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细则(修改稿)

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细则(修改稿)
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细则(修改稿)

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细则(修改稿)1.浙江省教育评估院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浙教师〔2017〕109号),结合学校实情,具体制定此评估细则。

2.标准以TDS为评估对象,根据TDS功能要求规定的建设内容,评估TDS建设成效及三方参与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投入状况。标准有四个一级指标和一个特色项目。四个一级指标分别为组织与管理、课程与教学、队伍与保障、服务与成效,具体包括11个二级指标(3+4+2+2)、25个三级指标。二级指标中有14项(打“☆”项)内容为TDS 的基础性建设内容,其他内容(12项)为TDS的提高性建设内容。每个二级指标中的每项内容均有A、B、C三个等级的建设成效评估标准。四个一级指标共计100分,特色项目为附加分(5分)。

3.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各等级标准为:

优秀: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所有建设内容项目都在“B”等级及以上。

良好: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且基础性建设内容(即打☆项目)均在“B”等级及以上,被评价为“C”等级的项目不超过5个。

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基础性建设内容(即打☆项目)均在“B”等级及以上。不合格:评估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学校自评时,需对25个三级指标和1个特色项目进行等级评定,并上传佐证材料。

5.浙江省教育评估院联系人:洪松舟,电话:057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