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破产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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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 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规定的破产原因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停止支付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企业破产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且“资不抵债”;对于资不抵债不易 判断的案件,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一、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并负责 监管和解、重整程序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超 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 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 的法律制度。
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审查两方面——形式要件(破产能力、诉讼能力等) 和实质要件(破产界限)
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
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理。 2、人民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 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 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 破产撤销权 【案例】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案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企业重整等
制度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
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 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 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 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 申请。 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 的清偿行为?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 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 的权利。
二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
三是清算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 “资不抵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 书和有关证据。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到对方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 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 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 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 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 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 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 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 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企业破产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且“资不抵债”;对于资不抵债不易 判断的案件,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一、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并负责 监管和解、重整程序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超 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 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 的法律制度。
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审查两方面——形式要件(破产能力、诉讼能力等) 和实质要件(破产界限)
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
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理。 2、人民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 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 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 破产撤销权 【案例】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案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企业重整等
制度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
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 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 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 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 申请。 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 的清偿行为?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 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 的权利。
二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
三是清算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 “资不抵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 书和有关证据。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到对方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 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 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 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 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 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 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 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 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