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公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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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民行为与管理绩效的关系
• 组织公民行为的展现,可以用来描述一个 员工对组织是否具有向心力,是否愿意继 续为组织效力,并且可作为该员工工作表 现的参考指标之一。Podsakoff 、Ahearne、 及MacKenzie(1997)以生产线员工为研 究对象,结果发现组织公民行为与工作绩 效的质与量上均有显著的正相关,显示组 织公民行为确实可以有效地用来指称工作 绩效,作为工作绩效的指标。
另外补充三个构面:
• Organ(1988)认为Smith、Organ 、及Near(1983)所 提出的组织公民行为架构无法完整地说明其内涵,因此另 外补充三个构面:
• 谦恭有礼(courtesy)、 • 运动家精神(sportsmanship)、 • 及公民美德(civic virtue)。 • 因此,使得组织公民行 • 为扩充为五个建构,谦恭有礼的内涵为,个体应避免与他
加个人或团体的绩效; • 个人勤勉的内涵为,个体的表现应超过他应负的责任; • 忠诚提倡的内涵为,个体会对组织外的人提升其对该组织
的印象。
组织公民行为
• 组织公民行为定义: • 它是一种员工随意的个体行为,与正式的奖励制度没有直接或外显的联系,但能从整体上有效提高组织
的、自愿的,是与作业(task)或技术表现(technical performance )有所不同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展现与 否,不会受到工作表现的影响,而是受到员工的态度及本 身气质所影响。
相关概念分析
• 虽然上述名词在定义上看似相似,但是这些名词之间还是有些许的差 异存在。
• 利社会组织行为是一个比较广泛的定义,包含了所有对该组织有利或 有害的助人行为,因此,组织公民行为是被包含在利社会组织行为之 中。并且,组织中的员工若是因为帮助他人而妨碍了组织的发展或绩 效,这也是属于利社会组织行为的范畴中。
• 组织自发行为(organizational spontaneity)(George & Brief, 1992)、
• 角色外行为(extra-role behavior)、 • 公民义务(Graham, 1991)(Van Dyne & LePine, 1998)
(civic citizenship)等。 • 这些名词的意义,在说明员工表现某些行为是属于自发性
• 组织自发行为的意涵较接近组织公民行为,但组织自发行为只适用在 功能性的行为上,属于组织酬赏系统的一部份,而组织公民行为不直 接与酬赏系统有关。
• 角色外行为是指组织成员主观的认定哪些行为表现,不是属于自己工 作范畴中的一部份,而组织公民行为则是客观的认定,不属于个体工 作说明书中的一部分,但是却能提升组织整体效能的行为属之。
人产生工作上的问题,并且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影响到他 人;运动家精神的内涵为,个体应避免抱怨琐碎的事或责 骂微不足道的事;公民美德的内涵为,个体自发性的参与 并且关心组织。
四建构模式
• Graham(1991)提出组织公民行为的四个建构模式,分 别为:
• 1人际帮助(interpersonal helping)、 • 2个体进取心(individual initiative)、 • 3个人勤勉(personal industry)、 • 4及忠诚提倡(loyal boosterism)。 • 人际帮助的内涵为,当同事需要帮助时则帮之; • 个体进取心的内涵为,个体在工作环境中表现认真,以增
• 组织公民行为、利社会组织行为、组织自发行为、以及角色外行为这 四个名词,在定义与内容上不尽相同。但是四者之间存在的共同点是, 此类行为的展现与组织效能之间均有相当高的正相关。
Fra Baidu bibliotek
二、组织公民行为的建构
• 最早对组织公民行为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是Bateman 与Organ (1983), Bateman 与Organ 以「单一建构-单一路径」(one construct-one path)的方式来探索可能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前置因素, 并且认为组织公民行为是单一建构的概念。
织公民行为。 • Organ (1988)对组织公民行为下这样的定义:组织公
民行为是个体自发性的行为,此行为不会直接或明确的受 到正式酬赏系统所肯定,但整体而言,会增进组织功能的 发挥。大多数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是采取此定义。
相关的概念
• 过去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相关的概念,例 如:
• 利社会组织行为(prosocia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Brief & Motowidlo, 1986)、
组织公民行为的定义
• Katz(1964)认为若要增进组织效能,则员工必须具备三 个要素。
• 第一,个体进入组织当中,并且持续留在组织中; • 第二,个体必须执行工作角色的要求; • 第三,个体必须从事创新、自发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不
是工作角色中所规定的行为, • Smith 、Organ 、及Near(1983)定义第三个要素为组
• Smith 、Organ 、及Near(1983)认为组织公民行为不是单一建构可 以解释的,Smith 等人要求基层管理者说明他希望部属能够表现出哪 些行为,而这些行为不是主管要求部属去表现的,也不是员工为了获 得组织给予报酬而去表现的。
• Smith 等人依据访谈所得到的结果,提出组织公民行为的两个构面: 利他(altruism)与一般顺从(generalized compliance),利他指在 工作相关的事件上,员工会自发性的帮助他人或是团体;一般顺从指 员工会遵从关于工作场域的管理、出席、时间运用等规定与政策。
组织公民行为
• 过去的组织管理研究,常采取数量取向的工作绩 效测量方式,例如:生产量、营业额等。但是这 种测量指针并不适用于组织中所有的员工身上, 组织中有些员工的工作绩效是无法以生产量、营 业额这些具体指标来指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 促进组织效能,并且可以用来说明员工表现的适 当指标是刻不容缓的事,「组织公民行为」的研 究概念,便因此孕育而生(Bateman & Organ, 1983; Smith, Organ & Near,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