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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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过期药品是指保存期限超过“药品内、外包装标示的有效期”的药品。

(2)各药房、病房小药柜(抢救药)一经发现过期药品,立即停止使用,由药房负责人、各护理站护士长将其返回药库,存放于药库不合格药品区内,并登记备案。

药库发现过期药品,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内,登记备案。

一经发现过期药品,须及时上报科主任。

(3)对药房已发出的过期药品,应积极与患者取得联系,全力追回,并对患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4)质量管理人员应对过期药品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将过期药品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过期药品的报损、销毁要填报清单,报科主任批准。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时,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过期药品的调查、处理、报损、销毁等各项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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