遣西宁州同知李喃哥等招抚其酋长,至者亦悉授官。”类此记载还有许多。

根据有关研究,元、明、清代甘青地区土司的分

3

布范围主要在兰州、巩昌、凉州、西宁、青海湖周围以及果洛、玉树等地区。从元、明传至清代而见于记载的土司共有多家,其中土指挥使,土指挥同知,土330610

指挥佥事,土千户,土副千户,土百户,土百12282128

长,土官人,土总头人,土头人。

1315110 [9]它们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多数土司的官职较小,任职地区相对集中。据龚荫《中国土司制度》附表所列《全国土司总表》,元、明、清代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3

南、湖南、湖北、甘肃、青海、西藏等个省区共设

11

多个土司职名,而甘、青地区所见的只有土指挥100

使、土指挥同知、土指挥佥事、土千户、土副千户、土百户、土百长、土官人、土总头人及土头人等种,且

10

都是武职或文职而未入流者。任职地区集中在清代的兰州(治今兰州市)、巩昌(治今陇西县)、凉州(治今武威市)、西宁府(治今西宁市)和环青海湖、玉树、果洛等地区,属蒙、回(维吾尔)、土、撒拉等民族聚居地,有利于各代中央政府的集中管理。

二是外来人员多,社会根基浅。甘、青土司大都是元、明以后迁来的外地人,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即便是土生土长的西番(包括藏、土等族),也自宋、元以来衰微流落,没有形成强大的政治军事势力。因此,他们要在各民族聚居的甘、青地区占有一席之地,享受政治、经济和宗教特权,就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而中央政府只要“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就能对土司“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10]大概正是由于元、明、清代中央政府在处理甘青土司问题上颇得其法,3

故数百年来,甘青土司一直“有捍卫之劳,无悖叛之事”,统治者普遍认为这里的“土官易制”,“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11]

三是世系延绵,流传长久。从元朝至清末(实际上

存在到民国或更晚),多年来,甘青土司大都世系

700

分明,传承不绝。即使在清雍正以后大规模“改土归

流”中,甘、青土司也未被触动,甚至还有新的增设和

提拔。如陕甘总督岳钟琪在“改土归流”的大潮中奏请

给甘肃土目韩炳、韩大用人“各给土千户号纸,令分

2

辖回族”[12],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元明清时期甘青土司与流官的关系

如前所述,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的土司不同于

华中、华南、西南等地区。那里的土司“大姓相擅,世

积威约”[10],“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6]。就是

说,他们大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地盘和机构,对辖区居

民实行完全的统治权;甘青土司则都被安置在中央设置

的地方军政机构中,既是国家官员,又领有一部分国家

赐给的土地、民户等,国家允许他们建立一定规模的土

司衙门和吏目,在辖区和部落内部享有一定特权。

元朝在今甘青地区的行政建置,除陕西和甘肃两个

行中书省(下设路、府、州、县及宣慰使司或宣慰使司

都元帅府),又在宣政院下设吐蕃等处宣慰司(下领脱

思麻路军民万户府和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辖今甘肃临

夏、甘南,武都部分地区及青海的海北、黄南、海南、

果洛等地),吐蕃等路宣慰司(辖今青海玉树、海西等

地),掌管吐蕃地区的政教事务。

明朝在今甘青地区的建置,除陕西布政使司(下领

府、州、县),都指挥使司(下设卫所),提刑按察使

司辖区外,还于洪武三年(公元年)在河州设置了

1370

西安行都指挥使司(统辖西宁、河州、洮州、岷州及朵

甘、乌斯藏地区,后又在朵甘和乌斯藏分别设立了行都

指挥使司),直属中央,下辖指挥使司,宣慰使司,

13

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

6417[13]洪武十二年(公元

年),设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初治庄浪(今永登1379

县),洪武二十六年(公元年)徙治甘州(今张掖

1393

市)。下领卫,千户所,统管军民事务。此外,在124

嘉峪关以西还设置了哈密、赤斤蒙古、罕东、罕东左、

安定、曲先、阿端等卫,属羁縻性建置。

7

清代今甘青地区属于甘肃省。康熙三年(公元1664

年),陕西布政司分设左、右两个布政使,其中右布政

使驻巩昌(治今甘肃陇西县)。康熙六年(公元1667

年),改陕西右布政司为巩昌布政司。次年,又改为甘

肃布政使司,移治兰州。雍正三年(公元年),清

1725

政府撤销了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将其所属的卫所改为

府、州、县,实现了行政建制统一化。甘肃布政使司

(即甘肃省)下辖庆阳、平凉、巩昌、兰州、宁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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