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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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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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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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自治区国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税收政策法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年”活动,积极构建“大征管”、“大教育”工作格局,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理论研究,提高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能
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根据阿克苏地区局政策法规工作的安排,温宿县国税局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
指示,专门成立以马晓辉局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研究小组。小组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
改进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认真听取了纳税人、县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近几年来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同时布置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尖子对收集
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筛选,进行了全面地讨论和研究。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为国家鼓励产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性、复杂性、特殊性,政策执行中存在着认识、协调、落
实上的不足,有些政策并没有实现其制定初期确定的目标和效果;同时,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设立,也违背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原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
度,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不足日益凸现。
(一)增值税优惠形式繁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
从现行增值税优惠形式上看,减税、免税、税务退税和财政返还等多种形式并存,少数货物(化肥、农药产品等)还存在征、免、退政策经常变化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
性,且一种优惠形式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同提法,如对民政福利企业采用“先征税后返还”和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即征即退”,其含义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但提法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现行增值税的免税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
极大的扭曲。目前大量免税规定的存在,使原来上一道环节缴税下一道环节扣税的原则遭到了破坏,
形成了“不缴税却扣税”或者“为多退税而少扣税”的现象,最终导致了整个扣税链条的“断裂”,
使增值税偏离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加大了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力度,违反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由于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如对投资主体、
生产规模、组织形式的限制,使同一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福利企业、
粮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等。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和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质量的产品往往只能选择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和营销策略,从而导致了经营利润的差异,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方向。
(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陈旧,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我国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是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
的产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国家两次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但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始终处在调研阶段,对于日益涌现的如污水处理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作为公益事业由企业化运作的配套政策,未能尽快出台扶持政策。
(四)部分优惠政策操作难度较大
从我们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如:(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既有农产品的加工(或其它),同时又有小部分的农业生产时,处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经营时,使得我们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也因政策本身的缺陷,加大了基层管理难度。
(五)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没有给税法设定的受益群体带来真正的优惠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其税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某些行业或产品属于免税范围,但是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从中获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但事实上某些避孕药具虽然免税,而依然价格不菲、暴利惊人,在实务中,我们就曾发现某些安全套的零售价为其进货价的近10倍。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这里,用一个实事来说明这个问题:温宿县国税局管辖区内农业生产者企业从1994年的5户发展到现在的28户(其中牧场5户、林业3户、其它20户)。从农业生产者发展的纵向看,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大力鼓励农业生产者,使从事一线生产的农业生产者得到重点发展,这种较快的发展势头主要源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但从其横向看,就单个企业的发展情况看,并没有达到国家政策预期的目的,在发展中走了型、变了样。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款,并没有把大部分减免的税款用到企业发展上来,国家减免税这一政策的目的,并没有对农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部分农业生产者企业,采取以农业生产者为名的挂靠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以便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农业生产者企业租赁或承租别人的土地,自己并没有真正从事一线的农业生产,而是在从事农业产品的加工、冷藏等业务来生产,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由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