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最新版本学习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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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 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 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 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 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 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 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 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 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 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 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 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 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 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 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 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 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 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 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作出规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 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 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 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 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 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 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 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 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 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 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 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 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 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实施条例
领学人: 三只鱼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3 第三章 预算编制 4 第四章 预算执行 5 第五章 决 算 6 第六章 监 督 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8 第八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2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 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 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 的无偿援助。
•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 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二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 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 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 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 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 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 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 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 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 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 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 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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