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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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有排污单位获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由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今后国家、省上新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的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

第三条试行期间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的范围为建成投产环保手续齐备且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基准年为2016年。后期与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污权交易同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需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五条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

第六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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