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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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1997年 第5期(总第82期) 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
王 平
[摘 要] 本文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就中外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以下三个层面上进行了概括:一、监狱的历史发展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方
式相适应;二、监狱的历史发展与刑罚观念的演变相适应;三、监狱的开放程度与社会
的开放程度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监狱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提出了
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监狱 监狱史 刑罚观念 监狱开放程度 开放式处遇制度
一、监狱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监狱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也必然地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社会物质财富十分缺乏,生存成了广大奴隶和农民最紧迫的需要。中外历史上大规模的奴隶起义和农民起义几乎都是在广大奴隶和农民被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得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发生的。人们虽然也为自由而斗争,但更主要的是为生存而斗争。因此,剥夺自由的刑罚在当时难以体现出足够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在不能有效地组织犯人进行劳动的情况下,监狱只能是一种纯支出场所。不仅建造监狱,雇佣监狱管理人员需要庞大的开支,而且维持监狱犯人的生存也是很大的经济负担。这样,仅从经济上考虑,自由刑在当时作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就是不可取的。
因此,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状况决定了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监狱虽然已经遍布世界各地,但作为现代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却难以产生。中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全是生命刑和身体刑,而且极其残酷。中国封建社会隋唐以后的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也是以生命刑和身体刑为中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才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并开始建立相应的作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模范新监”。
监狱在西方国家早就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关于监狱的记载。当时许多地下室被当作监狱使用,但这些监狱都不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当时处于刑罚体系中心地位的也是生命刑和身体刑。古希腊雅典经常采用的刑罚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烙印、放逐、罚金等。当时刑罚适用的原则是,奴隶犯罪基本上适用身体刑。奴隶犯死罪,不是用棍棒活活打死,就是从悬崖上推至深谷之中摔死。剥夺自由的刑罚适用很少,且只适用于轻罪。
古罗马的刑罚种类很多,有死刑、流放、驱逐出境、体刑、罚金等。死刑在这一时期被广泛地采用,体刑的适用也很普遍,其中包括笞刑、鞭打、棒打等。由于自由刑没有地位,所以古罗马明确禁止把监狱用作刑罚。著名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论述省长职责时指出:“总督经常判人入狱或戴脚镣,这是非法的,因为这种刑罚已被禁止。监狱只应用拘禁,不能用作刑罚。”公元5世纪古罗马查士丁尼编纂法典时将这段话作为法律实施于全国。
在漫长的中世纪,监狱已遍布西方各国,但同样不是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刑罚是死刑、身体刑和财产刑,自由刑尚未进入任何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前述古罗马监狱不能用作刑罚的原则牢牢束缚着西方各国。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仍然规定:监狱是为了拘禁,不能用作刑罚。1670年法国《关于审判程序的法令》也重申上述原则。英国的情况更为有趣,王室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被称为“清狱”,而不是判人入狱。狱中所有的犯人都是未决犯而不是已决犯 。在西方国家,自由刑及作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监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而出现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如英国的“圈地运动”等,使大批的农民失去土地,流浪街头;另一方面,正待兴起的工业革命急需大批的自由劳动者。这样,充斥街头的流浪汉和乞丐,不仅严重地影响城市的社会治安,而且妨碍着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便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组织他们进行劳动。西方国家的自由刑及自由刑执行场所的监狱就是从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开始的。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存在的前提,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是劳动力能够自由地买卖,由此自由的价值开始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在生命和健康有了基本保障的前提下,人们开始追求更高的目标——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自由已经成为具有相当威慑力的刑罚手段,而生命刑和身体刑则显得过于残酷。所以,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纷纷废除了残酷的身体刑,限制适用死刑,逐步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现代监狱也普遍建立。
笔者以为,随着今后世界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继续提高,社会生产方式的更加完善,不仅人们的生命、健康会有基本的保障,而且人们的人身自由也得到基本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大量地适用自由刑,尤其是大量适用长期自由刑,也会显得过于残酷。自由刑将逐步地得到限制,而一些更为人道的非剥夺自由刑罚将会得到逐步发展。实际上,西方国家近现代以来刑罚和监狱的发展史已经证实了这一点。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方式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自由刑适用也应逐步受到限制,而其他一些非自由刑罚将得到发展。
二、监狱的历史发展与刑罚观念的演变相适应
监狱的历史发展不仅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的制约,而且和刑罚观念的演变息息相关。
在奴隶社会,刑罚观念保留着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主要表现为复仇、除害和赔 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2页。
偿。因此,当时的刑罚手段主要为生命刑和身体刑,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还有财产刑。而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刑与当时的刑罚观念不相符合,因此不可能出现。此时中外各国虽普遍地有监狱设置,但这些监狱都是临时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场所,相当于现在的看守所,不是专门的行刑机关,更不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
在封建社会,刑罚观念除复仇、除害和赔偿外又出现了威吓的观念。所谓威吓,就是国家制定严刑峻法,惩罚犯罪行为,使人产生恐惧之心,不敢犯罪,在这种刑罚观念的影响下,欧洲中世纪的刑罚极其残酷。仅死刑一项,就有多种方法:刀锯、鼎镬、炮烙、车裂其身、脔割肢体,沉之江河、投之虎狼等等。中国的秦代刑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定杀、扑杀、戳等等,残忍酷虐,无所不用其极。当今时代,各国在执行死刑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般都尽量使罪犯少受痛苦。而在当时却恰恰相反,在行刑时尽量不使罪犯迅速死亡,而是首先让其备受种种痛苦,然后才使其死亡。执行死刑一定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其用意即在于威吓,使人产生畏惧之心,不敢犯罪。
与威吓观念密切相关的是封建时代的刑讯制度。刑讯制度,是指讯问犯罪人罪状时,使用各种惩罚手段,如鞭打、杖击等,使犯罪人不堪忍受其痛苦而被迫招供。刑讯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为审讯提供方便,实际上也是威吓主义的一种表现。对犯人刑讯往往是在狱中进行,因此,封建时代的监狱也可以说是实行刑讯制度的一个机构,与现代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迥不相同。
在威吓观念的影响下,在刑讯盛行的封建社会,监狱内部组织机构杂乱无章,监房狭隘昏黑,空气不畅。有些监狱深入土内,阴森潮湿,与洞穴相似。犯人衣食粗陋不堪,衣不足以蔽体,食不足以果腹,其他待遇也极其苛刻。因此,可以说,封建社会的监狱简直就是一座人间地狱。
西方近代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的出现,不仅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当时出现的进步的刑罚观念更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概念的兴起。18世纪是人权运动的世纪,在人权运动的影响下,各种政治法律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人权运动倡导“人人生而平等”,君主和官吏不能随便地生杀予夺,不能任意行使酷刑,即使有人违法犯罪,也只能依法处罚,并使罪刑均衡,罚当其罪,这样才算公平。而犯人犯罪以犯轻罪者居多,不适宜用死刑、身体刑,因而自由刑逐渐发达,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也随之产生。
2.人道观念的倡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道观念和人权运动互为表里。人权运动兴起以后,维护人权、尊重个人的价值、平等博爱的人道观念也随之而来。人权观念是政治观念,是被统治者向统治者争取的权利,而人道观念是社会观念,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劝勉的目标。18世纪中叶,由于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产业革命的影响,人们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进步。人道观念亦日见发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对夺人生命、毁人身体的非人道的残忍刑罚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强烈要求刑罚的人道化,自由刑及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便应运而生。
3.刑事政策观念的产生。在西方18世纪中叶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诞生之初,是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盛行的时期。刑事古典学派在当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刑事政策观念,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